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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說法 離婚時將房贈子女單方無法隨意撤銷

特約撰稿鄭艷(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業務部副主任)

【反悔】要求撤銷贈與行為

於玲與高山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2009年9月2日,兩人在法院調解離婚。

離婚時,協議約定兩人共有產權的一套房屋在高山付清貸款后,其產權轉移至兩人的兒子高天名下。

2013年1月,於玲起訴至法院稱:涉案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天名下,仍屬於玲、高山共有,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給高天,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該涉案房屋。

【判決】不得單方反悔

被告高山辯稱:雙方離婚時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高天,正是因為原告同意將房屋贈與高天,被告才同意在離婚協議中加重其義務的條款,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高山認為,離婚已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因此,法院不應支持於玲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知悉該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訴爭房屋的處理,於玲、高山早已達成約定,且該約定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即雙方約定將該涉案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係解除的基礎之上。於玲、高山離婚後,於玲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並要求分割訴爭房屋,其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對於玲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於玲遂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說法】須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

洛太律師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離婚後,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律所介紹

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2年。2007年入圍河南省首批破產管理人名單,2013年獲評「九星級律師事務所」。我所律師代理的案件和參與的社會活動多次被新華社、CCTV、法制日報、中央廣播電台、鳳凰網、南方周末、大河報等媒體報道。律所中大部分律師擁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語、財稅、工科等多重知識背景,能為不同需求的客戶量身定製法律服務。

★律師簡介

鄭艷,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學士,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熟諳各類訴訟案件。近年來致力於婚姻繼承、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糾紛的處理,曾團隊合作參與了300多起婚姻繼承、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糾紛案件。以「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盡責職業精神,為當事人維護了重大的經濟利益,並積累了豐富的訴訟及非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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