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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暴走團」占機動車道跑步造成一死多傷,誰之過?

山東省臨沂「暴走團」事件持續發酵,大家關注的焦點無外乎這次事故到底應該誰負責任?負多大的責任?以及帶給其他的司機和行人有哪些具體的警示意義?關於責任認定,因為該案件尚在辦理中,肇事司機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要等待當地警方查明事實后才能進行判斷。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是司機故意撞人,可能會按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計程車司機將受到嚴重的刑罰。即使計程車司機不是故意撞人,如果警方認定該司機負主要責任,將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警方認定計程車司機負次要責任,那麼司機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警方對計程車司機和「暴走團」死傷者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份額」,才是關鍵所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兩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據當地媒體報道稱,事發的那條道路有人行道,而「暴走團」活動路線並沒有實施交通管制。所以在彎哥看來,「暴走團」人員難咎其責,而且「暴走團」的組織者同樣會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這個案件引起公眾的普遍關注,形成了熱點問題,但我們還是應當從另外一個角度進行「冷」思考。不得不說國人違反交通規則的陋習真的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嚴重點說簡直是積重難返,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因為行人或機動車不遵守最起碼的交通規則造成的,教訓不可謂不慘痛,但是仍有人前赴後繼,以身試法。

「暴走團」打著健身、環保的旗號,卻以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來侵佔公眾利益——這樣的「暴走團」,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早就應該叫停或限制了。比較可笑的是,在車水馬龍、尾氣污染嚴重的馬路上鍛煉,真的能起到強身健體的效果嗎?死者固然不幸,但最不幸的卻是那些活著的、卻仍然不知吸取教訓的圍觀者與盲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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