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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衛良知 l 法學中國

作者:郭忠,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

2016111日,《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正式實施。同年1219日上午,民法總則草案進入三審階段。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草擬或出台有望解決過去常出現的救助反被訛的道德困境問題,使好人的救助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

要促使人成為好人,就需要消除善良行為的心理顧慮和外在壓力,讓良知得到充分的釋放,對此法律大有可為。我們有必要從理論上進一步探討法律為何能保衛良知以及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保衛良知,以使法律在更廣闊的範圍內發揮促進良知的作用。

一、良知成本與良知的實現

(一)良知的呈現或沉淪:人性的兩個方面

人性有著分裂的特徵,一方面是道德人,一方面是經濟人。人性的兩個方面並非毫不相干,往往引起人的意識中的激烈交鋒。由於利益更顯露,良知更潛沉,更容易發生的是良知被利慾遮蔽,出現良知的沉淪現象。

由於人對利益的追逐,而利益是可計算的,由此而產生出了計算理性。在利益追逐之心和計算理性的幫助下,良知也被納入了成本和收益的考量之中。

比如,當老人倒地,基於良知的衝動是要予以救助的,但計算理性又會給良知行為進行成本計算。如果考慮救助行為存在被訛詐的可能性,自己要為良知行為支付巨大價格時,是否要扶起地上的老人,便成為一個艱難的抉擇。

在良知和利慾的對抗中,一個健全的社會,不是「滅人慾」,而是要考慮如何通過制度使良知減少成本的負擔,實現利他和利己的平衡,使良知得以呈現而非沉淪。

(二)社會環境:良知的搖籃

使良知背負上成本的,還有社會環境。由於人是社會的動物,個體背離群體的成本相當巨大。這樣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環境能夠改變人。

良知的生長需要有適當的環境。在這個方面,中西思想家有很多重要的論述。孟子非常重視環境對一般人的影響,他認為心雖然是善的,但如果沒有適當的環境,一般人的心的自主性容易喪失。法國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孟子一樣主張人性本善,同時也認為人之自然本性的喪失,是來自文明進程中不平等的必然結果。

良知受外界影響而難以呈現,也被一些心理學實驗所證明,比如「米格拉姆實驗」和「斯坦福監獄實驗」展現了殘酷的人性現實:通常意義下的好人也易在某種特定的群體環境下,變得麻木和殘忍。

人類生存的外部環境對良知的不利影響可分兩種,一種是由於受到制度環境可感知的威逼,良知被壓迫。另一種是基於社會權威和外部環境的潛在影響,盲目服從了權威,從而放棄了良知的判斷。

因此,人的良知狀態也不可避免地打下了社會的烙印。而如果社會一旦出現病態也會進一步演化為良知的病態。法律是一劑人為的良藥,把握好劑量,服用得當,即可消除社會的疾患。

二、通過法律減輕良知的成本負擔

良知的呈現是良知「去蔽」而產生的,在祛除七情之遮蔽后,良知便呈現出來。但是由於人性也有逐利的特點,人的七情多由利益所觸發,因此良知的「去蔽」尤其艱難。

法律能夠保護良知,在於法律對利益關係的調整,使法律具備了高度理性化的特質。而這種性質和人性中的計算理性是相匹配的,它可以使人們利用法律進行成本和效益的計算,來決定自己理性的行為。因此,法律可以使人們通過成本計算,增加或減少追逐某種利益的心理動力,也可以在良知不足時,減少良知的成本,讓個體良知更容易發揮作用。

法律減少良知的成本支出,並不能直接實現良知的「去蔽」。但是可以減輕良知遭受的內在的和外在的壓力,減輕七情之蔽的影響,使良知更容易呈現出來。良知的內在壓力在於自我利益的計較,外在壓力在於外在社會環境對良知的逼迫。在計算理性之下,二者都可能構成良知實現的成本。只要法律減少良知行為的成本負擔,良知就會減少自身壓力,從而更利於人們做出良知的行為。

