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交物業費的時間~
在物業費這個問題上
我們經常能聽到有人不交物業費
現在突然冒出來這麼一個消息
說小區物業竟然還欠咱們錢!
究竟是怎麼回事?
大家仔細看看
你們小區的電梯是不是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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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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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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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小編說大伙兒也應該都明白了
咱們的電梯裡面到處都是廣告
不止是電梯
小區裡面也有很多顯眼的廣告牌
比如攔車桿上、車庫出入口處…
小編很想問問物業
這些廣告投放都經過我們業主同意了嗎?
什麼?這也要經過大傢伙兒同意?
那是當然!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仔細想過
這些廣告的收入都去哪了嗎?
大家對小區內廣告的態度基本都是
「每天都看到呀,已經習以為常了。」
「我還要靠上面廣告去參加商場促銷活動。」
「沒想過這筆收入誰拿走了。」
但是!
這筆錢應該歸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電梯等小區的公共設施
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在電梯間經營廣告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
而不是由物業服務公司來支配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
真的有人因為廣告收益而產生糾紛
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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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3日,瀋陽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稱,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園區內公共區域廣告費私自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複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物業公司返還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園區公共區域廣告費收入266100元。
對收益進行監督和決定使用途徑
作為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按照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並且要單獨列賬
比如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費用
業主大會商討決定
小區的廣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收益的用途應該由業主大會討論后決定
物業公司只能將資金用在業主大會允許的方面
而不得做它用
物業公司在沒有徵得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使用廣告收益資金是違規的
公示
小區物業對於這部分收益應該向業主公布
並說明該筆款項將作何用
即便是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花費
也應該將明細賬進行公示
無論是作哪方面的用途
所應該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保證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