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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社區公共基礎知識:「租賃合同」考點面對面

社區工作者公共基礎知識的掌握是部分地區社區招聘的重點考察內容,這一部分不僅涉及的知識面廣而且不易記憶,小編特別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區考試公共基礎知識供廣大考生複習備考。

一、租賃合同概念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物的使用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二、租賃合同效力

(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現租賃物需要修理或有滅失危險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怠於通知,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

三、承租人的轉租權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

四、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條規定,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五、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其他購買者的權利。但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親屬、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善意第三人的優先購買權大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真題演練】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2年,1年後,乙將該房賣給丙。下列陳述中正確的是。

A.乙應從承租房中搬出,但丙應該給乙騰房時間

B.若丙同意,甲仍有權租住該房

C.丙應將此房讓甲租住到原租賃合同期滿為止

D.甲能否租住,由乙丙協商

【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也即買賣不破租賃。本題中,甲租賃乙的房屋,在租期未滿之前,乙將房屋賣給丙,原租房合同對甲和丙繼續有效。C選項說法正確,ABD選項說法錯誤。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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