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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費公益訴訟:向失信企業宣戰,破冰之旅能否順利完成

3月12日,廣東省消委會向媒體介紹首宗消費公益訴訟賠償案情況,展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3月20日,消費者協會向社會發布了「雷沃案」的最新進展——雷沃重工表示已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型車輛,但就一些關鍵問題原被告雙方未達成一致。2月17日,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已向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就「雷沃案」提交了補充證據9份。

「加上之前提交的22份證據,有200多頁了吧。」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告訴記者,「雷沃案」是第一起由消費者協會提起訴訟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件。「如果法院確認被告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欺詐行為,消費者既可以單獨主張權利,也可以授權中消協繼續提起三倍賠償之訴。」

而就在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就李某文等20名被告違法生產、銷售問題豬肉,且對銷售的豬肉噴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體,致使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一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賠償金額1006.2萬元。此案目前已在深圳市中級法院立案。

「與以往的禁令之訴不同,消協組織從提起預防性救濟的制止型訴訟推進到提升救濟實效功能的懲罰性賠償訴訟,如果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在維護消費公共利益方面,賠償型公益訴訟將成為保護眾多消費者集合性利益的制度利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說。

5年6例消費公益訴訟

從2012年公益訴訟第一次出現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條文中,到2014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再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5年間,全國消協組織一共提起6例消費公益訴訟——

2014年

12月

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其「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

2015年

7月1日

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機預裝應用軟體安裝情況不告知、無法卸載等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分別將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

2016年

7月1日

中消協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違法、違規生產銷售正三輪機車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16年

8月

吉林省消協採納長春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向長春市中級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觸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韓某等3人;

2016年

9月

江蘇消協就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戶表用戶)約定違約金過高問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17年

3月8日

廣東省消委會採納深圳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對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李某文等食品犯罪案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6起案件中,浙江、上海、吉林、江蘇四地消協的訴訟案件均已結案,每一起案件的訴訟過程都很艱辛,但最終結果還是令人欣慰的——浙江消保委訴『鐵老大』一案雖然沒有被法院立案,但鐵道部門最終還是出台了相關文件,現在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不需再另行購票;上海消保委訴歐珀公司一案,歐珀公司糾正了其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不當行為,並承諾通過改進產品包裝、官網等方式,更方便地告知消費者應用軟體可卸載的信息及相關的卸載途徑;吉林消協訴不法經營者案,法院判令被告通過省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江蘇消協訴水務公司案,水務公司已對供用水格式合同規定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整改,並提交了書面承諾。」陳劍告訴記者,從法律賦予權利到依法履行職責,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積極探索消費公益訴訟的各種操作方式和可行性途徑。

打響懲罰性損害賠償第一槍

6起訴訟中,尚在審理中的中消協、廣東消委會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案備受關注。用陳劍的話,原因是「觸動了企業的核心利益」。

廣東消委會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的訴訟中,要求被告承擔賠償金1006.2萬元,因此被稱為打響消費公益訴訟賠償案的第一槍。「考慮到該案對消費者傷害的嚴重性,造成社會影響的惡劣性,為打擊食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我們大膽決定,代表消費者提出懲罰損害賠償訴求。」3月12日,在廣東消委會信息通報會上,消委會負責人強調了提起消費公益賠償之訴的初衷。

「要求不法經營者支付賠償金,是廣東省消委會的一大創舉,有利於從源頭上制止商家的不法行為。」全國人大代表、此案的代理人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列玉說,「豬肉是廣大消費者餐桌上最常見的食物,尤其是對我們人來說,基本上每天都會吃豬肉。然而,每年還是有大量的問題豬肉流向消費者餐桌。儘管國家重拳出擊,整治食品安全問題,但仍有一部分無良商家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逃避監管,銷售身體潰爛、發臭發黑的病豬、死豬豬肉,甚至為了掩蓋臭味,噴洒有毒有害溶液進行保鮮。但在實踐中,一方面,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經濟實力懸殊等原因,致使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消費者沒有知情權,即使吃了問題豬肉也難以察覺,在取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礙,難以維權。另一方面,消費者即使起訴得到了賠償,也可能會付出極大的代價,導致得不償失。因此,大多數消費者基於各種原因不願訴、不能訴,這就大大降低了商家違法經營的成本。雖然一斤問題豬肉只要不到10塊錢,但它對人體的損害卻有可能是破壞性的,這些黑心的商家,必須給廣大消費者一個交代。」

1006.2萬元這個數字如何得出?據介紹,這是根據幾名被告人訊問筆錄推算而來。被告人葉某2014年2月到沙田屠宰場工作,從他上班開始就看到屠宰場屠宰死豬病豬,到2015年8月13日被抓,被告人實施生產、銷售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的問題豬肉已經長達559天;根據對被告人劉某的訊問筆錄,沙田屠宰場平時每天多的時候有10多頭病豬,最少都有2至3頭有問題的病豬;被告人柯某勇的訊問筆錄則顯示,一頭豬一般都是100多斤,賣給客戶一般是9至10塊錢一斤。按每天最少2頭病豬,一頭病豬100斤,售價9元計算,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最終確定要求被告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006.2萬元。

相比廣東的訴訟,中消協對雷沃重工的訴訟雖不是直接提出懲罰性賠償,但向法院提出的一項重要訴求是「確認被告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欺詐行為』」。

