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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16批指導性案例第85-87號全文

導讀: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發布會,發布第16批指導性案例(知識產權專題),法信小編第一時間將該批指導性案例全文推送給讀者。

指導案例85號

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7年3月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外觀設計專利/設計特徵/功能性特徵/整體視覺效果

裁判要點

1.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體現了其不同於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徵,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2.對設計特徵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徵進行舉證。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

3.對功能性設計特徵的認定,取決於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設計特徵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其裝飾性的強弱,裝飾性越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越大,反之則越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

基本案情

高儀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高儀公司)為「手持淋浴噴頭(No.A4284410X2)」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該外觀設計專利現合法有效。2012年11月,高儀公司以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系列等衛浴產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健龍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侵權行為,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及專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並賠償高儀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經一審庭審比對,健龍公司被訴侵權產品與高儀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相同之處為:二者屬於同類產品,從整體上看,二者均是由噴頭頭部和手柄兩個部分組成,被訴侵權產品頭部出水面的形狀與涉案專利相同,均表現為出水孔呈放射狀分佈在兩端圓、中間長方形的區域內,邊緣呈圓弧狀。兩者的不同之處為:1.被訴侵權產品的噴頭頭部四周為斜面,從背面向出水口傾斜,而涉案專利主視圖及左視圖中顯示其噴頭頭部四周為圓弧面;2.被訴侵權產品頭部的出水面與面板間僅由一根線條分隔,涉案專利頭部的出水面與面板間由兩條線條構成的帶狀分隔;3.被訴侵權產品頭部出水面的出水孔分佈方式與涉案專利略有不同;4.涉案專利的手柄上有長橢圓形的開關設計,被訴侵權產品沒有;5.涉案專利中頭部與手柄的連接雖然有一定的斜角,但角度很小,幾乎為直線形連接,被訴侵權產品頭部與手柄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大;6.從涉案專利的仰視圖看,手柄底部為圓形,被訴侵權產品仰視的底部為曲面扇形,涉案專利手柄下端為圓柱體,向與頭部連接處方向逐步收縮壓扁呈扁橢圓體,被訴侵權產品的手柄下端為扇面柱體,且向與噴頭連接處過渡均為扇面柱體,過渡中的手柄中段有弧度的突起;7.被訴侵權產品的手柄底端有一條弧形的裝飾線,將手柄底端與產品的背面連成一體,涉案專利的手柄底端沒有這樣的設計;8.涉案專利頭部和手柄的長度比例與被訴侵權產品有所差別,兩者的頭部與手柄的連接處弧面亦有差別。

裁判結果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號民事判決,駁回高儀股份公司訴訟請求。高儀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浙知終字第255號民事判決:1.撤銷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號民事判決;2.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製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高儀股份公司「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3. 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賠償高儀股份公司經濟損失(含高儀股份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4.駁回高儀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23號民事判決:1.撤銷二審判決;2.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第八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均為淋浴噴頭類產品,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體涉及以下四個問題:

一、關於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

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具有美感的創新性工業設計方案,一項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區別於現有設計的可識別性創新設計才能獲得專利授權,該創新設計即是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通常情況下,外觀設計的設計人都是以現有設計為基礎進行創新。對於已有產品,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一般會具有現有設計的部分內容,同時具有與現有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設計內容,正是這部分設計內容使得該授權外觀設計具有創新性,從而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實質性授權條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不存在抵觸申請,並且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對於該部分設計內容的描述即構成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其體現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於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由於設計特徵的存在,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徵,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對於設計特徵的認定,一般來說,專利權人可能將設計特徵記載在簡要說明中,也可能會在專利授權確權或者侵權程序中對設計特徵作出相應陳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專利權人應當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徵進行舉證。另外,授權確權程序的目的在於對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專利性進行審查,因此,該過程中有關審查文檔的相關記載對確定設計特徵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理想狀態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確權,應當是在對整個現有設計檢索后的基礎上確定對比設計來評判其專利性,但是,由於檢索資料庫的限制、無效宣告請求人檢索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授權確權程序中有關審查文檔所確定的設計特徵可能不是在窮盡整個現有設計的檢索基礎上得出的,因此,無論是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的設計特徵,還是通過授權確權有關審查文檔記載確定的設計特徵,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都應當允許其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

