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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怎麼分割?怎樣證明共同還貸?

一、如何分割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

關於這個問題,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界定來看,若雙方所爭議的按揭房屋是在婚前所購買,出資方購買所欠貸款應視為一方在婚前所欠債務。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該債務的,應視為對出資方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應給付另一方共同償還的部分款項。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大多數青年男女在結婚前沒有什麼積蓄用於買房,但按揭給即將結婚的男女提供了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即使婚前沒有按揭貸款買房,婚後雙方也將通過按揭貸款等方式購房。若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後他們就無再購房需求,雙方可將全部精力用於償還銀行購房貸款,雙方對房屋的最終獲得都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如果將房屋作為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購房人所有,則對婚後一方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應將婚前購房首付款作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從房屋的現有價款中予以刨除,對剩餘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按揭貸款所買房屋應作為出資方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應視為對婚前出資方個人債務的償還,婚前出資方需支付給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另外,考慮房屋增值的情況,對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的原則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前一方支付的房產價款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分割房產價值的時候應當首先予以扣除。婚後償還的貸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怎麼證明房子是共同還貸的?

只要還貸存在在夫妻存續期間,法院就默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除非對方可以舉證他是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或父母的財產歸還的貸款。司法解釋(三)對此類婚前個人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的規定,其實是保護了共同還貸方,若沒有該解釋,共同還貸方只能主張還貸的金額,而司法解釋(三)還充分考慮了房屋的升值與還貸金額的比例關係。若女方還要爭取更大的權益,就可以要求直接將房屋登記在雙方的名下或者自己個人的名下,則一般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小編結語:在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共同財產的標準,就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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