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夥伴們注意啦!
買一手房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
附加協議里可能埋了陷阱!
29日,深圳市消委會發布房地產預售買賣合同附加協議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指出房地產領域存在12大陷阱,消費者買房簽協議時需謹慎。
日前,深圳市消委會開展房地產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調查評議工作,收集了深圳部分房地產一手房預售買賣合同的附加協議,並對格式條款進行了專題分析論證。深圳市消委會發現,各合同附加協議中仍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
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跟著小編來看看~
出賣人否認補充協議當中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藉以免除自身法定責任。
出賣人利用單方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為己設置免責條款。
3出賣人絕對地將售樓廣告、售樓書、售樓模型、樣板房等排除出要約的範圍,市消委會建議消費者根據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
4出賣人逾期交房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不對等,涉評條款在同樣違約的情形下,無論是解約期限還是違約金設定,均對買受人一方不公平,應當進行調整。
「不可抗力」的範圍過於寬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其適用範圍有邊界,如天氣因素、第三者過錯行為等是可預見的,不屬於「不可抗力」。
項目原監理單位為出賣人所聘請並支付監理費,竣工驗收經其確認認可,由其作為買賣雙方質量爭議的裁決者無法保證公平公正,應由與買賣雙方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驗收檢測結果為準。
對原規劃、設計任意變更及免除通知義務,市消委會認為出賣人此舉違反了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出賣人將屬於業主共有的大堂、電梯間等物業,規定為出賣人所有,此舉違反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按揭不成不論原因均需要買受人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內一次性付款,市消委會認為按揭不成的原因有多種,一概要求買受人承擔一次性付款,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論逾期付款金額大小,出賣人都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該條款的設定不公平不合理。
不合理規定以預繳物業服務費為交房條件,買受人支付物業管理費是入伙後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與出賣人無關,不應當作為出賣人交房的條件。
12買受人需在房屋產權期限內「終身」向出賣人繳納物業服務費,但對該筆費用的具體內容未作說明,買受人的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障。
買房是人生大事,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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