本案中,專利權人高儀公司主張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健龍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對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沒有簡要說明記載其設計特徵,高儀公司在二審訴訟中提交了12份淋浴噴頭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其中7份記載的公告日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其所附圖片表示的外觀設計均未採用跑道狀的出水面。在針對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17086號決定,認定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最接近的對比設計證據1相比:「從整體形狀上看,與在先公開的設計相比,本專利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噴頭正面出水區域的設計以及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具有較大差別,上述差別均是一般消費者容易關注的設計內容」,即該決定認定噴頭出水面形狀的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之一。其次,健龍公司雖然不認可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但是在本案一、二審訴訟中其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跑道狀的出水面為現有設計。本案再審審查階段,健龍公司提交200630113512.5號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視圖擬證明跑道狀的出水面已被現有設計所公開,經審查,該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日早於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日,可以作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現有設計,但是其主視圖和使用狀態參考圖所顯示的出水面兩端呈矩形而非呈圓弧形,其出水面並非跑道狀。因此,對於健龍公司關於跑道狀出水面不是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

認定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根據產品用途,綜合考慮產品的各種使用狀態得出。本案中,首先,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淋浴噴頭產品外觀設計,淋浴噴頭產品由噴頭、手柄構成,二者在整個產品結構中所佔空間比例相差不大。淋浴噴頭產品可以手持,也可以掛於牆上使用,在其正常使用狀態下,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是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其次,第17086號決定認定在先申請的設計證據2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採用了同樣的跑道狀出水面,但是基於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與手柄成一體,噴頭及其與手柄連接的各面均為弧面且噴頭前傾,此與在先申請的設計相比具有較大的差別,上述差別均是一般消費者容易關注的設計內容」,認定二者屬於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可見,淋浴噴頭產品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並不僅限於其噴頭頭部出水面,在對淋浴噴頭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時,其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應作為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予以考慮。

三、關於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手柄上的推鈕是否為功能性設計特徵

外觀設計的功能性設計特徵是指那些在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由產品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唯一決定而不考慮美學因素的特徵。通常情況下,設計人在進行產品外觀設計時,會同時考慮功能因素和美學因素。在實現產品功能的前提下,遵循人文規律和法則對產品外觀進行改進,即產品必須首先實現其功能,其次還要在視覺上具有美感。具體到一項外觀設計的某一特徵,大多數情況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裝飾性,設計者會在能夠實現特定功能的多種設計中選擇一種其認為最具美感的設計,而僅由特定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只有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存在。因此,外觀設計的功能性設計特徵包括兩種:一是實現特定功能的唯一設計;二是實現特定功能的多種設計之一,但是該設計僅由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決定而與美學因素的考慮無關。對功能性設計特徵的認定,不在於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於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設計特徵對於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而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其裝飾性的強弱,裝飾性越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相對較大,反之則相對較小。

本案中,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的區別之一在於後者缺乏前者在手柄位置上具有的一類跑道狀推鈕設計。推鈕的功能是控制水流開關,是否設置推鈕這一部件是由是否需要在淋浴噴頭產品上實現控制水流開關的功能所決定的,但是,只要在淋浴噴頭手柄位置設置推鈕,該推鈕的形狀就可以有多種設計。當一般消費者看到淋浴噴頭手柄上的推鈕時,自然會關注其裝飾性,考慮該推鈕設計是否美觀,而不是僅僅考慮該推鈕是否能實現控制水流開關的功能。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者選擇將手柄位置的推鈕設計為類跑道狀,其目的也在於與其跑道狀的出水面相協調,增加產品整體上的美感。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涉案授權外觀設計中的推鈕為功能性設計特徵,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四、關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應當不予考慮。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相比,其出水孔分佈在噴頭正面跑道狀的區域內,雖然出水孔的數量及其在出水面兩端的分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存在些許差別,但是總體上,被訴侵權產品採用了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高度近似的跑道狀出水面設計。關於兩者的區別設計特徵,一審法院歸納了八個方面,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於這些區別設計特徵,首先,如前所述,第17086號決定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有三點:一是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二是噴頭出水面形狀,三是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除噴頭出水面形狀這一設計特徵之外,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等設計特徵也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雖然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採用了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高度近似的跑道狀出水面,但是,在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這一設計特徵上,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各面均呈圓弧過渡,而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各面均為斜面過渡,從而使得二者在整體設計風格上呈現明顯差異。另外,對於非設計特徵之外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相比的區別設計特徵,只要其足以使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明顯差異,也應予以考慮。其次,淋浴噴頭產品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為其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在對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時,在上述部位上的設計均應予以重點考查。具體而言,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手柄上設置有一類跑道狀推鈕,而被訴侵權產品無此設計,因該推鈕並非功能性設計特徵,推鈕的有無這一區別設計特徵會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與手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小,而被訴侵權產品的噴頭與手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大,從而使得兩者在左視圖上呈現明顯差異。正是由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包含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徵,以及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手柄、噴頭與手柄連接處的設計等區別設計特徵,使得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呈現明顯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二審判決僅重點考慮了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跑道狀出水面的設計特徵,而對於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以及淋浴噴頭產品正常使用時其他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上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區別設計特徵未予考慮,認定兩者構成近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健龍公司生產、許諾銷售、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高儀公司所有的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健龍公司生產、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對高儀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害。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應予糾正。

