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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對員工的離職補償金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匯總如下表:
《員工離職補償匯總表》
提出方 | 經濟補償 | 適用範圍 | |
協商解除 | 企業 | N |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
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 企業 | 0 |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
預告通知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 企業 | N+1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裁員解除 | 企業 | N+1 | 破產;經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員。 |
主動辭職 | 員工 | 0 |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正式員工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即可。 |
隨時通知解除 | 員工 | N | 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
勞動合同期滿 | 企業 | 需要支付 |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
員工 | 0 | 合同到期員工不願意續訂的。 | |
企業破產 | 企業 | N | 單位被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退休或死亡 | 企業 | 0 |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者勞動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
【備註】「N+1」可以採取提前30天或支付1個月工資方式處理其中的1個月
經濟補償標準請參考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N」以每滿6個月補償0.5個月為單位來計算。
2、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北京勞動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對於勞動合同到期而企業不願意續訂的情況,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未規定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則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因此,工作時間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被辭退員工,其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之前的可以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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