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
凡勞動關係從外省市遷入本市,且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市公積金中心各區管理部提出申請。受理后,市公積金中心將通過平台對職工身份、賬戶、轉入資金等信息進行核對,確認信息無誤后,將轉入資金計入職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通知職工入賬情況。對於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的,可由單位集中辦理轉移接續業務,職工可委託單位經辦人攜帶相關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代為申請。
(一)申請受理
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繳存住房公積金后,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在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市。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 職工申請
職工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管理部)提出異地轉移接續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2)《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附表1)一式兩份;
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的,可委託單位經辦人代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託書》(附表2);
(2)《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
(3)職工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4)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審核受理
區管理部根據申請材料,當場審核職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上加蓋業務專用章,其中一份交職工或單位經辦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因。
3. 信息傳遞
區管理部受理職工申請后,負責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附表3),上傳至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傳遞至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外省市公積金中心)。
(二)信息與資金轉出
外省市公積金中心收到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后,應當根據住建部要求,通過平台反饋確認信息,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外省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接收到的信息進行以下審核:
1.核對職工身份信息;
2.依據當地規定審核是否符合轉出條件。
審核通過的,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附表4),上傳至平台,傳遞至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同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划轉至上海市公積金中心。
審核未通過的,通過平台反饋至上海市公積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簡訊告知職工。
(三)信息接收與資金轉入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收到平台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及轉入資金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 審核入賬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與轉入資金進行核對。核對一致的,將轉入資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通知職工入賬情況。核對不一致或職工對轉入資金有疑義的,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向外省市公積金中心了解情況,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疑義負責解答,並通過平台反饋信息,協商辦理。
2. 信息傳遞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將轉移接續業務辦結信息通過平台反饋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
住房公積金轉出本市
凡職工勞動關係遷出本市,並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可向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外省市。業務申請所需材料,根據外省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規定提供。市公積金中心通過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傳遞的函件後進行審核確認,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
(一)申請受理
職工勞動關係遷出本市,並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向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外省市。業務申請所需材料,根據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的規定提供。
(二)信息與資金轉出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通過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后,應當通過平台反饋確認信息,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 審核受理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接收到的信息進行以下審核:
(1)職工在本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與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傳遞的信息一致;
(2)職工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封存或停繳狀態;
(3)職工在本市無繼續生效中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
(4)職工在本市無約定提取業務和未辦結的提取業務;
(5)職工及配偶作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
(6)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未被法院依法凍結。
審核通過的,上海市公積金中心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審核未通過的,將原因通過平台反饋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告知職工。
2. 信息與資金轉出
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上傳至平台,傳遞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同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外省市公積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與資金轉入
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將收到平台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與轉入資金進行核對。核對一致的,將轉入資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通知職工入賬情況。核對不一致或職工對轉入資金有疑義的,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積金中心了解情況,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疑義負責解答,並通過平台反饋信息,協商辦理。
外省市公積金中心將轉移接續業務辦結信息通過平台反饋至上海市公積金中心。
特別提醒
未使用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的,仍按原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印發的《服務指南》規定執行。
(截至2017年3月31日)
序號 | 省區 | 機構名稱 |
1 | 天津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2 | 遼寧 |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3 | 吉林 |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4 | 上海 |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
5 | 江蘇 |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6 | 浙江 |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7 | 浙江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8 |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9 |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嘉善分中心 | |
10 |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平湖分中心 | |
11 |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海鹽分中心 | |
12 |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海寧分中心 | |
13 |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桐鄉分中心 | |
14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15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衢化管理部 | |
16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柯城分中心 | |
17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衢江分中心 | |
18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龍游分中心 | |
19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江山分中心 | |
20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常山分中心 | |
21 |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化分中心 | |
22 | 安徽 | 淮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23 | 淮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分中心 | |
24 | 淮北礦業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 |
25 | 銅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26 | 山東 | 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27 | 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勝利油田分中心 | |
28 |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29 | 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30 | 湖北 | 宜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31 | 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32 | 咸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33 | 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34 | 湖南 |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35 | 張家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36 | 廣東 |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37 |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會管理部 | |
38 |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台山管理部 | |
39 |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平管理部 | |
40 |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鶴山管理部 | |
41 |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恩平管理部 | |
42 |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43 | 廣西 | 防城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44 | 四川 |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45 | 貴州 | 六盤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46 | 雲南 |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47 |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 | |
48 | 雲南省省級職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 |
49 | 保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50 |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51 |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52 | 陝西 | 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53 | 青海 | 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54 |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55 | 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 |
56 | 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 | |
57 | 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58 | 重慶 |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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