指導案例86號

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

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相互授權許可

裁判要點

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因不能達成相互授權許可協議,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產,損害雙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種的目的。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確保已廣為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產,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產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並相互免除相應的許可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2條、第6條、第39條

基本案情

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隆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農公司)相互以對方為被告,分別向法院提起兩起植物新品種侵權訴訟。

北方雜交粳稻工程技術中心(與遼寧省稻作研究所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徐州農科所共同培育成功的三系雜交粳稻9優418水稻品種,於2000年11月10日通過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9優418水稻品種來源於母本9201A、父本C418。2003年12月30日,遼寧省稻作研究所向國家農業部提出C418水稻品種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於2007年5月1日獲得授權,並許可天隆公司獨佔實施C418植物新品種權。2003年9月25日,徐州農科所就其選育的徐9201A水稻品種向國家農業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於2007年1月1日獲得授權。2008年1月3日,徐州農科所許可徐農公司獨佔實施徐9201A植物新品種權。經審理查明,徐農公司和天隆公司生產9優418使用的配組完全相同,都使用父本C418和母本徐9201A。

2010年11月14日,一審法院根據天隆公司申請,委託農業部合肥測試中心對天隆公司公證保全的被控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C418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DNA鑒定。檢驗結論:利用國家標準GB/T20396-2006中的48個水稻SSR標記,對9優418和C418的DNA進行標記分析,結果顯示,在測試的所有標記中,9優418完全繼承了C418的帶型,可以認定9優418與C418存在親子關係。

2010年8月5日,一審法院根據徐農公司申請,委託農業部合肥測試中心對徐農公司公證保全的被控侵權品種與C418和徐9201A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鑒定。檢驗結論:利用國家標準GB/T20396-2006中的48個水稻SSR標記,對被控侵權品種與C418和徐9201A的DNA進行標記分析,結果顯示:在測試的所有標記中,被控侵權品種完全繼承了C418和徐9201A的帶型,可以認定被控侵權品種與C418和徐9201A存在親子關係。

根據天隆公司提交的C418品種權申請請求書,其說明書內容包括:C418是北方雜粳中心國際首創「秈粳架橋」制恢技術,和利用秈粳中間材料構建秈粳有利基因集團培育出形態傾秈且有特異親和力的粳型恢復系。C418具有較好的特異親和性,這是通過「秈粳架橋」方法培育出來的恢復系所具有的一種性能,體現在雜種一代更好的協調秈粳兩大基因組生態差異和遺傳差異,因而較好地解決了通常秈粳雜種存在的結實率偏低,籽粒充實度差,對溫度敏感、早衰等障礙。C418具有秈粳綜合優良性狀,所配製的雜交組合一般都表現較高的結實率和一定的耐寒性。

根據徐農公司和徐州農科所共同致函天津市種子管理站,稱其自主選育的中粳不育系徐9201A於1996年通過,在審定之前命名為「9201A」,簡稱「9A」,審定時命名為「徐9201A」。以徐9201A為母本先後選配出9優138、9優418、9優24等三系雜交粳稻組合。在2000年填報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時關於親本的內容仍延用1995年配組時的品種來源9201A×C418。徐9201A於2003年7月申請農業部新品種權保護,在品種權申請請求書的品種說明中已註明徐9201A配組育成了9優138、9優418、9優24、9優686、9優88等雜交組合。徐9201A與9201A是同一個中粳稻不育系。天隆公司侵權使用9201A就是侵權使用徐9201A。

裁判結果

就天隆公司訴徐農公司一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8月31日作出(2009)寧民三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一、徐農公司立即停止銷售9優418雜交粳稻種子,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將植物新品種C418種子重複使用於生產9優418雜交粳稻種子;二、徐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天隆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三、駁回天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294元,由徐農公司負擔。

