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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原創】公告作廢的土地使用證能否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崔秀麗,女,河北新業(正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門研究房地產領域的相關知識,專註於建設施工領域,擁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訴訟、非訴訟經驗,能將豐富的專業知識、嫻熟的訴訟經驗和獨特的辦案技巧完美結合。主要擅長建設工程類,房地產類以及民商事類相關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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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原告哥哥、被告弟弟。1982年農曆1127日原被告在父親的主持下進行了分家,哥哥分得正房東頭兩間,弟弟分得正房西頭三間,地基二人使用,門洞伙走。199381日正定縣人民政府給弟弟頒發了宅基地使用證。哥哥的地基未辦理宅基地使用證。2004年弟弟家招上門女婿取得一塊宅基地,在2005年重新辦證時,弟弟的宅基地及哥哥的宅基地整個使用面積於2008年為哥哥上了宅基地使用證(后查明是弟弟一手操辦的)。但弟弟93年使用證未收回,2007年弟弟原配妻子死亡,又娶妻生子,弟弟一直居住在分家分得的房屋(88年進行了翻建)。

2013年哥哥與開發商和村委會簽訂了「舊村拆遷改造安置補償協議書」,哥哥提供了2008年使用證,開發商要求哥哥按使用證面積將房屋全部拆除,弟弟居住的房屋在拆遷之內。試想弟弟又娶了妻又生了子,又一直居住在此,又從未離開現居住的地方,怎會同意拆除,於是哥哥一紙訴狀於20147月將弟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弟弟排除妨害拆除哥哥使用證上所有建築物。

訴訟過程20148月弟弟行政訴訟撤銷哥哥的宅基地使用證,一審勝訴,哥哥上訴,發還重審。重審一審法院以弟弟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弟弟的訴訟請求,弟弟上訴,中院維持原判。20161220日哥哥起訴的排除妨害糾紛恢複審理。

【裁判要點】弟弟1993年的宅基地地使用證效力、使用證的面積、四至,東西邊長17.25米,南北邊長9.05米,東至哥哥,西空,南至李某明,北至劉某柱。哥哥2008年土地使用證的範圍:東西邊長12.87米,南北邊長15.54米,東至道,西本村集體,南至本村集體,北至道。

爭議】哥哥認為弟弟宅基地地使用證已被2005428日正定縣人民政府公告作廢。

弟弟認為哥哥的宅基地使用證無土地來源、無四至、無法確定具體位置,它屬於空中樓閣,不是自己的那塊宅基使用證(從兩人的宅基地使用證看出)。

本人觀點】宅基地地使用證作廢不等於收回,兩者概念不同:作廢是因為需要換新證,有了新證,舊證作廢;而收回是不符合土地使用條件了,依法收回,收回要經過履行一定的手續,本案弟弟93年宅基地使用證未被收回,就應合法有效,那麼,公告作廢的宅基地使用證因未依法收回,就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相關法條】正政[2005]10號文第四條對宅基地進行丈量登記時,以宅基地審批手續和土地權屬來源為依據,以使用現狀為基礎,以四鄰無爭議為原則。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按使用現狀選擇一處符合發證條件的,進入土地登記發證程序,多餘宅基地不予進行確權登記。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申請,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由縣政府批准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裁判理由】哥哥的宅基地使用證與發證前實際使用的土地狀況不符,現宅基地使用證的坐標不能確定,亦不能確定哥哥要求排除妨害的具體範圍,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哥哥不服上訴,現在二審已庭審結束,尚未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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