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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布環境標準制修訂辦法

文章導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要求,進一步規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環保部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關於核輻射與電磁輻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進行修訂和整合,制定了新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要求,進一步規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環保部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關於核輻射與電磁輻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進行修訂和整合,制定了新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41號)《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環辦〔2010〕86號)《關於核輻射與電磁輻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科函〔2008〕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7年2月22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2月23日印發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6

第二章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和各方職責 7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11

第四章 成立標準編製組和開題論證 15

第五章 編製徵求意見稿和徵求意見 15

第六章 編製送審稿和技術審查 18

第七章 編製報批稿和報批 19

第八章 標準的行政審查和批准、發布 19

第九章 標準歸檔、工作證書發放 20

第十章 標準的宣傳、培訓 21

第十一章 附則 22

附1: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圖 24

附2: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表 26

附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28

附4:標準開題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 33

附5:標準管理技術支持單位對標準的審查內容 35

附6:標準開題論證會/技術審查會審查內容 36

附7: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開題論證/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送審稿技術審查會審查(或論證)意見(格式)........ 38

附8:標準編製說明的主要內容 40

附9: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措施中、英文通報表格式........ 42

附10: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徵求意見情況匯總處理表.................. 44

附11:標準歸檔文件材料清單 46

附 12: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前言和內容參考格式 48

附13:其他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前言和內容參考格式.................. 50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 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 測類標準(包括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環境 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及環境標準樣品)、環境基礎類標準和環境管理規 范類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 修訂工作的程序、內容、時限和其他要求,適用於標準制修訂工作全過程的管理。

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研複製工作按照《環境標準樣品研複製技術規範HJ/T173)的規定執行。

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相關標準以及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 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了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標準制修訂項 目(以下簡稱項目)歸口業務司、標準管理技術支持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標準出版單位在標準制修訂工作中的職責。

第二章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和各方職責 第五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製項目計劃的初步方案;

(二)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經費,形成項目計劃;

(三)下達項目計劃任務;

(四)項目承擔單位成立編製組,編製開題論證報告;

(五)項目開題論證,確定技術路線和工作方案;

(六)編製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製說明;

(七)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製說明進行技術審查;

(八)公布標準徵求意見稿,向有關單位及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九)匯總處理意見,編製標準送審稿及編製說明;

(十)對標準送審稿及編製說明進行技術審查;

(十一)編製標準報批稿及編製說明;

(十二)對標準進行行政審查;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行政審查包括司務會、部長專題會和部常務會審查;其他標準行政審查主要為司務會審查,若為重大標準應經部長專題會審查;

(十三)標準批准(編號)、發布;

(十四)標準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項目文件材料歸檔;

(十六)標準編製人員工作證書發放;

(十七)標準的宣傳、培訓。 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圖見附1。

第六條 除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外,對於 環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標準,在材料齊備、體例格式及表述規範、與現有標準體系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由歸口業務司提交科技標 准司,報主管標準的部領導批准后,可直接從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 環節開始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七條 科技標準司作為環境保護部標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其職責為:

(一)維護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協調性;

(二)會同歸口業務司制定項目計劃,下達項目計劃任務,負責 項目計劃調整及重大事項協調;

(三)跟蹤監督項目進展及完成情況,必要時參加項目開題論證 會、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送審稿技術審查會等;

(四)會同歸口業務司組織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 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會,並負責提請部常務會審查;

(五)辦理標準批准(編號)、發布、文件歸檔、工作證書發放 事宜;

(六)統一組織標準培訓;

(七)會同歸口業務司組織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 標準的實施評估工作;

(八)負責與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的協調事宜,辦理世界貿易組 織技術壁壘協議(WTO/TBT)通報事宜等。

第八條 歸口業務司(含科技標準司)作為項目管理部門,在 標準制修訂工作中的職責為:

(一)組織提出項目計劃內容;

(二)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計劃任務書、任務合同書;

(三)主持項目開題論證會、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負責辦理 標準徵求意見事宜;

(四)與科技標準司共同組織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會,主持其他標準的送審稿技術審查會;

(五)組織標準的司務會審查,負責提請部長專題會審查;在環 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部常務會審查時負責彙報標準編製過程及技術內容;

(六)會同宣傳教育司開展標準的宣傳;

(七)負責標準交付出版事宜,向科技標準司移交標準歸檔文件 材料;

(八)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進展;

(九)負責標準諮詢、解釋工作。 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標準由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歸口負責,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負責提出本業務領域的標準,交核設施安 全監管司匯總、審核、報批后,會簽科技標準司辦理標準發布事宜。

