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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寶馬車肇事致1死7傷案開庭 被告人竟把油門當成剎車

法制網記者 韓宇

「把我的兒子還給我……」被害人孔某的母親在法庭上說完這句話,失聲痛哭起來。

今天下午兩點,曾引起社會關注的「瀋陽寶馬車肇事致1死7傷案」在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某被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庭審中孔某親屬悲痛欲絕,被告人孫某下跪賠罪。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孫某,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6年11月8日被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查明,被告人孫某於2016年9月26日11日許,駕駛寶馬牌小型轎車在瀋陽市和平區文化路三好街路口處,因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機動車,致使自己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周某駕駛的賽鴿牌電動腳踏車及在此等候指示燈的行人信某、孫某某、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孔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孔某重度顱腦損傷及胸腹腔臟器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周某、信某、孫某某、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周某雙側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度二級,面部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信某胸部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被害人孫某某頭皮挫傷及左肘部軟組織挫傷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被害人馬某左膝關節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李某某多發肋骨骨折,左上頜竇多發竇壁骨折,頜面部貫通創,11、12牙冠折及左下肢骨折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左膝關節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姚某某左踝周圍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此次事故經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平二大隊認定,被告人孫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在聽完起訴書後,被告人孫某表示無異議,自願認罪。

隨後,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孫某案發時的情況,孫某稱:「我應朋友請求開車送其的兩個朋友去飛機場,在文化路三好街路口匯合的,他們想把行李箱放到車的後備箱,我說後備箱有東西放不下,讓他們把行李箱放到後座上。這時車的檔位是D檔(前進檔),我的右腳踩在剎車踏板上,雙手沒有在方向盤上,我想下車幫他們拿行李箱,右腳鬆了一下,車子就向前開動了,我就右腳使勁向下踩剎車,沒想到車子一下子就竄出去了。」

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孫某,其作為14年駕齡的駕駛人,腳如果踩在剎車踏板,涉案車輛為何會竄出去?

被告人孫某則一直堅稱,其感覺車子動了一下后,踩的是剎車踏板。

而經過檢驗和調查,涉案車輛性能良好,被告人孫某無毒駕、酒駕。

在舉證質證階段,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案發時3個不同角度的監控畫面。在第一、二段視頻中,當時文化路三好街路口西南角有多人在斑馬線處等紅燈,涉案車輛在不遠處的人行道上突然沖向人群,將多人撞飛;第三段視頻中,涉案車輛撞人後沿三好街向南行駛,在要撞上左側護欄時向右打輪,隨後又迅速向左打輪才停下來。在視頻中,還可以看到涉案車輛在一開始撞人後,車速減緩,但瞬間又加速后停了下來,被害人孔某被碾壓、拖行后從涉案車輛後部出現。

公訴機關還出示了在公安機關在案發當天詢問被告人孫某的筆錄,公訴人以此證明被告人孫某將「油門當成剎車」導致事故發生致多人死傷。

被告人孫某當時的報警電話顯示,孫某稱:「我撞人了,撞了好幾個人,我不敢下車,怕他們打我……」

在法庭辯論階段,此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人代理人表示,被告人孫某隻是打了110報警,而沒有打120急救電話,更沒有下車積極對被害人施救,只是等到交警到達現場才下車被警方帶離現場,因此不具備減輕、從輕出發情節;報警是肇事者的最基本的法定義務,因此不具備自首情節;不積極賠償各種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處罰。

在各方進行了法庭最後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沒有當庭宣判。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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