「這項訴求正是該案的最大亮點。」肖建國指出,一旦法院判決確認為欺詐行為,意味著購買被告生產銷售的機車的消費者,將來可以直接援引該公益訴訟判決的判項來主張權利,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要求被告三倍賠償購買機車的價款。消費者既可以單獨主張權利,也可以授權中消協繼續提起三倍賠償之訴,判決效力及於授權的消費者。

在中消協提供的一份共3頁的「雷沃重工」被公告撤銷產品的歷史情況中,記者看到,從2008年12月至2016年2月,「雷沃重工」被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撤銷的所有型號產品1464批,撤銷的原因有:不符合國標機車和輕便機車的制動性能、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符合方向盤安裝位置等。「雷沃重工」承認,通過自查,已查出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型車輛三萬餘台,其中已經售出兩萬餘台;查出其生產公告撤銷車型車輛九百餘台,其中已經銷售八百餘台。

從以上數字可以推斷,如果售出兩萬餘台,按每台均價七八千元算,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條款,「雷沃重工」將承擔數億元的賠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什麼是懲罰性損害賠償?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曹三明介紹,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都對懲罰性賠償作出規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賠償型消費公益訴訟也是近十餘年才出現。」肖建國指出,此前,損害賠償請求被認為與私人利益相關,因而長期不被視為公益訴訟的類型。但目前來看,在食品藥品等大規模侵害消費者私人利益的領域,通過更加完善的公益訴訟程序安排,向人數眾多的受害人支付巨額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制裁性賠償),給原告以經濟性刺激和資助律師費用等,來發揮損害賠償的制裁功能,而使這一功能具有公益性質。

「廣東省消委會敢於嘗試,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訴權,開創了消費公益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先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告訴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過程中,針對是否賦予原告以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方爭議較大,導致出台後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此項請求權,而是以「等」字保留,為實踐中消費公益訴訟的請求權類型擴張預留空間。

政法大學開放教育辦公室主任吳景明認為,廣東的公益訴訟案,從案由到請求權的行使,均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案由看,《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中消協及省級消協可向法院起訴。經營者銷售病死豬肉並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是有嚴重缺陷的食品,符合這一條的規定。從請求權內容來看,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這裡雖然沒有列舉請求承擔賠償損失的內容,但是該解釋並沒有排除經營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而且用列舉式的「等」字加以概括,這裡的「等」是等外的「等」,是包括懲罰性賠償內容的。

「比較其他國家的公益訴訟發展歷程,不難發現,懲罰性消費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發展的必然結果,其收效顯著,具有極強的社會威懾力。懲罰性消費公益訴訟高額的賠償金會給不法商販們很強的震懾力,大幅提升其違法成本,使其不敢繼續從事非法的經營行為,從而營造出更好的消費環境和市場秩序。」青年政治學院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嚴方說。

「在美國,對不法經營者動輒罰款數千萬美元、數億美元甚至更多,故假劣產品幾乎絕跡。但遺憾的是,在自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一般消費者適用該制度維權的比較少,甚至有人將適用該制度維權而獲取利益視為『不當得利』。制假售假在久禁不絕、危害極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切實施行懲罰性賠償制度。」曹三明說。

破冰之旅能否順利完成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也面臨巨大壓力,大量侵害消費者權益,包括侵害不特定消費者主體的行為,嚴重製約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法定維權職責的消費者協會在具備條件的情形下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維護不特定消費者主體的公共利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社會預防作用,促使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強化監管職能;對警示所有生產銷售者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能促使消費者積極行動起來,主動地維護消費者自身以及公共利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對消協組織在消費公益訴訟中的積極探索給予充分肯定。

「法律必須『有用』才是『活』的法律,『睡美人』法條只是擺設。」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莘說。「公益訴訟經過了二十幾年的光景,才於2012年8月寫入修改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允許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由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隨後,2014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消法實施后,全國消協組織對公益訴訟進行探索和實踐。『雷沃案』是第一起由中消協代表消費者提起的公益訴訟案,此案經被告多次要求延期至今沒有結果。但此案一經提起公益訴訟,已經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對的法治建設亦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允許消協在消費公益訴訟中主張集體性的懲罰性賠償,是非常有益的嘗試。特別是在經營者主觀惡意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欺詐案件中,更應該大膽探索可行路徑,讓不法經營者承擔巨額賠償。」蘇號朋認為,廣東消委會提起消費公益訴訟開啟了懲罰性賠償作為消費者集體救濟手段的新視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懲罰而非補償,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了懲戒不法經營者。現實中,由於維權消費者數量少、案件標的小等原因,經營者即使針對個別維權消費者承擔了懲罰性賠償責任,依然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不能有效制止其行為,也不能實現對多數受害消費者的救濟。這就導致懲罰性賠償的「大棒」功能沒有很好地實現。將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主體由消費者擴張至消協,有利於制止不法經營者的行為,彌補消費者遭受的損失,懲罰不法經營者,並對仍在實施非法行為的其他經營者充分發揮震懾作用。

「我期待著,廣東這起賠償型消費公益訴訟第一案,能夠順利完成其破冰之旅,並載入公益訴訟的史冊。」肖建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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