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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換房失敗導致自己買不到房子,責任算誰的?

3月份以來,北京連續搞了多輪購房規定,這些規定可能會導致一些正在進行中的購房合同無法進行下去,比如有的已經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首付比例突然提高了導致交不起首付款,這種情況下解除購房合同算違約嗎?有的購房者遭遇「連環單」,先賣房再買房,但限購導致換房計劃擱淺,自己的房子賣了,賣家卻拒絕向你出售房子,該怎麼辦?還有的購房者認為這些規定會導致房子下跌,選擇毀約觀望,這些情況都如何認定呢?

首付比例突然提高,房子買不成了怎麼辦?

現在越來越多的城市搞「認房又認貸」,這對換房族是個非常大的影響,一般來說「認房又認貸」以網簽為準,在新政之前網簽的以老政策為準,新政之後網簽的則要執行「認房又認貸」的規定,即有房子算二套,有貸款記錄也算二套。

一、首付款增加,購房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嗎?

第一種情況:新政前網簽並提交貸款申請

這種情況跟銀行有關係,如果銀行同意按照以往政策放貸,那麼購房者不能依據新政解除購房合同。

第二種情況:新政前網簽但尚未提交貸款申請

最高法2011年印發的民事審判紀要中提到,「經審查,買房人確實因為貸款政策變化而不能辦理貸款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實際執行過程中,還要根據新政對購房者造成的影響大小來判斷。舉個例子,如果首付比例僅增加10%,如果走訴訟,法院可能會傾向於判繼續履行合同,如果首付比例從35%漲到80%,那可能對購房者產生了重大影響,無力支付,法院可能會判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換房族打退堂鼓,導致自己買不到房

有這樣一種情況:A買了B的房子,B賣掉房子才能買C的房子,但因為新政,B的首付款要增加很多,現在不打算換房了,A交了定金給B,現在卻遭遇B拒絕交易,該怎麼維權?

這就是一種「連環單」,這種情況怎麼處理呢?

首先我們要清楚一點,B簽的賣房合同和買房合同是完全獨立的,他買不成房子不能成為你不賣房子的理由。如果B堅持不賣房子,就屬於違約,需要承當違約責任。

嚴格來說這種情況,B要返還給A雙倍定金,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專家建議購房者協商解決糾紛。

我們建議購房者在與換房族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要約定清楚違約責任,這樣才能避免換房族通過漲價的方式來完成換房,從而增加購房者自己的購房成本。比較通行的措施是,通過多繳納定金提高違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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