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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祥:我國個人儲蓄性保險的發展展望

余少祥

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內容摘要

個人儲蓄性保險制度以兩種模式運行:強制儲蓄型模式和自願儲蓄型模式。個人儲蓄性保險發展的建議有:建立有特色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做實個人賬戶,進行市場化運營;創新社會保險基金組織管理模式。

關鍵詞:強制儲蓄;自願儲蓄;特色;養老保險;市場化運營

大力發展個人儲蓄性保險制度

(一)理論層面的分析

1. 養老保險個人責任論

這種理論認為,養老保險不同於一般公共產品,它是一種具有一定私人性質的公共產品,其「公共性」為政府責任提供了依據,其「私人性」則內在地要求以個人責任的方式解決社會成員的養老問題,而這種「私人性」也使個人儲蓄保險成為可能。在福利經濟學和公共政策的一般理論分析中,養老保險被理所當然地作為一種准公共產品,並以此為依據,論述政府介入養老領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這種分析客觀上強調和突出了養老保險中的政府責任,弱化甚至否認了個人責任與市場機制在養老保險領域的基礎作用,這與養老保險在本質上所具有的私人特徵是不相符的。根據經濟學家莫迪利亞尼等人的理論,一個理性的消費者,追求的是生命周期內一生效用的最大化,由此產生的消費行為會導致個人收入和儲蓄在一生中的「駝形分佈」,即收入最高的時候儲蓄達到最高水平。之後,他的收入的儲蓄部分將在其生命余年中按均勻的速度進行消費,即消費的平滑(Consumption Smoothing)。這種「消費的平滑」本質上是收入的延遲支付或延遲消費,在其實現方式上可以採用個人或市場的形式如個人養老計劃或商業保險,也可以通過制度化養老安排來表現,如基金制的個人賬戶養老計劃。當個人以「儲蓄性保險」的方式,在生命周期內實現消費的平滑時,就是一種個人生命周期內的再分配,這種生命周期內的再分配具有明顯的「個人保險」性質,體現出來的乃是個人理性與個人責任,即由個體的社會成員以保險形式通過收入延遲支付解決自己的年老風險,保證老年期的基本生活。

根據上述理論,學者劉瑋將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純公共產品或服務,並依據公共產品理論進行分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養老保險本身並非不具有競爭性,而是有明顯的競爭特徵和稀缺性質;第二,養老保險不具有公共產品所指的非排他性,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並非公共產品理論所定義的技術原因或經濟原因,而是源於「某種社會公民權利」,具有政治的或社會的人為主觀目的。由此,他推斷說,養老保險並非燈塔類的公共產品,甚至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准公共物品,其本身具有明顯的「私人特徵」,養老保險之所以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准公共物品,完全是基於社會的和主觀目的的原因。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一書中,對非商品化的完全政府責任論提出了批評。他說:「當一種服務是作為權利的結果而可以獲得或當一個人可以不依賴於市場而維持其生計時,非商品化便出現了。」根據艾斯平的觀點,從作用機制分析,解決年老風險可以有不同的機制——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分別對應於個人責任和政府責任。就養老保險而言,既然存在解決風險的兩種機制,如何在兩者之間合理選擇或組合以使社會福利最大化,就值得人們理性思考。他認為,當市場機制解決養老保險更具優勢時,應傾向於市場和個人責任,反之則傾向於非商品化和政府責任。在艾斯平看來,福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的養老保險模式具有顯著的「非商品化」特徵,個人責任被減到最小甚至被忽略,其根源在於以籠統意義的社會福利完全取代了養老保險的個人責任,必然走向窮途。

