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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理財產品該如何繳稅

——關於企業理財產品獲利稅款繳納的探討

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閑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並獲利,其取得收益該如何繳稅問題越來越突出。究竟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收益是應按照投資行為納稅還是經營行為納稅,企業和稅務機關都有著各自不同的角度。本文將從財務核算、稅收政策及社會影響三個角度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收益的稅收問題進行探討。

企業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屬於投資行為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在財務核算上一般都視同短期或長期投資,站在企業角度,這樣核算的好處顯而易見,取得投資收益只考慮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可以輕鬆迴避繳納流轉稅的問題。

稅務人員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屬於市場經營行為

作為一名稅務工作者,站在稅收角度認為企業如此的財務核算行為不妥。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應視為投資行為,因為但凡投資,風險與收益的機會都會並存,企業在投資前都會謹慎評估,而且也確實會有投資損失的事實發生。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則不同,無論從理財產品的選擇還是購買金額的多少,企業對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有很強的控制能力,能夠有效的規避風險,因此也很少有企業因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而出現了損失的。所以本文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經營行為,取得的收益理應首先受到流轉稅的調節,其次才是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問題。

政策解讀——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按照產品性質選擇「征或不征」

在全面推開「營改增」前,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的問題就一直存在爭議。從全國範圍內來看,有的地區徵收了營業稅,大部分地區沒征。北京地區的規定是按照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性質決定,如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選擇是「保本」的就徵收營業稅、選擇「不保本」的就不進行營業稅徵收。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文件中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通俗來講,「營改增」後繼續沿用了營業稅時期政策,即如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選擇是「保本」的就徵收增值稅、選擇「不保本」的就不進行增值稅徵收。

社會影響——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徵收流轉稅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果

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若不徵收流轉稅造成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征流轉稅將造成該領域的 「稅收真空」,國家的的稅收收入損失顯而易見;其次會加重不同企業之間發展的不平衡,「錢生錢」的模式將使得資金充裕企業的企業更加有錢、資金越緊張的企業更加缺少資金收益機會,從稅負角度容易加重資金短缺企業的社會不公平感;第三,隨著越來越多資金雄厚的國有企業加入了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大軍,其通過大量閑置資金獲得收益將是一件更加容易的事情,會進一步加大國有企業的「懶政、怠政」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將打擊國有大型企業促進發展創新的積極性,也有可能損害國有企業甚至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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