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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銀行股東?先過了銀監會穿透識別這一關!還有一大波防關聯套利政策在路上

天天財經獨家,速關注!銀監會對於銀行業風險排查、整治的「一天一出手」還在繼續。4月12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 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硬表態要「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調加強股東的准入審核和行為監管,穿透識別並審查銀行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的資格,從嚴管控其行為。堅決打擊各類規避股東資格審查,利用控制權不正當干預經營決策,通過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監管部門如此「高壓」,與近年來商業銀行在股東結構方面越來越多發的風險事件脫不了關係:

4月10日,銀監會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總部位於山東煙台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恆豐銀行因「變更持有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未按規定報銀監會審批」、「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更換行長信息」等18項原因被處以800萬元罰款。

所謂「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更換行長信息」,應是指2016年12月,恆豐銀行發布公告稱,免去林治洪行長職務。據媒體報道,恆豐銀行的這次事件暴露了恆豐銀行失控的公司治理已經大大偏離了正常軌道。

由此也揭開了蓋子:這家某種程度上遊離於監管之外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其高管通過各種手法,將逾430億元的銀行受託資金體外循壞,借道多個外部機構,以實現對恆豐銀行持股。其中包括對江蘇匯金和上海佐基的154億元增資、對控股君康人壽280億元的資金安排,這些銀行股東的融資均來自恆豐銀行安排的銀行資管計劃,並指定了代持機構。一旦運作成功,恆豐銀行高管將絕對控股這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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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為何「祭出」《通知》?

看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怎麼說的: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發展深化,業務產品創新加快,銀行業的業務結構和風險特徵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監管有效識別和控制風險提出了新挑戰。銀監會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對監管制度和實踐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進行了系統梳理,針對監管制度和實踐中暴露出的缺陷與不足,制定了《通知》,以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再來看看專家們咋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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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要補哪些短板?

《通知》中提到了監管制度建設、風險源頭遏制、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信息披露監管、監管處罰、責任追究等六個方面。

具體工作項目:

一是完善監管制度。依據風險大小、緊迫程度,儘快彌補監管漏洞,並細化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方面的標準化操作流程。

二是強化股東管理。要求制定統一的股東管理規則,對股東的准入和行為進行約束。

三是提升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效力。要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強化監管,對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監管措施。並要求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協同。

四是強化監管處罰。要求規範監管處罰工作機制,加大監管處罰力度,提升監管處罰透明度。五是加強監管行為再監督。要求加強監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督管理,對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另外,《通知》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提出了要求:一是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對標監管制度進行查漏補缺,將監管要求轉化為公司治理、業務經營和風險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確保各項監管制度落地實施。二是加強股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股權管理制度,掌握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情況,及時予以披露,探索實施股權集中託管,規範股東的關聯交易管理。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擴展風險信息披露範圍,提高信息披露內容的詳細程度,及時披露公司治理、資產質量、同業業務、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同時,要求充分披露金融產品信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四是嚴肅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追究。要求細化職責分工,建立規範化、流程化的責任追究體系。

以為到這兒就完了?NoNoNo,知情人士向證券報(ID:xhszzb)記者透露,銀行業「兩會一層」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專項檢查也在緊鑼密鼓進行中,隨後將約談一批風控不作為、亂作為的董事、監事和高管。

曾剛表示:

「其實不管是此次的《通知》還是近期網傳的「三套利」專項治理,所涉及的很多都是以往的規範,只是長久以來沒有得到有效落實。至於銀行的股東門檻也足夠高了,只是過去有些『籬笆』上的漏洞。尤其是對於部分銀行機構,被一些企業或資本大鱷控制,違規進行利益的情況,這一輪整治一定會嚴厲打擊,不排除後續其他細則的跟進。」

關聯套利

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利用所掌握的關聯方或附屬機構資源,通過設計交易結構、模糊關聯關係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規避監管獲取利益的套利行為。

(1)是否存在通過掩蓋關聯關係、股權代持、股權轉讓等方式,違規超比例持有商業銀行股權、變更持股或股份總額5%以上股東的情況;

(2)在增資擴股、引入戰投、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等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股權定價偏低、「低買高賣」等違規向關聯方、高管層等輸送利益的情況;

(4)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是否存在高估股權價值,套取信貸資金、放大股權風險的情況。是否存在通過控制關聯子公司並為子公司提供資金等方式間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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