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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糾紛:記住這9條處理法則!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和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五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不同於當事人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具體裁判規則如下:

1

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其中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市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會使用人單位面臨以下五大法律風險。

1)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工傷賠償無法避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支付養老金!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4)面臨強制徵收的風險!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5)面臨行政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

勞動者對社保繳納基數、年限發生的爭議不屬於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只是因為雙方對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發生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範圍。

3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注意: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且客觀上無法補辦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是將賠償款支付給勞動者;而非補繳社保,將錢交給社保機構。)

4

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征繳社會保險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但是可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的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

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

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解讀:

司法解釋三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雇傭關係處理。正式稿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注意區別:

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為勞動關係 :

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6

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后發生欠繳或拒繳的,不屬於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后,若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欠繳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因用人單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不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7

職工代單位繳納保險費后可要求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繳納社保時,自己繳納個人部分及墊付單位應繳部分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返還為其墊付的部分。

8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

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出資購買商業保險的,在勞動者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勞動者)給付的保險金屬於勞動者或其繼承人。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由,來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購買商業保險時,應當以勞動者為保險標的,以用人單位為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可以用該保險金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9

用人單位購買的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屬於用人單位自願購買範圍,而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原文來源 | HR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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