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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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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聲導讀前幾天河南駐馬店的事件,令不少人在反思路人冷漠的同時,又提起十年前的「彭宇案」。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 發了一條長微博,題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正面回應輿論熱點。

直到如今,恐怕很多人還是對彭宇案有著錯誤的(媒體)「記憶」。最高法能夠重提此案,對於推動社會進步,有著積極作用。文章說——

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慾望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於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文中沒有提及的另一點是,一審法官究竟有沒有說過「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這句話是戳動許多人的痛點。

2012年,時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在《瞭望新聞周刊》上就做過解釋:

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的分析推論,迅速被一些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由此不斷升溫的報道將對此案的事實判斷上升為價值判斷,在道德追問中忽略了對事實真相的探究。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中,儘管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卻是此案「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頻頻見之於報端、廣播、熒屏等傳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評判。

綜上:

1、彭宇自己是承認撞老太太的;

2、一審法官推理不當;

3、真相傳播速度不及謠言。

其結果就是,彭宇案雖然最終得到了公正的審判,其撕裂的社會傷口卻未能得到彌合。

【關注】可 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降低自身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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