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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蓮》惹官司 廣東農婦起訴馮小剛侵權

庭審現場

被告方:《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潘金蓮,是指小說中的潘金蓮,而非原告,電影未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

馮小剛未現身 被告方辯稱不構成名譽侵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潘金蓮訴馮小剛等名譽侵權后,原定2016年12月28日上午開庭,當日來自全國各地的潘氏宗親前往法庭旁聽,卻被告知案件延期審理。原因是被告方當日只有5人參加,分別代表7名不同被告,馮小剛與摩天大樓傳媒有限公司(電影由該公司申請立項)缺席,造成無法開庭。

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潘金蓮起訴馮小剛等九人案,馮小剛、劉震雲、范冰冰等均未現身法庭,只委託了律師參與庭審。庭審中,原告認為電影《我不是潘金蓮》旁白說「自宋朝到如今,人們都把不正經的女人叫潘金蓮」,在結尾也沒有寫上(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等或由哪裡改編,構成了對原告的名譽侵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複名譽。

但馮小剛、劉震雲等人的代理人則認為,《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潘金蓮,是指小說中的潘金蓮,而不是原告廣東增城的潘金蓮。「歷史人物與現實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這是兩碼事。」因此,被告方認為電影並未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不同意庭外調解。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4月1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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