2. 完全「現收現付制」的不利因素

20世紀70年代,伴隨著福利危機的出現,很多學者對社會保險的「現收現付」制度提出了批評,如費爾德斯坦以20世紀70年代以前的美國為研究對象,開創性地提出現收現付制對儲蓄產生了「擠出效應」,並阻礙經濟增長。他主張放棄現收現付制度,實施強制性個人儲蓄賬戶制度,以增加儲蓄。費爾德斯坦認為,社會保障通過兩個相反的力量影響個人儲蓄,一個是「資產替代效應」,一個是「退休效應」,個人儲蓄的凈效取決於這兩個方向相反效應的力量對比:如果前者大於後者,個人儲蓄就要減少;如果後者強於前者,則個人儲蓄可以增加。費爾德斯坦引入生命周期模型(Extended Life-cycle Model)概念,利用美國1929–1971(不包括1941–1946年)的時間序列資料分析社會保障總給付,進而研究社會保障對儲蓄的影響。他發現,社會保障使私人儲蓄降低了30%–50%,幾乎所有的估計值都意味著,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條件下,私人儲蓄至少比現在高50甚至到100。費爾德斯坦的研究帶動了學術界對社會保障對儲蓄影響的實證分析,此後有許多學者涉足該領域。如弗里德曼認為,將社會養老金看作一種資產,對儲蓄具有資產替代效應,從而降低了私人儲蓄。金(King)和迪克斯密羅(Dicks-Mireaux)將私人儲蓄率作為被解釋變數,通過對1977年一萬多個加拿大家庭的調查數據所做的研究認為,養老金資產的增加會降低家庭的金融資產。胡巴德(Hubbard)利用美國養老金政策總統委員會的調查數據,分析了社會保障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對非養老金財富的影響,其結論是:社會保障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的增加確實減少個人非養老金財富。阿達拉休(Attanasio)和羅韋德(Rohwedder)構建了一個儲蓄率模型,利用1974–1987年的英國家庭支出調查(U.K.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FES)的微觀數據研究了養老金對私人儲蓄的影響,最後發現,支持了社會保障降低儲蓄的結論。由於儲蓄對經濟發展有一定影響,完全現收現付制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經濟發展和運行產生影響。

3. 基金制和個人賬戶制的優勢分析

薩謬爾森在1958年發表的論述養老問題的著名論文中提出,倘若經濟中不存在資本存量,實行現收現付的養老模式是最優政策選擇。但實際經濟中確實存在資本存量,這使得一個國家可以通過基金的形式購買退休人員的收入。從長遠來看,基金制的運行成本低於現收現付制的運行成本,即在收益水平相同的條件下,基金制所需要的儲蓄額小於現收現付制所需要的稅收額。世界銀行通過美國職業年金方案、澳大利亞的職業年金方案和智利、新加坡的例證,認為基金制有增加居民儲蓄、促成資本形成的潛力。而且,個人賬戶可以克服人口老齡化給制度帶來的財務問題。由於資本市場的長期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現收現付制很難取得優勢。也有學者提出,基金制和個人賬戶制可以克服現收現付制的問題,並將個人賬戶的作用表述為三個方面:第一,因為多繳多得,可以避免逃稅(費)現象,提升覆蓋率;第二,可以增加儲蓄,產生對資本市場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第三,個人賬戶是個人收入在一生中的平滑制度,因此老年收入的保障不受人口結構變動的影響。不僅如此,個人賬戶具有更高的效率,可以避免效率的損失。從實踐中看,新加坡的個人賬戶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1980年,智利建立的個人賬戶模式在市場化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事實上,在基金制保障體系下,政府投資養老保險的承諾可信度更高,基金及賬目公開義務是約束政府嚴格預算的一條途徑,而且由於保險基金存在,總的私人和公共儲蓄承擔著較少的、被減低的風險。當然,現收現付的優勢不應該被忽視,個人賬戶的優勢及補充作用也不應被人為誇大。

