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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導讀

集成電路產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礎,為此出台了《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

近年來,在國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特別是稅收政策的扶持,集成電路產業獲得較快發展。特別是2017年2月24日出台的對於進項稅額退稅部分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規定,將大家關注的目光又聚集在集成電路產業。

下面筆者對集成電路產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學習:

增值稅優惠

(一)《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稅[2011]4號文規定:對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採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還集成電路企業採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規定:

1、對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有具體名單,在財稅[2011]107號文附件)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以下稱購進設備留抵稅額)准予退還。購進的設備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產範圍。

筆者註: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2、准予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的計算

企業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大於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的,當期准予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為期末留抵稅額;企業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小於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的,當期准於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為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

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取得的按照現行規定允許在當期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限於2009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筆者註:限於2009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主要是由於增值稅轉型改革規定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納入抵扣範圍。

如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10萬元,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出「期末留抵稅額」為12萬元,則納稅人可申請退還的留抵稅額為10萬元。雖說留抵稅額較大,但從政策規定購進設備形成的留抵才允許退還,因此雖說留抵較大,但是僅允許退稅10萬元;

如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為12萬元,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出「期末留抵稅額」為10萬元,則納稅人可申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10萬元。納稅人購進設備佔用資金體現在留抵上,因此僅允許申報退稅10萬元。

3、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的申請和審批

(1)企業應於每月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應審核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其註明的設備名稱與企業實際購進的設備是否一致,申請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后,由縣(區、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2)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轉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企業首次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時,可將2009年以來形成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按照上述規定一次性申請退還。

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及《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相關規定:

1、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1和2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註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彙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2)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彙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4、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規定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彙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彙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規定: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5%,其中,企業在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具有保證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的範圍,分別按照《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附件1)、《集成電路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附件2)的規定執行。

(四)優惠備案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統稱軟體、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為做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如下:

1、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彙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2、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軟體、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城建及附加優惠

《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筆者註: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額時作進項稅額轉出,實際繳納增值稅增加,城建、教附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則會造成因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城建、教附的負擔加重。本文規定集成電路企業從增值稅計稅(征)依據中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則可以解決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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