三、法律保衛良知的方式

(一)法律防範壓善行為保衛良知

1.法律防範權力對良知的壓制

國家權力和服從者的良知之間並不存在天然的和諧關係,完全沒有良知過濾的服從,可能成為國家權力作惡的參與者。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發現的「平庸之惡」即缺乏思維和判斷能力,盲目服從國家權力。如何防範「平庸之惡」?對個體來說,要以良知來抗拒這種官僚化、理性化的制度,實際上有著巨大的成本負擔——被排斥、被否定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喪失。

法律可以提醒人們:對權力的服從並不能免去自己良知的責任。法律對「平庸之惡」的審判,提高了放棄良知判斷的行為成本,從而使良知的行為成本相對減少,因此對大膽運用自己的良知有激勵作用。

2.法律防範自身對良知的壓制

權力對人的逼迫也可能以暴力的形式體現出來,法律就是最為典型的形式。

由於法律制度總是存在不完善性,這種不完善的進一步發展也可能導致不正義,那麼對以良知名義違背法律者,法律又當如何處置?善良違法要處理的是良知和法律孰輕孰重的問題。良知決不能用生硬的制度予以抹殺,而應當在維護法治的基礎上予以呵護。保護良知要求對善意的違法予以適當的寬宥,法律不僅釋放了它的善意,而且良知也減輕了外在的壓力,減少了自身的成本。

法律防範自身對良知的壓制,還要求不得濫用利益激勵,以至於強化了利慾對良知的擠壓。法律需要依靠利益激勵才能發揮作用,但是如果過度地依賴利益激勵,鼓勵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則良知就會被擠壓,因為良知最終會被納入成本考量之中,並被視為獲取最大收益的障礙。

法律作為調整利益關係的手段,既不要迫使人們為了利益出賣良知,也不要讓人為了良知不得不喪失利益。這樣,法律對利益關係的調整,才構成了對良知的正確保護。

(二)法律嚴懲欺善行為保衛良知

欺善行為即欺負他人的善良,並利用它獲取利益的行為。欺善行為讓良知背負了巨大成本,導致惡的蔓延,給良知的生長帶來了惡劣的環境。欺善行為可以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而法律懲罰就必須以更嚴厲的懲罰,來加大實施者的成本,才能禁止這樣的行為。

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法律對欺善行為的懲罰更重,比如:《刑法》「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比普通挪用公款處罰更重。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中,「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也有著比普通搶劫罪更重的刑罰。

於是我們或許可以得出這樣的原則:當欺善行為出現時,在有關懲罰性法律規定中,應有更重的處罰。同時,鑒於欺善行為對社會良知的嚴重危害,法律應重點針對這類行為進行懲罰,而不能任其蔓延。比如虛假乞討騙取善心,敲詐訛詐見義勇為者,利用慈善或宗教名義騙取捐款等等。就目前的「好人法」的內容來說,僅僅免去良知行為帶來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不夠的,還應當從刑法角度加大對欺善行為懲治力度。

(三)法律通過揚善行為保衛良知

法律所弘揚的善不是偏私之善,而是公平之善,任何不公正,都會使良知受損。

從根本上看,社會公平之所以有利於良知,是因為公平減輕了良知的負擔,而不公平則容易使人性激發對金錢、地位以及被愛、被尊重的強烈欲求,最終使良知在人心中被擠壓。

法律以公平來揚善,首先應當做到通過公平立法來維護良知。其次,法律通過善意適用來保衛良知。

四、敬重良知才能保衛良知

法律能否保護良知,還在於法律是否敬重良知。當我們這個社會上,人們對利益的過度追逐,對某個社會目標的急迫期待,對社會公平的極度漠視,都有可能忽視良知,使良知背負過大的成本和負擔,使良知遭受損害。一個法治的社會雖然不能造就良知,但法律卻可以保護良知,減輕個體在良知實現上的各種社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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