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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還能主張利息嗎?

隨著人們經濟條件的變化,經濟活動的活躍,民間借貸行為也變得非常頻繁,那麼在民間借貸行為中,如何有效的獲得利息收益,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並不是特別清楚,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關於民間借貸中有關利息的問題。

一、朋友向我借錢,給我打了借條,我把錢就轉給他了,但借條中並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什麼時間還錢,我能要求他支付利息嗎?

解答: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如果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的。

二、朋友向我借錢,給我打了借條,我把錢就轉給他了,但借條中並沒有約定利息,但是說一個月之後還給我,可是現在都三個月了,還沒有還給我,我能要求他支付未還款期間的利息嗎?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但是因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並沒有償還借款,實際已經違約,對於這種情況,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之外直到還款時這期間的利息損失,但因為沒有約定利息的標準,所以只能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主張利息損失。

三、民間借貸的利息最多能約定多少?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在民間借貸中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的,利息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約定為月息3分且利息也已經實際支付的,法律也是保護的,但如果約定利息是月息3分,但並沒有實際支付,再按照月息3分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法院只支持利息為2分以內的部分;約定利息為3分以上的部分,均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另外借款人還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月息3分以上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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