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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禁止法學教授做兼職律師,卻允許律師做兼職教授?| 律新社觀察

律新社作者|馮璞

編者按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第12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2017年2月司法部發布消息稱已啟動律師法修訂工作,法學教授是否能夠兼職做律師也再次掀起討論,正反雙方各執一詞,相持不下。

支持者:法學教授兼職律師能夠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能更靈活地把握法律適用中的關鍵因素,有助於提高法學教學、科研水平。

反對者:法學教授作為公共知識分子應該相對超脫、中立,兼職做律師會分散教學精力,還可能利用師生人脈影響司法,有司法不公的風險。

乍看之下,雙方似乎是見仁見智,各有道理。針對這個熱點話題,律新社採訪了幾位與此切身相關的法學教授和律師,不妨看看他們對「魚與熊掌」的關係有怎樣的看法。

法學教授不能只講「馬尾巴的功能」

對於法學教授做兼職律師,胡忠義持肯定態度。

他認為,法學本身是實務性學科,如果法學教授始終從事理論工作,那麼教學可能會與實踐脫節,而做兼職律師則能夠掌握一些實踐經驗,同時也豐富法學理論,正如醫學院的教授也會在大學的附屬醫院做兼職醫生,在授課中對學生能起到非常有利的效果。

談到這裡,胡忠義笑著舉例:「如果將二者完全割裂開,就像過去的一部電影里,教授只講馬尾巴的功能,但馬真的生病了卻無法醫治。(電影《決裂》中,知識分子孫教授在給學生授課過程中不談實際問題,而大講特講馬尾巴的功能)」

但胡忠義也對此表示擔憂,因為學生往往對法律充滿了愛和信心,但是司法實務中不排除社會上有一些不好的現象。有的教授擔任律師后,可能會把自己在實務中遭受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體現在課堂上。

如果法學教授過多參與實務,可能會更多地批判現行的法律,就現行法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固然能對法學的推進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作為律師,則要堅守一種「惡法亦法」的理念,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這樣一來就會產生矛盾,教授的角色和律師的角色追求不同,受到的影響也就會不一樣。

「我是以律師的身份兼職法學教授的,對我來說,做教授時就是要把在司法實務中所發現的問題通過課堂傳授給學生。」胡忠義對律新社說道,「一定要擺正各方的關係,搞清楚角色定位。扮演不同角色的時候,就要有不同的定位,這一點非常重要。」

教學相長 職業互補

據趙玉剛了解,很多法學院的老師都持有律師資格證,做兼職律師的情況很常見,並且從專業角度來說,法學教授憑藉學術背景和教師身份,在從事律師業務時可能更容易獲得客戶信賴。

而隨著法學院對學生實務教育的重視,本校教師資源存在缺口的情形下,學校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教學支持也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趙玉剛向律新社表示,如果就收入而言,律師做兼職教授其實是公益。準備課件、上課、批改作業和考試安排都會佔用律師大量的時間,雖然學校支付的勞務費完全無法與律師費相比,但還是會有律師熱心投入教學。

「我本人也是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的兼職教授,在教學中,我會把我在律師實務操作中的一些案例和經驗教授給學生,讓他們掌握書本理論以外的實務技能,這些內容是專職老師所欠缺的。」趙玉剛說道,「我之所以願意投入教學,一方面是發現和培養未來的人才,另一方面,教學相長,律師在傳承過程中能不斷總結和提升專業知識。律所與高校的教學互動,也讓律所的專業形象和品牌得到了很好的推廣。」

趙玉剛認為,不論是法學教授做兼職律師,還是律師擔任兼職教授,都是職業之間的互補,應當鼓勵並提供更多的機會。

不影響本職工作 就應該大力提倡

「我每年會有選擇性地做1至2份律師工作,其他主要是為公眾提供免費諮詢。」肖澤晟說道,「這樣同時也可實現財務自由,去做自己真正喜歡的研究,而不用跟著課題跑。」

在肖澤晟看來,教授兼職做律師,只要不影響本職工作,應該大力提倡。他認為,不懂實務,就不能找到理論上最需要研究的問題是什麼,課堂教學就缺乏生動而有針對性的案例,也就找不到立法上的漏洞。

「很多學術論文都是因為作者不懂實務,看起來沒有任何價值可言。」肖澤晟直言不諱地指出,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所有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學教授、法官和律師等都需要不斷在理論、法條和案例中循環往複,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讓法學教授兼職做律師,就如同主張法官和律師不需要理論指導而只要看法條即可。

這和兼職擺地攤沒有質的區別

「我本人沒有做律師,只是在律師事務所做法律顧問,但是我認為禁止兼職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伍堅向律新社表示,兼任律師和法學教授能夠將理論研究與實踐相結合,不管對教學還是實務都會產生有益的影響。

而其所產生的危害,有人認為是影響司法公正,但在伍堅看來,這種觀點對律師的職業道德素養來說是一種嘲諷,專職或兼職也不是衡量職業道德素養的標杆,「一刀切」的禁止是不合理的。

他同時指出,在司法實務中,師生關係可能需要迴避,但師生關係的範圍還有待探討。如果二者是碩士或博士研究所和導師的關係,或許應該迴避,但如果是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大課中的師生關係,則很難判定二者之間存在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親密關係」。

有人說,教師是公職人員所以不能兼職,對此伍堅認為,當前教學科研的管理越來越嚴格,其所在學院的青年教授很少有精力兼職律師,但大學的教師行業是有特殊性的,時間分配較為自由,在保證教學質量的前提下,教授兼職做律師和兼職擺地攤沒有任何質的區別,就算教師是公職人員,下班以後也是自由的。

兼職並不是是法律界的獨有現象,任何兼職者都存在時間精力分配的矛盾。法學教授兼職做律師可能導致無法專心教學,律師去兼職教授同樣會導致不能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但這些矛盾可以通過教研職業市場和律師職業市場自行調整,修法強制要求或許難免矯枉過正。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之下,進退都是個人選擇,若選擇心無旁騖,便獨善其身;若有精力身擔數職,兼濟天下也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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