(二)實踐層面的借鑒

1. 強制儲蓄型模式

以新加坡和智利為代表。兩者的共同之處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推行強制儲蓄性保險,而且實行完全積累制。不同之處在於,新加坡的國民養老基金完全由政府運營和管理,而智利和一些南美國家的養老金實行市場化和私營管理,只有基本養老保險金或最低養老保險金由政府管理。在新加坡,養老公積金由僱主和僱員共同繳納。公積金實施之初繳費率為僱員月薪的10%,其中,僱主和僱員各負擔5%。隨著經濟的發展,公積金繳費率逐漸提高。在行政管理上,由中央公積金局統一負責,這是隸屬於勞工部的一個獨立的、半官方性質的機構。公積金的具體運營則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投資運營。公積金會員可動用80%的公積金存款或普通賬戶。根據規定,55歲以下會員的個人賬戶分普通賬戶、醫療賬戶和特別賬戶三種。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於住房、保險、獲準的投資和教育支出;醫療賬戶用於住院費支出和獲准情況下的醫療項目支出;特殊賬戶中的儲蓄用於養老和緊急支出。55歲以後,個人賬戶變更為退休賬戶和醫療賬戶兩個,成員在公積金計劃賬戶內的數額達到最低規定后,可提取部分積蓄中的餘額投資於股票、基金、黃金、政府債券、儲蓄人壽保險等,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在退休金領取方面,個人賬戶的資金在僱員退休后可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分期分批領取。如果退休者死亡,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將轉給其受益人,即作為遺產繼承。此外,年資愈長,所得養老金愈高,對因執行職務傷殘而致退休者,待遇更為優厚,不僅按規定給予養老金或恩俸金,還可按規定標準給予津貼。

智利在1981年就徹底放棄了現收現付制度,建立了強制性個人賬戶制度。1981年,智利政府決定對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在國內建立了一定數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全國養老保險業務,出現了顯著的效果,一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實際收益率較高,從1981年7月至1994年實際收益率在3.6%–29.7%之間波動,該期間的平均年收益率是14%,大大高於同時期政府統一管理養老金的新加坡(3.0%)和馬來西亞(4.6%),二是養老金積累總額較高,截止1996年8月,智利養老基金積累額已達273.09億美元,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40%,到21世紀初,智利養老基金總額將與其國內年生產總值持平。

2. 自願儲蓄型模式

這一模式主要存在於國家、僱主和僱員三者負擔保險費用的養老保障體系之中,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都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強制性,只有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才採取自願儲蓄或自願參加的形式。在美國,養老保險模式是政府、個人和企業三方參與,強調權力與義務對稱,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結合,其養老保障金主要有四種形式:政府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福利養老金和儲蓄養老金。其中,政府退休金只向各級政府退休人員提供,他們約佔美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8%,數額較為豐厚,領取者大致可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準。基本養老金由政府向剩下的92%的65歲以上的老人提供的,其發放標準是: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退休后每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約為原收入的42%,可維持中低生活水平。福利養老金是大企業的僱主向僱員提供的,完全由僱主出資。儲蓄養老金是中小企業僱主向僱員提供的,其原則是自願參加,資金由僱主和僱員各出一半。在四種形式的養老金中,基本養老保險是最重要的保障項目。這一制度以政府為主體,國家立法,公營管理。美國的基本養老金來源於社會保障稅,稅率為僱員工資額的15.3%,其中僱員和僱主各繳納7.65%,私營業主和農民則要交納其收入的15.3%。美國的福利養老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險,由大企業自願建立,旨在為其職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是一種用以吸引人才和保證忠實服務的機制。美國的儲蓄養老金是一種個人儲蓄計劃,主要是為小企業和個體勞動者設置,以自願為原則,鼓勵個人儲蓄保險,提高退休的自我保障能力。