就徐農公司訴天隆公司一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8日作出(2010)寧知民初字第069號民事判決:一、天隆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徐農公司涉案徐9201A植物新品種權之獨佔實施權的侵害;二、天隆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徐農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三、駁回徐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徐農公司、天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就上述兩案分別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29日合併作出(2011)蘇知民終字第0194號、(2012)蘇知民終字第005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寧民三初字第63號、(2010)寧知民初字第069號民事判決。二、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償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整。三、駁回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植物新品種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需要指出的是,該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案情形。首先,9優418的合作培育源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內雜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本身系無償配組。9優418品種性狀優良,在江蘇、安徽、河南等地廣泛種植,受到廣大種植農戶的普遍歡迎,已成為中粳雜交水稻的當家品種,而雙方當事人相互指控對方侵權,本身也足以表明9優418品種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市場前景,涉及到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合作雙方以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在二審期間,法院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授權許可,使9優418這一優良品種能夠繼續獲得生產,雙方當事人也均同意就涉案品種權相互授權許可,但僅因一審判令天隆公司賠償徐農公司200萬元,徐農公司賠償天隆公司50萬元,就其中的150萬元賠償差額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妥協,故調解不成。天隆公司與徐農公司不能達成妥協,致使9優418品種不能繼續生產,不能認為僅關涉雙方的利益,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實施,有損公共利益,且不符合當初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合作育種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的根本要求。從表面上看,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系維護各自的知識產權,但實際結果是損害知識產權的運用和科技成果的轉化。鑒於該兩案已關涉國家糧食生產安全等公共利益,影響9優418這一優良品種的推廣,雙方當事人在行使涉案植物新品種獨佔實施許可權時均應當受到限制,即在生產9優418水稻品種時,均應當允許對方使用已方的親本繁殖材料,這一結果顯然有利於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合作雙方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於廣大種植農戶的利益,故一審判令該兩案雙方當事人相互停止侵權並賠償對方損失不當,應予糾正。其次,9優418是三系雜交組合,綜合雙親優良性狀,雜種優勢顯著,其中母本不育系作用重要,而父本C418的選育也成功解決了三系雜交粳稻配套的重大問題,在9優418配組中父本與母本具有相同的地位及作用。法院判決,9優418水稻品種的合作雙方徐州農科所和遼寧省稻作研究所及其本案當事人徐農公司和天隆公司均有權使用對方獲得授權的親本繁殖材料,且應當相互免除許可使用費,但僅限於生產和銷售9優418這一水稻品種,不得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因徐農公司為推廣9優418品種付出了許多商業努力並進行種植技術攻關,而天隆公司是在9優418品種已獲得市場廣泛認可的情況下進入該生產領域,其明顯減少了推廣該品種的市場成本,為體現公平合理,法院同時判令天隆公司給予徐農公司50萬元的經濟補償。最後,鑒於雙方當事人各自生產9優418,事實上存在著一定的市場競爭和利益衝突,法院告誡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誠實經營,有序競爭,確保質量,尤其應當清晰標註各自的商業標識,防止發生新的爭議和糾紛,共同維護好9優418品種的良好聲譽。

指導案例87號

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

關鍵詞

刑事/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經營數額/網路銷售/刷信譽

裁判要點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網路銷售電子數據、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記錄、送貨單、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被告人等所作記賬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辯解稱網路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的不真實交易,但無證據證實的,對其辯解不予採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郭明升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被告人孫淑標、郭明鋒在未經三星()投資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從他人處批發假冒三星手機裸機及配件進行組裝,利用其在淘寶網上開設的「三星數碼專櫃」網店進行「正品行貨」宣傳,並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公開對外銷售,共計銷售假冒的三星手機20000餘部,銷售金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明升、孫淑標、郭明鋒及其辯護人對其未經「SΛMSUNG」商標註冊人授權許可,組裝假冒的三星手機,並通過淘寶網店進行銷售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非法經營額、非法獲利提出異議,辯解稱其淘寶網店存在請人刷信譽的行為,真實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經審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註冊的商標,該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投資有限公司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投資設立,並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特別授權負責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名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和法律事務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過網路中介購買店主為「汪亮」、賬號為play2011-1985的淘寶店鋪,並改名為「三星數碼專櫃」,在未經三星()投資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從深圳市華強北遠望數碼城、深圳福田區通天地手機市場批發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進行組裝,並通過「三星數碼專櫃」在淘寶網上以「正品行貨」進行宣傳、銷售。被告人郭明鋒負責該網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員的管理,被告人孫淑標負責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的進貨、包裝及聯繫快遞公司發貨。至2014年6月,該網店共計組裝、銷售假冒三星I8552手機20000餘部,非法經營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被告人孫淑標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郭明鋒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沒有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在未經「SΛMSUNG」商標註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購進假冒「SΛMSUNG」註冊商標的手機機頭及配件,組裝假冒「SΛMSUNG」註冊商標的手機,並通過網店對外以「正品行貨」銷售,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達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雖然辯解稱其網店售銷記錄存在刷信譽的情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獲利提出異議,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機關查獲的送貨單、支付寶向被告人郭明鋒銀行賬戶付款記錄、郭明鋒銀行賬戶對外付款記錄、「三星數碼專櫃」淘寶記錄、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的筆記等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綜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公訴機關關於三被告人共計銷售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20000餘部,銷售金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的指控能夠成立,三被告人關於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行為的辯解無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版式編輯: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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