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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來了!福州住房保障對象範圍擴大!租戶子女可就近入學!

民生資訊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關於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保障體系的實施意見(試行)》

前情提要:

據悉,意見旨在逐步轉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現有存量公共租賃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對2017年底前受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申請人,按照房源籌集情況,進行實物配租, 在房源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對於A型保障對象的申請人發放租賃補貼,應保盡保,對於B、C型保障對象的申請人實行輪候配租,不再發放租賃補貼。

A型保障對象按市場平均租金的70%左右發放租賃補貼。承租社會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學資格,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解決。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原有住房保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具體新規是怎樣?

誰才有資格申請?

分公共租賃和社會租賃兩種

《意見》從公共租賃住房、社會租賃住房兩個類別來對相關人群實施分類保障。

其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又分為A、B兩類。

A型保障對象。

即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4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14〕221號)規定准入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此類對象實行應保盡保。

B型保障對象。

1

申請人應取得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

2

或為在本市五城區穩定工作,且累計繳納社保已滿3年的一般務工人員;

3

或為具有全日制大學部及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技師以上(含技師)的技能型人員,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納社保已滿1年的專業技術人員。

此類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這些條件:

☟☟☟

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單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財產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戶3人計)。

具體由市房管局會同市民政局根據政府發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情況,確定相關申請條件後向社會公布。

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優惠,且在申請前5年內無房屋權屬轉移行為。

單身人員應年滿35周歲。

申請人與配偶離異的,離異時間應滿2年。

申請家庭成員為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此類對象實行限額配租。

社會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

符合上述公共租賃住房B型保障對象條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C型保障對象。即經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具有碩士以上(含碩士)或具備高級以上(含高級)職稱的急需型技術人員(不含福州市人才公寓供應對象),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優惠,且在申請前5年內無房屋權屬轉移行為。此類對象實行限額配租。

意見強調,列入司法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不得申請福州市城區各類保障住房。

該如何申請及等候配租?

據介紹,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受理、審核工作,依託區級行政服務中心增設受理窗口。

在輪候配租方面,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負責統一房源配租管理。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公示7日無異議后,轉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按照房源數量、配租人數進行輪候配租,統籌安排。

原則上每個季度組織一次搖號選房,選房方案應向社會公布。承租人按照配租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后,領取《公租房(或社會人才租賃房)配租確認書》,並在30日內與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經複核符合相關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租。

承租人未按時參加配租活動或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我市城區保障住房。

租金標準具體怎樣?

按ABC三種不同保障對象確定租金

《意見》還從租金標準、主動申報機制、年審監管、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租金標準方面,對A型保障對象,其租金標準按福州市現行公租房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對B型保障對象,其租金標準按市場平均租金的60%確定;對C型保障對象,其租金標準按市場平均租金的70%確定。

市場平均租金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會同市物價局委託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項目周邊半徑2公里範圍內同區域、同等級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每年評估並公布一次。承租人應按配租入住當年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租金標準原則上不作調整。

另外,承租人(含租賃補貼對象)應當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主動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住房變動(實物配租對象還需申報水、電繳費情況)。對主動申報的情況,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組織抽查,對超過6個月不主動申報,或在抽查中發現虛報、瞞報以及欺騙、造假行為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解除租賃合同(或補貼協議),立即收回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在監管機制方面,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於每年第四季度統一組織對下一年度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的年審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繼續實施保障。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解除租賃合同,立即收回住房。實行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資格年審通過的重新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未通過的,自未通過之日的次月停發租賃補貼。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應通過水、電繳費系統核查承租人水、電使用情況,對明顯低於正常使用水平的,應入戶調查,對無正當理由空置公共租賃住房超過6個月的,應解除租賃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前應退出原承租住房或停止領取租賃補貼。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承租家庭成員的相關購房信息,完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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