在德國,養老保險金來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業交納的保險金,小部分來自政府提供的財政補貼。德國養老保險實行「多交費,多受益」的原則,即在職時交納保險費越多,退休后領取養老金越多。因此,影響養老金數額有兩個重要因素:工資高低和投保時間的長短。1992年改革后,德國養老金的支取較以前靈活,除了允許提前支取外,還允許部分支取。但支取養老金越少,其本人被允許參加工作的程度越大,目的是鼓勵人們延長工作時間,少領取養老金。在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其養老金主要有三方面內容:退休金、傷病養老金和家屬撫恤金。在現行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既有政府承辦的公共養老金,也有企業主辦的企業養老金,還有個人自行投保的個人養老金。公共養老金根據加入者的職業分為厚生養老金、國民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厚生養老金建立於1942年,與國民養老金一起構成日本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共濟養老金是以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和農林漁業團體職員等工資收入者為參加對象的共濟組合養老金。根據法律規定,日本的養老基金必須全部委託給大藏省基金運用部,納入國家財政投融資計劃統一管理使用。在瑞士,社會養老保險由三大部分組成,即聯邦社會保險、職業互助金和個人保險儲金。聯邦社會保險亦稱公共保險,即政府直接經營的全體成員必須參加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其責任主體是聯邦政府、僱主、僱員和州政府。聯邦社會保險的收支方式為現收現付式,在收不抵支時,由聯邦政府用財政收入(約20%)來抵補。職業互助金是聯邦社會保險的補充,這是所有僱主與僱員都必須遵守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其發放對象是僱員,保險金則由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個人保險儲金是根據個人的經濟能力和意願採取的自願的、非強制性的保險措施,是聯邦社會保險和職業互助金的補充,其目的是提升個人退休以後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瑞士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具有鮮明的特色:一是強化個人責任,將個人作為保險的最大主體;二是多方集資,多層次保障。

(三)世界銀行推薦的制度模式

世界銀行認為,一個國家的養老金體系應包括再分配、儲蓄和保險三項功能,並通過籌資方式、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的多個支柱來提供。世界銀行建議第一支柱是公共管理的非供款養老金計劃,並提出了該支柱的三種形式(財富審查型的社會救助養老金、最低養老金擔保和等額養老金)。第一支柱的主要功能是收入再分配,第二、第三支柱的功能是儲蓄。三個支柱都具有保險功能。1994年,世界銀行在其政策報告《防止老齡化危機》中,建議降低現收現付制度的權重,建立現收現付制度、強制性個人儲蓄制度和自願性個人儲蓄制度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對於現收現付模式特別是公共現收現付模式,世界銀行歸納出如下幾個缺點:第一,難以抵禦人口老化帶來的危機,即不能在人口老化高峰到來時滿足老年人巨大的養老金支出需要;第二,相當高且日益增長的工薪稅可能增加失業;第三,為抵制繳納不公平的稅(費),工人逃逸到非正規部門就業,而這些部門的生產率不高;第四,提前退休普遍,造成熟練勞動力供給減少,特別是養老基金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第五,公共資源配置失當,即有限的稅收用於補貼養老金支出而不是用於教育、保健或基礎設施;第六,失去了增加長期儲蓄的機會,很多國家長期儲蓄額都不足;第七,由於政治勢力施加的壓力和富有階層往往壽命更長等原因,養老基金等社會財富反而向高收入階層轉移,而不是更多地轉向低收入階層;第八,龐大而不斷增長的隱性債務連同對養老基金管理的不善,導致很多國家基金出現困難,難以為繼。世界銀行專家還指出,這些問題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家都普遍存在,只是各國的程度有所差別。對於基金積累模式,世界銀行認為有如下優點:第一,有助於抵禦人口老化帶來的危機,增加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第二,待遇與繳費掛鉤,減少職工向非正規部門逃逸,即減少勞動力市場扭曲;第三,防止提前退休,延長退休年齡;第四,使成本顯性化,防止國家因盲目許願而導致的被動;第五,防止無意造成財富向老一輩的富人轉移;第六,有助於增加長期國民儲蓄;第七,養老金進行競爭性營運管理,公開、透明,有助於降低管理成本和基金保值增值,並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目前,世界銀行力推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模式包括:第一,強制性基本養老金。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最低生活標準,以減少老年貧困的現象與程度。該保險的籌資方式主要是強制性由企業和員工繳納工資稅,每年工資稅的一部分發放給退休人士,餘下的部分則用於投資一些低風險的項目。強制性基本養老金由政府管理,相應的投資運營可由私人金融機構負責。第二,強制性企業補充養老金。目的是補充基本養老金的不足。該保險的籌資方式是強制性由僱主和僱員分攤繳款,資金由私營機構管理,政府只起監控作用。第三,個人自願儲蓄加私人保險。這一模式對非正規部門就業的員工以及個體勞動者尤為重要,其籌資方式是個人自願儲蓄,私人保險。世界銀行認為,上述任何單一模式都存在弊端和不足,只有把三種模式有機結合,才能最終形成較為完善、成熟的養老保障體系。對於第三種模式,世界銀行認為其優點是不影響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其缺點是個人行為對市場信息的反應一般不對稱,容易導致投資選擇失誤,特別是經濟衰退時,投保者的風險增大。基於現收現付制的不足和基金積累制的優點,世界銀行在後來的改革實踐中並沒有過多地關注非供款的第一支柱,僅將第一支柱當作一種公共養老金計劃,甚至包括了收入相關型的養老金計劃。在實踐中,很多發展家都把精力放在了供款型的第二支柱,有些國家還同時降低了現收現付制度的權重,在社會養老保險中引入了強制性個人賬戶制度,如、阿根廷、墨西哥等十幾個國家。在一些經濟發達的高收入國家,受世界銀行建議的影響較小,但也有少數國家放棄了公共年金制度,建立了個人賬戶制度,如瑞典。

