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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糾偏

保險業快速發展,制度漏洞和監管短板也凸顯。5月7日,保監會對外發布《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稱,近期保險市場出現的一些風險和問題,除與監管制度不完善有關外,也暴露出保險監管系統在制度執行、工作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如此來看,保監會正在糾偏,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管體系,對監管幹部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監管空白抓緊列入規劃

保險監管系統在維護保險市場持續穩定發展的同時,近年來保險業出現的一些突出風險和問題,也暴露出在保險監管制度和實踐中還存在短板。

《通知》指出,有些制度違背了金融規律,給不良資本控制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機;有些制度存在漏洞,對業務結構失衡、個別產品粗放發展、少數公司無序舉牌衝擊實體經濟等風險問題管控不嚴;有些制度執行不力,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還存在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

對此,保監會要求,保險監管系統要深刻反思,深入排查梳理,找准並彌補存在的短板,切實完善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深化改革創新,構建嚴密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能和權威性。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直面現實,對當前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風險和問題舉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追根溯源,查找保險監管制度、實施細則、執行機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逐項增補完善,不斷紮緊監管制度的籠子。

據了解,彌補監管短板、加強金融監管是黨中央國務院對當前金融領域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保監會指出:「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要把握好工作節奏和時間進度,合理區分當前任務與長期任務。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對問題突出、市場急需且已基本達成共識的監管制度,近期先行制定、修訂和出台一批;對制度不完善、操作細則不明確的,加快增補和完善一批;對完善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但尚處於空白地帶的監管制度,抓緊列入規劃,儘快研究推進。各單位在制度制定和修改過程中,要積極審慎、充分論證,確保制定出的制度符合實際、科學有效。

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

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的「非理性舉牌」、「跨境跨領域大額投資和併購」、「激進經營和激進投資」、「產品多層嵌套和監管套利」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究其原因,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指出,根源是因為個別機構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其次則是公司治理缺陷,個別機構公司治理形同虛設,缺乏對大股東的有效制衡,職業經理人履職不到位。

此外,還有行業競爭壓力和低利率環境等外部因素,個別中小保險公司急功近利,貪快求全,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而現行法律法規、監管制度、交易規則等不健全也為其提供了可乘之機。

在監管制度方面,《通知》指出,部分制度已難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存在滯后、缺位、交叉、重疊甚至相互衝突等問題,保監會將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

為了堵住制度漏洞,《通知》在「公司治理」、「資金運用」、「保險產品」、「償付能力」、「保險中介市場」、「高管人員」、「新型業務」等八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並要求各級保險監管部門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其中,公司治理監管制度位列首位。保監會要求,需加強機構股權監管,研究制定保險業統一的保險機構股權管理規則,設立更加科學嚴格的股東分類約束標準,建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降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加強對股東增資、股權轉讓的審查力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方面,堅持去槓桿、去嵌套、去通道導向,從嚴監管保險資金投資各類金融產品,嚴禁投資基礎資產不清、資金去向不清、風險狀況不清等多層嵌套產品。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服務國家戰略的引導政策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配套政策。

高管任職資格也被保監會列入其中,並將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通知》顯示,保監會將修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加大保險公司在高管任職資格把關方面的主體責任,優化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建立保險公司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強化對高管人員流動、履職的動態監管。完善違規高管處罰結果行業通報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進一步明確禁止擔任高管人員的行為和情形。

完善監管機制 從嚴管理監守自盜行為

近期保險市場出現的一些風險和問題,除與監管制度不完善有關外,也暴露出保險監管系統在制度執行、工作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

保監會指出,「在制度執行方面,存在標準不一、規則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在工作機制方面,存在職責不清、協調不暢、聯動不強等問題;在監管手段方面,存在信息不全、共享不夠、執法力度不足等問題;在監管素質和能力方面,存在知識更新不夠、技能不全面和監管資源有限等問題」。

為此,保監會也開出「八條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具體來看,保監會將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分類監管、保險資金運用屬地監管、風險處置以及中介機構法人屬地監管方面的職責許可權,有效發揮派出機構的作用。統一監管標準,尤其在保險產品管理、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等方面建立相對統一的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程序。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將完善各類監管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公共信息平台作用。規範數據指標體系,全面、及時、有效地採集保險機構、業務和高管信息。加強不同信息系統之間的協同建設和共享應用,建立相互查詢機制,確保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耳聰目明;同時,加強保監會與其他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互通,打破數據孤島,運用大數據提升監管效能。

在監管問責方面,將對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堅持依法執行雙罰制,對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依法從嚴追責。強化機構問責,督促保險公司落實內部責任追究辦法,明確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性問題的責任追究對象、範圍、標準、程序,尤其是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公司主要負責人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強化對監管者問責,加強對監管行為再監督,從嚴管理幹部,對監管幹部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許晨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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