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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老年人婚戀自主權

原標題:用制度保障老年人婚戀自主權

婚姻自由是個老得不能再老的話題。但現實生活中,真正的婚姻自由,似乎只能由年輕人享有,做父母的如果離異或喪偶之後再婚,其婚姻自由的權利往往受到諸多限制;特別是年邁的獨身者,一旦動了與他人戀愛和結婚的心思,就可能要冒被子女冷落、嘲笑、謾罵、限制人身及財產權利等風險。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近期審議實施《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該草案規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產及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許多學者認為,法律和制度的施行,往往是一個觀念演變的漸進過程,因為觀念是制度的先導,也是制度形成的前提;有什麼樣的觀念,就有什麼樣的制度;要建立一種與先進位度相互適應的社會秩序,首先必須變革觀念。於是,在保障婚姻自由方面,我們總在輿論宣傳和道德教化上下功夫,婚姻自由的理念早已家喻戶曉,深入人心,連那些對父母的婚戀生活橫加干涉的子女們,在理智上也並不一定排斥婚姻自由的思想,因為他們自己的婚戀自由,不但未曾受到父母的干涉,甚至得到過父母的積極支持。可是,當這種自由的權利輪到父母享受時,他們就難以接受了,緣由何在?

電視劇《我的前半生》中有一個令人難忘的橋段:主人公羅子君的母親與丈夫離異多年,在與獨身老人崔叔叔相戀,並準備與其結婚時,卻遭到崔從國外回來的兒子的極力反對,因為他擔心羅母貪圖其父親的房子和錢財,於是將羅母趕出家門。類似的情形在現實中並不鮮見。干涉老人婚戀自由者,其內心深處,或擔心家財被他人分享佔有,或為已經過世的另一位長輩「打抱不平」,或擔心老人再婚后與自己感情疏遠,等等。因此,並非一個簡單的思想理念問題從中作祟。

法律、制度與思想理念之間,並不是一種單一的因果關係。一項制度的出台,一種社會秩序的形成,雖然有觀念形態的作用,但更多的是一種利益的安排,是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非觀念博弈的結果。因此,就婚姻法的全面貫徹實施而言,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與年輕人一樣享受婚姻自由,如果僅僅在輿論宣傳、心理溝通方面下功夫,那是遠遠不夠的,對於一些冥頑不化者,甚至是隔靴搔癢。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出台配套規定,把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精神加以細化,增添操作性,不失為推進法律全面貫徹實施、矯正背離法律行為的明智之舉。

為了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精神落到實處,與其他地方立法一樣,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的上述地方立法草案,對於干涉老年人婚戀自由的行為,明確了清晰的追責條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比那些一般性號召以及這樣那樣的要求,也許更為管用。那些把手伸得很長、理直氣壯地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者,在法律的硬性規定面前,其個人患得患失的小道理,只能服從人權保障的大道理;否則,他們將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

(作者系資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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