個人儲蓄性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基於個人儲蓄性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結合上述理論觀點和其他國家的經驗,本文認為,在發展和完善個人儲蓄性保險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建立有特色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

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是綜合各種養老保險形式形成的養老保險制度。分析各種養老保險形式的優點和局限性,是實現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正常運轉的基礎,尤其是將考慮問題的視野聯繫到經濟影響的諸多方面時,有利於制定正確的發展策略。

第一,國家舉辦的以現收現付為基礎、以收入再分配為特徵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很多優點。這是很多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家盛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其優點是通過國家強制力,在保障的普遍性方面優於自願的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有助於克服商業保險中客觀存在的逆向選擇。在提供保險保障的可靠性方面,它通過建立反通貨膨脹的指數調節機制,比其它模式更有效,並可藉助國家財政支持,確保被保險人的最基本收入。而且,這一養老保險形式具有明顯的收入再分配與調劑功能,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第二,以基金製為基礎、以強制儲蓄為特徵的養老保險形式也有一定的優越性。這種保險形式有利於克服人們普遍存在的在退休儲蓄問題上的短視病,可以有效處置老年經濟風險問題。如果實行商業經營性管理,有助於提高經營效率和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優化目標,而且可以促進資本形成,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在基金制基礎上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可以促進企業自身的發展,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減輕國家養老保障的負擔。

第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助於提供補充性退休收入,也可以為尚未納入社會保險計劃的勞動群體提供一定程度的老年經濟保障,而且易於實施和管理。但「寸有所長,尺有所短」,各種保險形式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點,比如:現收現付制容易限制資本積累與合理分配,抑制勞動力市場供求,並且加重老年保障制度的財務負擔和政府因管理不善而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基金積累制及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不具備收入再分配職能,不利於抵禦通貨膨脹對養老保險金的不利影響,如果經營不善則直接影響保險金支付能力;個人儲蓄性保險容易使人們高估收入貼現率而低估未來消費的需要,從而使自願儲蓄受到抑制。

可見,各種養老保險形式都具有獨特優點,又有程度不同的局限性。面對日益複雜的老年經濟保障問題,應將各種養老保險形式綜合在國家養老保障的總體構想中,使之相互取長補短,實現養老保障的帕累托效應。這是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關鍵環節,也是理論和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決策基礎。

