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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華新:領導幹部該如何看待質疑批評?

▲人民網輿情監測室秘書長 祝華新

9月4日晚,安徽阜陽界首市交警冒雨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在當地一個微信群中,群主楊某發布辱警言論。這個微信群共有241名成員,警方認為楊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有律師認為,群主辱罵他人,違反社會公德,當然錯誤,但僅在微信群里發表了發泄情緒的罵人言論,在法律上很難被認定為達到擾亂公共秩序的程度,將其行政拘留,處罰過重,屬適用法律錯誤。楊某向阜陽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複議,公安局決定對楊某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並辦理了相關手續。

一些網民藉助互聯網發表批評性言論,需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基層執法者也要歡迎輿論監督,包容網民的吐槽,對於網上不實事求是的議論及時澄清,妥善回應公眾關切。

依法治理網上違法言論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即使用匿名的馬甲發言,也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今年春節除夕夜,哈爾濱民警曲玉權處理一起鬥毆警情時,被歹徒襲擊,不幸犧牲,年僅38歲。然而,一名叫作「lukehceno」的網友在微博揚言「凡打殺公安者皆為英雄,點贊」,激怒了輿論。警方在廣州將這個侮辱犧牲民警、煽動暴力襲警的犯罪嫌疑人抓獲。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定罪處罰。

網民的「人肉」搜索,揭發了不少貪腐線索,但也可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罪推定而誤傷無辜。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利用網路公開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2017年8月,國家網信辦公布《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網民首先是現實社會中的公民,而公民的言說和行為只能在法律的框架進行。

不能要求網民對問題看得那麼准

前不久,河北邯鄲涉縣一網友發帖,吐槽當地醫院食堂「價高難吃」「還是人民的醫院嗎?」該網友被警方行政拘留。邯鄲市公安局派出工作組調查后認為,這一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責成涉縣公安局撤銷對當事人的處罰決定,對派出所所長停止執行職務,對辦案民警調離執法崗位,責令派出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差不多與此同時,陝西也傳出網友李某發帖,質疑:「華州區強制所有公職人員捐款200元,請問是否合理?」警方認為網帖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將其行政拘留。后鑒於該網友對「尋釁滋事行為」認識態度較好,通知李某所在單位帶回批評教育,暫緩執行拘留決定。

微信公眾號「長安劍」發表帖文《致吐槽食堂吐槽逼捐執法者:習近平教你如何處理》,直接引用了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4月19日在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兩段講話:

「網民大多數是普通群眾,來自四面八方,各自經歷不同,觀點和想法肯定是五花八門的,不能要求他們對所有問題都看得那麼准、說得那麼對。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對建設性意見要及時吸納,對困難要及時幫助,對不了解情況的要及時宣介,對模糊認識要及時廓清,對怨氣怨言要及時化解,對錯誤看法要及時引導和糾正,讓互聯網成為我們同群眾交流溝通的新平台,成為了解群眾、貼近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的新途徑,成為發揚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監督的新渠道。」

「形成良好網上輿論氛圍,不是說只能有一個聲音、一個調子,而是說不能搬弄是非、顛倒黑白、造謠生事、違法犯罪,不能超越了憲法法律界限。我多次強調,要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一個重要手段就是發揮輿論監督包括互聯網監督作用。這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要注意,首先要做好。對網上那些出於善意的批評,對互聯網監督,不論是對黨和政府工作提的還是對領導幹部個人提的,不論是和風細雨的還是忠言逆耳的,我們不僅要歡迎,而且要認真研究和吸取。」

不少網民在微信公眾號「長安劍」下留言,表示支持。網友「逍遙」說:「政府部門要有從善如流的胸懷,廣開言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決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就一棍子打死!」網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認為:「執法終歸是服務於民,而不能凌駕人民之上。」網友「夏語冰」作出了細緻的分析:「吐槽食堂,吐槽逼捐,這一類事件是人民日益增長的自我權利意識和管理者執法者僵化落後的治理心理與治理能力之間的矛盾,暴露出了某些工作部門治理水平落後、治理能力低下的問題。要解決這類問題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把監督當成挑刺兒會看不到真相

2015年5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談到了毛澤東和黃炎培當年在延安關於王朝興衰的「窯洞對」,語重心長地指出:「當年『窯洞對』的問題已經徹底解決了嗎?恐怕還沒有。一些領導幹部怕監督、不願意被監督,覺得老是有人監督不自在、幹事不方便。古人說:『距諫者塞,專己者孤。』如果把監督當成挑刺兒,或者當成擺設,就聽不到真話、看不到真相,有了失誤、犯了錯誤也渾然不知,那是十分危險的。

《憲法》第41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網民批評執法、捐款甚至食堂飯菜,如果方式不當,可以進行討論,提出反批評,但不宜輕易地訴諸公權強制。法學家重視刑法的謙抑,只有當行為達到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採用其他部門法手段難以充分保護時,才動用刑法進行抗制。公權勿枉勿縱,尤其不宜讓警察為不當作為埋單,惡化警民關係。

《呂氏春秋》曰:「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湯有司過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猶恐不能自知。」當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也是矛盾凸顯期。政府的公共治理,藉助輿論反饋機制,及時了解基層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化解矛盾,有助於倒逼公共治理體制的改善。

老一輩領導人面對批評言論

領導幹部面對質疑批評的言論,是發火大怒,還是警覺自省,顯露出為政者的品格和胸襟。在這方面,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為我們作出了表率。

1941年6月,陝甘寧邊區政府在楊家嶺開會時,一位代縣長被雷擊身亡,一位農民的毛驢也被雷劈死了。農民當街大罵:「為甚不讓雷公劈死毛澤東,偏要打死李縣長、打死我的毛驢!」這位農民被幹部抓起來。毛澤東指示將罵他的農民放掉,表態說:「群眾發牢騷,有意見,說明我們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聽到群眾有議論,尤其是尖銳一點的議論,就去追查,就要立案,進行打擊壓制,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軟弱的表現,是神經衰弱的表現。」

后經調查,原來是當地征糧太重了,農民有怨氣。毛澤東接受開明紳士李鼎銘等人的提案,作出精兵簡政決議,發起軍民大生產運動。

1978年,時任中共廣東省委第二書記習仲勛接到惠州一位檢察院幹部的批評信,認為他對兩個治水工程的評價不符合事實,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不及時,用詞尖刻。習仲勛很快回了信,表示誠懇接受他的意見;接著給全省縣以上黨委和省直局以上負責人寫了一封公開信,將惠州來信和自己的回信一併轉發。習仲勛強調:下面幹部敢講話,這是一種好風氣,應當受到支持和鼓勵。不要怕聽刺耳的話。寫信的同志相信我不會打擊報復他,這是對我們的信任。

1978年11月8日,《人民日報》頭版發表報道,向全國讀者鄭重推薦習仲勛處理批評信的做法,認為這樣做,「我們黨被林彪、『四人幫』嚴重破壞了的好傳統、好作風,很快就會得到恢復和發揚,毛主席所期待的那種『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就會很快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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