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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31部門聯合發文懲戒保險失信!監管+法律,買保險,還有啥怕的?

8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保監會聯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在京召開《關於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布會。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出席發布會並講話。

31個部門聯合懲戒違法失信保險主體

據了解,《備忘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保監會聯合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公務員局、民航局、外匯局、共青團中央、鐵路總公司等31個單位共同簽署。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羅青介紹,《備忘錄》懲戒對象既包括各類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又包括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保險市場活動相關的其他機構和人員。

內容涵蓋保險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懲戒措施、懲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個方面,核心是6大類28項聯合懲戒措施:限制市場准入;限制任職資格;限制房產等相關消費;限制金融融資授信;限制享受優惠政策;限制聯合懲戒對象評優表彰。

毋庸置疑,此次31部門的聯手重拳出擊,對保險消費者來說,絕對是一重大利好!

不過,話說回來,除了國家監管,《保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也是保險消費者的最堅實的個人保護傘:

1保險不是一鎚子買賣,簽訂合同后的幾十年中,一定有人對你負責!

《保險法》第九十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分析】保險公司不會輕易解散,即便真破產了,也有人接手,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2不能情比金堅,大難臨頭各自飛?再衰的婚姻也不能分割保險金!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分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各類人身保險金,如因人身傷害或疾病獲得的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等保險賠償只能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

3公司可以被查封,財產可以被沒收,房產可以被拍賣,但保險金不能動!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分析】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財富保全最佳方案!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4一旦遺產稅開徵,又想把辛苦打拚的錢全部留給子孫,保險就是最佳的避稅工具!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 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複》規定:

(一)根據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分析】保險理賠金不屬於遺產,不能被債務人追償;即便以後真出台了遺產稅,因為指定受益人後理賠金不屬於遺產,也不用繳納遺產稅。

而且,就在今年的11月1日起,《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也將正式實施: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將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這就意味著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放、問題可查清、責任可確認,為消費者維權和監管部門監督調查銷售欺騙誤導行為等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持。

當然,對於保險條款,很多人坦言不僅難懂而且很長,很難有耐心讀完。不過需要提醒的是:保險合同一定要仔細看!尤其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因為一旦發生事故,消費者很可能因某一個保險合同中的小細節而影響理賠,若有不懂的專業術語,一定要及時詢問代理人,搞清楚之後再簽合同。一旦有風險發生,也應做到第一時間聯繫保險公司及代理人,以更好配合儘快拿到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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