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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加強院庭長辦案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 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審判監督管理意見》)和《關於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院庭長辦案意見》,就全面推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審判監督管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完成後,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對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院庭長對相關案件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決定將案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

《審判監督管理意見》強調,各級法院應當在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前提下,按照司法規律要求,依託信息化手段,不斷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主要體現為對程序事項的審核批准、對審判工作的綜合指導、對裁判標準的督促統一、對審判質效的全程監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履職時間、內容、節點、處理結果等,應當在辦公辦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院庭長辦案意見》強調,各級法院院庭長入額后應當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辦案數量。

《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了基層、中級法院院庭長每年辦案數量最低標準,要求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公開接受監督,並由上級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報。其中,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至70%;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至40%;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至30%;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此外,基層、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本院的收結案情況,在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院院庭長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記者 許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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