第九條 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作為主要的標準管理技術 支持單位,其職責為:

(一)開展標準科學研究,跟蹤國內外環境保護標準進展,提出 標準制修訂建議;

(二)在項目技術管理中,維護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協 調性,對項目計劃任務書、任務合同書提出管理建議;

(三)對開題論證報告、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及編製說 明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四)負責開題論證會、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送審稿技術審 查會的籌備工作;

(五)負責維護、更新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並根據工作需要協助 歸口業務司檢查和督促各項目承擔單位的工作進展;

(六)協助辦理標準制修訂文件材料歸檔事宜;

(七)協助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諮詢、解釋工作;

(八)負責評估項目審查機制及專家工作情況,提出項目管理建議。其他標準管理技術支持單位的職責可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第十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申請和實施的責任主體,其職責為:

(一)根據項目需要,按計劃任務書和任務合同書的要求,為項 目開展創造有利條件,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期完成任務;

(二)對標準編製組擬提交的開題論證報告、徵求意見稿、送審 稿、報批稿及編製說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正式行文報送歸口業務司,抄送技術支持單位;

(三)嚴格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管理項目經費,並配合相關審 計及經費檢查等工作;

(四)項目執行過程中,如因項目負責人工作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繼續承擔項目任務,需調整項目負責人或計劃任務時,應及時向歸口業務司報告,確保項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計劃的實施主體,其職責為:

(一)根據項目要求,組建編製組,組織開展標準編製工作;

(二)編製標準開題論證報告、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及 編製說明和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匯總、處理各有關方面對標準提出的意見;

(四)協助標準出版單位,解決標準出版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五)配合標準的宣傳、培訓、諮詢、解釋工作,以及相關標準 的實施評估工作;

(六)參加環境保護部組織的有關標準的工作會、培訓會和研討 會,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技術材料。

第十二條 科技標準司擇優確定標準出版單位,標準出版單位 的職責為:

(一)按標準格式、形式和時限要求,出版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各類標準;

(二)標準發布稿的排版、校對、印刷、發行及標準網路版的編 輯、製作工作;

(三)在項目承擔單位的協助下,解決標準出版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項目計劃是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依據,標準制修訂工 作應嚴格按照計劃規範、有序地進行。下列項目可列入項目計劃:

(一)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需要的項目;

(二)為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適應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 需要的項目;

(三)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項目,並且已經具備完善 的執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備可靠的科學研究基礎條件,可以在規定的工作周期內 完成制修訂工作;

(五)標準實施評估提出的項目。

第十四條 歸口業務司提出項目計劃建議(見附2),科技標準 司經篩選、查重和評審后,確定項目計劃的初步方案。若歸口業務 司對初步方案存有重大異議,科技標準司應報請部長專題會協調確定。

第十五條科技標準司統一發文公布項目計劃的初步方案,征 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採用自願申報(見附3)、專家評審、 行政審批的方式確定。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科研、管理工作 背景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承擔10項以上項目的單位(環境保護部所屬正司級單位以二級 單位計),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行政審查有明確暫緩或暫停等工作要求的項目除外。同一法人單位不得有2個以上團隊申報同一項目。

第十七條 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不 得與相關行業有直接利益關係。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資質認定或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具備開展標準驗證工 作所必需的條件。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申報前確定協作事宜,明確協作 單位的名稱、分工和協作經費比例等事項。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項目的協作單位不能作為方法驗證單位。協作單位數量不得超過5家,協作經費分配應符合相關經費管 理規定。一經申報,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參與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改。

同一單位(環境保護部所屬正司級單位以二級單位計)不得既 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又作為其他單位的協作單位申報同一項目;也 不能同時作為兩家以上單位的協作單位申報同一項目。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具 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開拓創新能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過去三年沒有標準信用管理不良記錄。

申報人不得同時申報3個以上的項目。承擔2項以上項目的負 責人,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行政審查有明確暫緩或暫停等工作 要求的項目除外。

第二十條 歸口業務司負責組織評審和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評 審時應成立專家組,評審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的獨立法人資格;

(二)擬任項目負責人情況;

(三)開展標準工作的能力(人員、資質、儀器設備、管理水平等);

(四)從事標準工作的經歷與業績;

(五)對項目的理解及國內外相關情況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標準制修訂技術路線可行性;

(七)完成項目工作的基礎;

