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杭州市民的一封信,為何能驚動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位杭州市民驚動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輛電動腳踏車撬動整個杭州地方性法規全國審查的「撥亂反正」。

文/劉雪松 ()

1

杭州市民潘洪斌的一封信,驚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使得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將一項地方法規的修改,列入了2017年的立法。這項法規,正是杭州市施行多年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正是潘洪斌寫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進而作出決定,委託專家學者,對本屆人大任期內製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規的合法性問題,進行全面審查

風起末青萍之末。2015年10月10954分,市民潘洪斌騎著一輛車牌號為「南潯C2」開頭的電動腳踏車,途徑環城北路莫干山路口時,被拱墅區交警大隊民警以「實施駕駛營運人力三輪車,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為由,將電動腳踏車扣留。交警部門的法規依據是《杭州市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第1款。

潘洪斌不服,隨後向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交警執法時未按規定出示證件;本人並未駕駛營運人力三輪車;交警沒有明確告知「其他非機動車」的種類、範圍、禁止通行的道路範圍;交警部門依據地方法規,對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採取扣車處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度。潘洪斌為此向法院要求,認定拱墅交警扣留非機動力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返還被扣留的非機動車,承擔因自己的非機動車被扣留所產生的誤工費。

然而法院認為,民警執行職務時未向潘洪斌出示證件屬於「存在瑕疵」,程序並無不當;《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設定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並未違反上位法規定;杭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發布的《關於實施外地電動腳踏車限行措施的通告》明確禁止200941日起外地電動腳踏車駛入限制的區域,潘洪斌駕駛的這輛南潯牌號電動車進入限行區域,拱墅交警大隊採取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依法合法。

2

可是,交警扣車真的對嗎?法院判決真的對嗎?全國人大常委會給出的結論,其實給出的是一個打臉的姿勢

較真的杭州市民潘洪斌,寫了封信給較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較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正確的姿勢,告知了較真的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於是便有了一位杭州市民驚動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輛電動腳踏車撬動整個杭州地方性法規全國審查的「撥亂反正」。

公允地說,把潘洪斌這輛電動腳踏車扣下來的執法民警也是較真的。地方性法規也是法,依法執法,職守使然。但遺憾的是,交警執的是一個違法的法,或者說,是一個明顯存在與上位法抵觸的、有瑕疵的法。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明確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法規,卻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了交警部門可以作出扣留非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顯然與的《行政強製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產生了明顯衝突。更遺憾的是,潘洪斌將這些基本的事實、將這些屬於常識性的法律依據提交給法院,希望給個「公道」「說法」之後,拱墅法院依然給出了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的結論。

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給出的結論是,能夠成立、應該支持的。常識性的法律依據,能夠在基層執法機關成為「盲點」,可能很大原因不是缺乏法律常識,而是太在乎服務權力的「常識」。這是「情商」大於「知商」和「智商」的情況下,時常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

3

杭州市民潘洪斌這場官司,打得很難。杭州市民電動腳踏車被執法部門扣留的事,肯定不只出現在潘洪斌一個人身上,但潘洪斌屢敗屢訴、直至訴至全國人大常委會,他想要的已經不只是一輛電動腳踏車,而是法治社會的健康秩序。同樣,全國人大常委會、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把這個市民的個人訴求、把這個個案當成可能存在立法問題的「普遍案例」,繼而舉一反三地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審查,這個「驚動」的姿勢也是非常較真的。它告訴整個社會這樣一個簡單、清晰的道理:法律面前,只有公正公平的標準,沒有官方公民的區別;只有是對是錯的界定,沒有法治權利的傾斜

一輛電動腳踏車,騎行在地方法規中明確規定的不能騎行的路段,然後被交警罰了、扣了,這在很多地方、甚至在很多地方的旁觀者眼裡,簡直屬於「屁大點事兒」。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在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之外增設了扣留非機動車並託運回原籍的行政強制規定,這在市民潘洪斌眼裡是杭州市的法規本身就是違法的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看來,是事關重大、不可不察的事。在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看來,是必須舉一反三、全面審查的事。它最後告訴社會,立法無小事,執法是大事。哪一個環節不較真,都有可能傷害社會,傷害公民的權利。

在潘洪斌前期維權遭遇的知錯不改,到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相關問題進行監督糾正之後的知錯就改,它帶給立法、執法、司法部門的思考是全方位的。修改一條不符法律的地方性法規容易,改進一個公正公平的法治姿勢,需要所有的法律機構,能夠真正做到只唯法律,不唯其他。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