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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應如何避免因加班引起的勞動糾紛

應如何避免因加班引起的勞動糾紛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加班工資的案件也不斷增多,僅2017年4月份,巴彥淖爾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共受理了10件因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案件,

有的勞動者工資為一千多元,但動輒提出幾萬甚至十幾萬的加班費。法律對加班有什麼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做好員工的加班工作,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定時工作制適合哪些工作崗位,又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呢?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稱為"加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製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做好員工的加班工作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量。一個用人單位如果多數員工都需要經常加班,這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必須引起重視。如果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自身生產特點無法避免加班情況的,建議用人單位做到如下幾點,以減少類似糾紛:

1、制定合法有效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審批管理制度,嚴格加班申請流程。確因工作需要進行加班的,應由所在部門將加班申請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用人單位總經理批准后才可以進行加班,規定員工非因特殊情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用人單位加班。要求員工充分利用規定的工作時間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用人單位須核准員工加班工資,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況發生。為了更好的向勞動者公示,用人單位也可以將加班審批制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

2、正確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載明勞動者的工資數額,這樣也避免了將來爭議不清的狀況。在發放工資時必須制定包含加班工資在內的工資對帳結算單,由員工親筆簽字后才能領取當月各項工資。這樣做的好處是有效保存了相關證據,避免了以後員工隨便追索加班工資情況的發生。

3、利用調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費。《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權優先選擇安排勞動者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

1、對於勞動者來說,應該積極主動收集關於本人加班的證據,可以將加班的情況作為一個工作報告發電子郵件給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上司,或保留電話錄音,或者提供證人證言,證明自己在職期間存在加班的事實。因此,如果勞動者能夠主動收集關於加班事實的證據,就能更好地維護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

2、對於實行考勤的用人單位及崗位,勞動者應認真核對自己的考勤記錄與自己的實際出勤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並可以拒絕在考勤記錄上簽字確認(或者在簽字的同時將自己的異議一併寫上)。

不定時工作制

對於一些特殊行業的工作崗位,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制或綜合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建議採用不定時工作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對不同工作時間制度加班費的計算進行了規定,其最後一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而不是僅僅寫在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具體來看看哪些工種或崗位人員適合採用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採購人員、推銷人員;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和押運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專車司機、裝卸人員;

(三)長駐外埠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保衛人員、消防人員;

(四)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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