(八)申報經費總額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響標準項目工作的因素。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額度,根據財務有關管理規定、項目工 作範圍和難度、已有工作基礎和預算控制規模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作周期為從下達項目計劃起至提交標準報批稿止,一般為2年,個別重大項目可適當延長,但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 部門預算確定后,科技標準司以部辦公廳函的形式下達開展項目工作的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通知后,在15個工 作日內填寫計劃任務書和任務合同書,細化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歸 口業務司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計劃任務書和任務合同書,並在30個 工作日內核准並返回。

第二十四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嚴格按項目計劃進行,原則上 不進行調整。因經濟、技術以及其他有關因素髮生重大改變,原項目計劃不能適應這些變化或出現不宜繼續制定和實施標準的情況,歸口業務司可提出項目計劃調整申請,由科技標準司組織專家論證並報分管部領導批准后實施。

第四章 成立標準編製組和開題論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項目計劃任務后成立標準編製組,由項目負責人擔任編製組組長。承擔單位應在 4 個月內編製完成開題論證報告(見附4),報送歸口業務司並抄送技術支持單位。

第二十六條 技術支持單位對材料進行審查(見附5),歸口業 務司審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返回項目承擔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標準開題論證相關材料, 並在15個工作日內再次報送。

第二十七條 歸口業務司主持召開項目開題論證會,對開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見附6)。論證會專家組由包括環境管理、工業行 業、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等方面的7名以上專家組成。

論證結果由專家組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記作「通過」「不通 過」和「棄權」,需85%以上的專家表決「通過」方為通過論證。專家組形成論證意見(見附7),專家組長簽字確認。未通過審查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須在30個工作日內再次提請開題論證。

第五章 編製徵求意見稿和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標準編製組應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編寫標准徵求意見稿和編製說(見附8制訂的標準將取代現行標準, 應在標準中明確地表述標準之間的替代關係。

第二十九條 在環境質量標準制修訂工作中,應對國內環境質 量狀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收集有關監測數據和環境基準研究成果,對比分析其他國家的環境質量標準。在此基礎上提出環境質量 標準草案,並對其可行性進行論證和說明。

第三十條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中,應對相 關行業的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掌握國家的環保和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確定標準的適用範圍和控制項目,根據行業主要生產工藝、污 染治理技術和排放污染物的特點,提出標準草案,並對標準實施進 行成本效益分析,預測行業的達標率。

第三十一條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應按照《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的規定開展制修訂工作。

第三十二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應具有普遍適用性和通用性。標準涉及的技術原則上應是通用技術,涉及的產品應已商品化並有2 家以上的供應商。不得利用標準為企業做宣傳或推銷。標準中不得規定採用特定 企業的技術、產品和服務,不得出現特定企業的商標名稱,不得采 用尚在保護期內的專利技術和配方不公開的試劑。

第三十三條 工作周期為2年或3年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分別在接到項目計劃任務后14個月或18個月內編製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製說明,報送歸口業務司並抄送技術支持單位。

第三十四條 技術支持單位對材料進行審查(見附5),歸口業 務司審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返回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標準徵求意見材料,並在15個工作日內再次報送。

第三十五條 歸口業務司主持召開標準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審查內容見6。審查會專家組由包括環境管理、工業行業、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等方面的7名以上專家組成。

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 結果由專家組長綜合各專家的意見確定,明確是否同意公開徵求意見。其他標準審查結果由專家組成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方式及結 果統計與開題論證階段相同,見第二十七條)。專家組就標準徵求意 見稿技術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見附7),專家組長簽字確認。未通過 審查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須在30個工作日內再次提請審查。

第三十六條 歸口業務司對通過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並按照會議紀要修改完善的標準,辦理徵求意見事宜,面向社會公眾及各有 關單位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1至2個月,重大標準可以多次徵求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若徵求意見結束后18個 月未發布的,需重新徵求意見。

內容涉及對進口產品、貨物或服務實行管制的標準,應按世界 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WTO/TBT)和國家出版的《對外經 濟貿易文告》有關規定,辦理向WTO成員國通報和相關事宜。歸口業務司組織填WTO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表(見9,送科技標准 司辦理。

第六章 編製送審稿和技術審查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徵求意見工作結束后的 40 個工作日內匯總處理各類反饋意見(見附10),編製完成標準送審稿和編製說明,報送歸口業務司並抄送技術支持單位。

第三十八條 技術支持單位對標準送審材料進行審查(見附5), 歸口業務司審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返回項目 承擔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標準送審材料,並在15個 工作日內再次報送。