(二)做實個人賬戶,進行市場化運營

個人賬戶資金是完全私有產權性質,在目前統賬管理、「混賬」使用的情況下,產權往往被打破。由於大量個人賬戶資金被用於統籌支付缺口,做實個人賬戶表明國家將承擔個人賬戶基金的風險。隨著個人賬戶逐漸做實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在建立有效的監管和權力制衡機制的基礎上,明確個人賬戶資金最終安全責任是不可迴避的問題。目前,社會保險政策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從國際上的經驗看,很多國家如日本、荷蘭、瑞典、美國都設有公共養老金擔保機構,如美國的養老金擔保公司(PBGC)就是這種機構。對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學界提出了將「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分賬管理的解決思路。從目前來看,研究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問題的文獻主要集中在保障覆蓋面窄、基金來源不足、企業負擔較重、保障功能低下等問題。由於養老保險分賬管理已提上日程,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實賬化管理研究漸成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從現有文獻看,研究的重點集中在如何做實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金如何管理和運營、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策略與保值增值等問題。實際上,做實個人賬戶並進行市場化運營勢在必行。從養老保險三支柱的發展情況看,人口紅利依然存在,適齡勞動力在總人口中仍占很大比例,就業形勢嚴峻。儘管人有儲蓄習慣,由於收入水平有限,加上CPI持續走高,通過提高儲蓄性保險總量以增加養老金供給的可能性不大。從企業年金髮展的經驗看,將個人賬戶資金和儲蓄性保險金投資於資本市場不僅可以避免通貨膨脹的侵蝕,而且能夠獲得較好收益。企業年金從2006年5月入市到現在,投資回報率達到9%,為個人賬戶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了範本。因此,在目前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較低的情況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並進行市場化運營是保障基金安全性、抵禦通貨膨脹、順利度過老齡化危機的關鍵所在。

(三)創新社會保險基金組織管理模式

現代政府的一個重要特徵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不再直接干預經濟活動。社會養老保險雖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特徵,但不同時具備不可分割性、非競爭性和排他性,因此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有鑒於此,養老保險基金不需要也不應該完全由政府壟斷經營,而是可以授權一些特定的私營機構如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來經營管理。事實上,政府部門在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中不一定比私營機構更有道德或更有效率,智利在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借鑒。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智利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經驗,將現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調整為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劃,並輔之以基於財產和收入狀況調查的社會救助計劃。其方法是,將企業和個人繳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積累的基金由私營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化的原則管理運作,政府對其市場准入與退出、市場行為、風險控制等進行嚴格的監管。職工退休后,養老金待遇完全來自個人賬戶積累及投資收益,對個人賬戶積累不足的低收入群體,由政府實施社會救助計劃,為其提供基本的退休收入保障。當然,基金能否安全營運並保值增值,僅僅靠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是遠遠不夠的,還取決於金融市場、法律監管體系等諸多因素,比如儲蓄能否有效地轉化為投資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政府需要運用政策和法律手段,營造基金運營的經濟和法律環境。

對於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目前有兩種研究思路:一種是以儲蓄作為中間變數,考察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對儲蓄的影響;另一種是不考慮儲蓄這一變數,僅僅基於經濟增長的「黃金律」理論。所謂「黃金律」增長,是指在一個封閉型經濟中,只要資本收益的遞減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經濟的穩定增長與儲蓄率無關。已有研究表明,現收現付制或基金制中任何單獨的一種制度安排都不能保證實現「黃金律」所需的條件,因此,在設計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時,可以不用過多考慮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組織管理模式和監管模式方面,有學者提出可以設計基於市場化調節的組織管理模式和監管模式,也有學者從非營利組織的角度提出建立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對應的「非營利法人治理」結構的設想,這些都值得進一步研究。在籌資模式和發放形式上,現行制度尚不規範,覆蓋面窄,統籌範圍小,社會化程度低,負擔不公平,不利於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如果這種情況繼續下去,無法實現個人賬戶的積累和轉製成本的合理消化,更無法應對未來人口老年化問題,因此應增加養老保險金積累的比重,同時可將個人儲蓄性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總之,未來社會保險理論研究的領域將更為寬泛,呈現出跨學科、多元化的特點,研究也將更加專業和深入。特別是在對外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保險理論研究應注意學習和吸收國外的研究成果,並結合歷史文化和現實國情進行創新,對社會保險事業將會有更高的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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