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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簽了 賣家竟反悔要全款

簽合同時買成85萬元,並約定了銀行按揭貸款買房,辦手續時,賣家卻反悔不賣了,理由是必須全款才賣,買房的魯先生懷疑賣家是因為房價漲了才悔約的。昨天,魯先生得到賣家的最終明確答覆,依舊是必須一次性付全款才賣房。對此,律師稱,賣房反悔一旦涉及「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廣州工作的魯先生為了娃兒讀書,和老家在南岸區的妻子商量后決定回南岸買房。幾經比較,夫妻倆看中了南濱路一小區的二手房,經過中介公司撮合,今年3月初,魯先生和賣家陳女士談成85萬元,並支付了2萬元定金。合同約定首付3成,餘款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

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買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則甲方(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月底,中介公司通知魯先生到銀行進行貸款面簽,過戶時再向賣家陳女士支付首付款。然而,就在魯先生準備回重慶辦手續的前一天,接到中介公司通知,賣家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才賣房。

面對賣家突然改變要求,魯先生有些措手不及。第二天趕到重慶和中介公司及賣家交涉。昨天,魯先生得到賣家的最終答覆,依舊是必須一次性付全款才賣房。

賣家陳女士表示,當初之所以把房子賣得比較低,就是想及時脫手有急用,現在才知道要兩個月才能拿到錢,當時中介公司沒說要這麼長的時間才拿到賣房的錢。如果曉得要這麼長的時間,就要90萬元才賣了。

對於是否是因房價漲了覺得賣少了才反悔,陳女士辯稱不是這個原因。

律師說法:

賣家不履行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徐興權律師:賣房反悔一旦涉及「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因為房價波動而拒絕將房屋出售或者出售給第三人,結果可能得不償失。賣房反悔主要涉及兩個節點,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書》后反悔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反悔。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只要不履行合同約定,就涉及「違約」,需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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