第三十九條 科技標準司會同歸口業務司主持召開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送審稿技術審查會,歸口業務司主 持召開其他標準的送審稿技術審查會(審查內容見附6)。審查會專 家組由包括環境管理、工業行業、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等方面的7 名以上專家組成。

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結果 由專家組長綜合各專家的意見確定,明確是否通過技術審查,並就標準對環境管理的適用性、標準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和標準實施所具備的 條件和存在的問題給出明確意見。其他標準審查結果由專家組成員記 名投票表決(表決方式及結果統計與開題論證階段相同,見第二十七術審7組長字確認審查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須在30個工作日內再次提請審查。

第七章 編製報批稿和報批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送審稿技術審查會後的30個工作 日內編製完成標準報批稿、編製說明和報批說明報送歸口業務司並 抄送技術支持單位。標準報批說明應簡要敘述標準制修訂工作過程、 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依據和程序,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還應包括標準實施成本和效益分析、達標可行性分析 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技術支持單位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見附5), 歸口業務司審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返回項目 承擔單位。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標準報批材料,並在15 個工 作日內再次報送。歸口業務司對符合要求的標準,辦理行政審查事宜。

第八章 標準的行政審查和批准、發布

第四十二條 歸口業務司組織對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 制)標準的司務會審查。若有重大調整意見,需重新徵求意見並召開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會。

通過司務會審查后,由歸口業務司提請部長專題會審查。通過 部長專題會審查后,歸口業務司將標準報批材料轉科技標準司,由科技標準司提請部常務會審查。歸口業務司向部常務會彙報標準技術內容及編製過程,科技標準司彙報技術審查意見。

通過部常務會審查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由科技標準司起草發布公告,辦理標準發布事宜。

第四十三條 歸口業務司組織對環境監測類標準、環境基礎類 標準和環境管理規範類標準的司務會審查。若有重大調整意見,需重新徵求意見並召開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會。

通過司務會審查后,由歸口業務司起草發布公告,會簽科技標 准司辦理標準發布事宜。影響重大的標準,歸口業務司應提請部長 專題會審查。

第四十四條 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發布 公告由環境保護部批准后,送質檢總局會簽、編號后公布。其他標準的發布公告由環境保護部批准后公布。

各類標準中,均不署起草人員的姓名。 標準發布公告及標準文本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環境保護標准」欄目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四十五條 標準發布后,歸口業務司將標準發布稿交付標準出版單位,標準出版單位聯繫項目負責人對標準發布稿進行校對, 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準出版工作。

第九章 標準歸檔、工作證書發放

第四十六條 在標準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歸口業務司應將標准歸檔文件材料(見附11)移交科技標準司。

第四十七條 標準正式發布后,項目承擔單位可向科技標準司申請辦理標準工作證書,標準編製人員名單原則上應與項目計劃任 務書一致。經歸口業務司核准人員名單后,由科技標準司向參與標 准編製工作的人員發放《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證書》。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申請工作證書的標準編製人員 原則上不超過15人,其他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人。

第十章 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四十八條 宣傳教育司是標準宣傳工作的主管部門,歸口業 務司應配合宣傳教育司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多渠道開展標準的日常宣傳,加強社會各界對標準的理解,促進標準的有效執行。

對於重大標準的制修訂,應加大標準信息公開力度,在報紙或 網路上刊發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製說明,加強公眾參與,廣泛聽取 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科技標準司統一組織標準培訓,以標準制修訂項 目的工作要求、新發布實施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相關配套標準為主要培訓內容,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 人、標準使用單位等進行培訓。確有需要的,歸口業務司可單獨組 織標準培訓。

標準培訓內容及教材由歸口業務司負責組織編寫,並由歸口業 務司及標準編製組主要成員進行授課講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科技標準司每半年就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完成 情況進行監督通報。

第五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終止其項目計劃任務,並予以通報批評,列入標準信用管理不良記錄名單;項 目承擔單位在2年內、項目負責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承擔標準項目:

(一)未按計劃進度要求開展工作又未及時向歸口業務司書面 說明情況的;

(二)在開題論證會、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送審稿技術審 查會等環節未通過再次審查的。

有前款情形的項目承擔單位還應按照計劃任務書或任務合同書 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退回標準項目經費。

第五十二條 標準項目經費應專款專用,標準發布后結餘資金 應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和其他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歸口業務司、技術支持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標準出版單位、相關審查專家等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遵守環境保護部對項目技術內容保密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第41號)、《關於核輻射與電磁輻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環科200810號《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環辦〔2010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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