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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減持細則解讀 這幾類大股東要睡不著覺了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證券報」

上交所出台減持細則:大股東減持前15日需詳細報備

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從減持方式、數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強了對大股東等減持行為的約束。

隨後上海證券交易所迅速跟進出台了更加詳細的實施細則,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在減持主體規定上,

除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首發及定增股東等特定股東、董監高等適應於減持細則,上交所還明確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也適用細則。

在減持數量規定上,

上交所強調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不得超過1%,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在減持信息披露上,

上交所要求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在減持通道上,

過去大宗交易往往是大股東減持的主要通道,其數量巨大和透明度差廣為詬病,為此上交所細則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針對協議轉讓方式,

上交所減持細則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后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採取集中競價交易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不得超過1%。

禁止性減持情形

上交所減持細則詳細列舉了禁止性減持情形,凡是接受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調查的大股東、董監高等在調查期間都不得減持。細則還特彆強調,上市公司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交所的減持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發布減持「新規」細則,清倉式、任性式、過橋式……「十八般」減持將回歸正常!

1.哪些減持行為受影響?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特定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此外,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以及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都要遵守新規。

2.大股東減持如何規定?

(一)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后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二)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

受讓方在受讓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

3.董監高減持又是如何規定的?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4.減持該如何對外披露?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深交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深交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二)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三)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四)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須在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在預先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者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解讀:中小投資者交易不受影響

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與之前的規定相比,《實施細則》主要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擴大了適用範圍。在規範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或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行為的基礎上,將其他股東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行為納入監管。

二是細化了減持限制。新增規定包括: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三是強化了減持披露。即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通過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減持計劃,事中披露減持進展,事後披露減持完成情況。

四是嚴格了減持罰則。即對違反《實施細則》、規避減持限制或者構成異常交易的減持行為,深交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對中小投資者的正常交易沒有影響。

《實施細則》主要規範三類市場主體的減持行為:

內容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的減持行為,但大股東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除外;

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東,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的減持行為;

三是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減持行為。

這三類股東的突出特點是,要麼具有持股優勢,比如大股東,持股5%以上,對公司業務經營和管理決策具有較大影響;要麼具有信息優勢,比如董監高,直接參与公司經營管理;要麼具有持股成本優勢,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價格通常較低。由於這些股東具有優勢地位,對其減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極易影響上市公司穩健經營,破壞市場公平,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別規範。

《實施細則》除對上述股東的減持行為進行規範外,不涉及對其他投資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資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響。事實上,《實施細則》制定的出發點正是引導有序減持,以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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