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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醉酒被性侵是否構成強姦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看到有女性朋友被性侵害的新聞,最近幾年也逐漸增多,這對女性朋友是極大的傷害,是非常惡性的行為。那麼到底怎樣的行為是會構成強姦罪呢,有人不清楚聚會醉酒被性侵構成強姦嗎這個問題,法妞就給大家解答一下。

一、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263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

1、案發時被害婦女的認知能力

對於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足以作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被害人,也要考慮其案發當時的神志狀況能否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願。

被害人因為醉酒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認知能力,不能正確認知自身處境,不能正確表達內心真實意願,其間可能對被告人的一些言行產生錯誤的理解和反應,但不應據此認定被害人對被告人要求發生性行為默示同意。

2、案發時被害婦女的反抗能力

強姦罪客觀上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者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

司法實踐中,不同的被害婦女由於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個人特徵的不同,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應及其程度也不相同。應結合婦女自身對所處環境的認知和可能遭遇更大傷害的風險預估心理,以及婦女自身身體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3、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

應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對其客觀原因予以分析,進而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準確評價。應當從案發當時的環境、雙方是否熟人關係、被害人的身體狀況、行為人的人數等因素,綜合判定被害婦女是否具有選擇表達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四、醉酒被性侵也構成強姦

現代社會中,隨著性觀念的開放,有人常常將女子灌醉,從而發生性關係,實際上這種行為也構成強姦罪。刑法規定強姦罪的手段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相應規定可知,暴力、脅迫手段並非強姦罪的充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暴力、脅迫並不是行為人實施強姦行為的唯一手段,司法實踐中情形多變,法律規定不能涵蓋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對強姦罪的手段條件進行了框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而張明楷認為:「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暴力、脅迫與其他手段都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在違背了女子的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即構成了強姦罪。所以在聚會醉酒被性侵構成強姦罪的,因為醉酒之後,人的意識是恍惚的,沒有認知能力的,所以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小編提醒廣大的女性朋友,不要和陌生男子喝酒,不穿著暴露,要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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