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王媛媛訴被告陳曉燕、龔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龔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訴被告陳曉燕、龔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7)粵0104民初5624號]。本院已就被告陳曉燕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送達(2017)粵0104民初562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駁回被告陳曉燕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陳曉燕負擔,被告陳曉燕應於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將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100元繳至本院。」自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上述《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已向你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