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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整治文件雖「姍姍來遲」卻「擲地有聲」

2016年10月13日,對於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說是一個不平常的日子。這一天,《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由國務院正式發布,同時,人民銀行等十幾個部委發布了包括跨界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P2P網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等在內的多個細分領域風險整治文件。

此次頒布的《方案》與今年4月版的基本一致,僅新增兩方面:一、對人民銀行的職責規定:部門統籌方面,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二、房產眾籌專項整治: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股權從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

P2P網貸依舊處於「眾矢之的」

《方案》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該項規定基本重申了《徵求意見稿》的內容,說明《徵求意見稿》是有一定效力。紅線的劃定,與2015年7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今年8月24日發布的網貸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高度契合的,體現了監管政策的延續性。受互聯網金融密集監管及限額等規定影響,部分網貸平台業務受到一定衝擊。據網貸之家發布的《P2P網貸行業2016年9月月報》顯示,P2P網貸行業9月實現了1947.17億元的整體成交量,環比增長1.93%,而8月份該數據為4.40%,正常運營的P2P平台數量為2202家,9月新增平台共計26家,新增平台數量遠遠低於上月,環比下降55%,監管落地后增速明顯下降。

掐掉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財路

在這次《方案》中,不僅再次提到股權眾籌不得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的問題,而且強調了需要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關於這一點,將會對實體店鋪眾籌平台帶來重大影響。因為按照實體店鋪眾籌平台的投資流程,投資人在完成認投打款后,該筆資金實際上是由平台掌握(部分平台聲稱有第三方存管賬戶,但基本不是銀行機構),平台根據項目進度分批次給店鋪打款,這給了實體店鋪眾籌平台很大「作弊」空間。而在這次《方案》公布后,將會逐漸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挪用或佔用投資者資金將很可能得到解決。

監管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方案》在工作原則中稱,「要按照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在《方案》配套出爐的答記者問中,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解釋道,實施「穿透式」監管,根據業務實質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穿透式」監管也是監管層針對互聯網金融頻頻提及的詞。按照此前的分類,股權眾籌歸證監會管,網路借貸平台由銀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則由保監會來監管。

整治實施方案中反覆強調要實施「穿透式監管」,也就意味著監管和整治工作會以平台從事的具體業務性質來定性,許多打著「智能投顧、科技金融」旗號的平台,雖然改名不叫P2P,但並不能規避監管和整治。

此外,「穿透式」監管還意味著,不僅僅是一行三會,省級人民政府也負有監督職能,而這一般是由各地金融辦來承擔的。除此之外,工商局要監督互聯網金融廣告,公安機關要打擊「e租寶」之類的非法集資,工信部要負責企業電信運營資質審核,各部門各司其職。

房地產金融帶上「緊箍咒」

《方案》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此外,還要求規範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這是對年初鏈家等房地產中介平台涉足首付貸等金融業務的一個回應。隨著樓市日益紅火,不少房地產開發商和房地產中介瞄準了墊付首付賺取利息的業務,然而卻並沒有相應金融資質,或者涉嫌自融、自擔保、搞資金池等行為。其後果是,購房者門檻降低而還款壓力大增,一旦房產價值下降,就很有可能將風險傳達到金融機構。

目前不僅各地逐步叫停互聯網金融的首付貸,銀監會也對銀行違規發放房貸加以處罰,比如根據銀監會深圳監管局5月4日網站公布的處罰信息中,有兩例涉及首付貸的處罰案例,廣發、廣東華興銀行分別由於個人消費信用貸款業務違規。

互金廣告不得虛假宣傳

《方案》規定,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此前工商總局等十七個部委出台有關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此次出台的整治方案對於廣告進行了更為細緻和嚴格的規定。該條例表示「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這有利於規範行業發展。不過,對於「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界定,目前暫無一個明確說法,還需要相關配套細則予以確認。

監管工作懲罰分明,舉報有獎

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台舉報規則,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台,鼓勵通過「信用」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首倡「舉報制度」,並由互聯網金融協會主持設立舉報平台,這一條例賦予了互聯網金融協會行業監督的權力,提升這一自律組織的行業地位;並通過引導社會監督,有效肅清行業內的大部分不規範行為。未來,通過有效的自律、他律與互律,可以助力整個互金行業從「野蠻生長」過渡到「規範發展」。

互聯網金融長期來說屬於「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實踐,符合創新經濟範疇,是有著光明前途的朝陽產業。但是這個行業目前最需要去偽存真。我們有理由相信,經過此次專門性整治,政策和法律對它有了明確定性以後,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無疑將逐步走向規範,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勢將會得到遏制,我們的實體經濟在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場助力下也將再次迎來高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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