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40號
蘇保監罰〔2017〕40號
受處罰單位:江蘇聖泰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區星甸鎮翠雲大道5號4幢226室
主要負責人: 王以祥
經查,你公司於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4日存在未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違法情況。你公司在工商銀行南京軍管支行的保證金賬戶於2015年8月27日銷戶后,截至2016年11月4日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四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