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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永祥: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思考

摘要

發展綠色產業是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然選擇,而綠色金融是推動綠色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制度安排。本文通過梳理綠色金融體系的頂層設計和當前綠色金融發展的進展情況,在借鑒英國綠色投資銀行和其他國際組織在發展綠色金融的實踐基礎上,總結對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的經驗借鑒。

關鍵詞:綠色金融;頂層設計;國際經驗

隨著工業化的迅速發展,經濟社會中所面臨的生態環境惡化、能源資源枯竭等問題也日益突出,展綠色產業成為當前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然選擇。而綠色金融又是推動綠色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制度安排。

一、創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頂層設計

近年來,大力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頂層設計,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逐步探索構建起綠色金融體系。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首次提出要推廣綠色信貸、排污權抵押等融資,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同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從信貸、綠色股票指數、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擔保、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環境影響評估、國際合作等方面具體提出了建立綠色金融體系。10月,十八屆五中全會再次明確要發展綠色金融,設立綠色發展基金。2016年3月,「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再次寫入「十三五」規劃。2016年8月3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定義了綠色金融、綠色金融體系,指出了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並提出從大力發展綠色信貸、證券市場、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發展綠色保險、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等方面建立多層次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由此,構建起較為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

二、當前綠色金融的進展情況

近年來,綠色金融在機構建設、金融基礎設施、政策支持、法律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取得了較大進展。其中,機構建設主要體現在設立綠色發展基金、倡議發起並共同主持G20綠色金融研究組等;金融基礎設施主要體現在發展綠色債券市場、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壓力測試等;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財政貼息支持綠色信貸、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綠色指數與相關產品等;法律基礎設施則主要表現在建立綠色擔保機制、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等方面。

(一)設立綠色發展基金

綠色投資不僅需要債權融資,同時也需要股權融資。政府背景的綠色基金投資可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目前,已在內蒙古、山西、河北、山東、四川等十幾個地方建立了綠色發展基金。以內蒙古環保基金為例:為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環保領域,2016年,由內蒙古政府引導性資金和4家企業共同投資發起組成「環保母基金」,初始規模為40億元。據預測,「十三五」期間,每年根據政府引導性資金規模按比吸籌,預計母基金規模可達200億元;基金重點支持政府公共領域環境治理項目、國家和自治區重點項目環境保護等有競爭優勢的項目,較好地發揮了環保基金的槓桿效應(見圖1)。

圖1 內蒙古環保基金運作模式

(二)財政貼息支持綠色信貸

節能環保財政支出中大量採用對企業直接補貼,但這種方式不僅槓桿率低,還容易滋生腐敗。與直接補貼相比,對綠色貸款的貼息可以大大提高財政資金調動社會資本的槓桿作用(20~30倍)。因此,在2016年8月31日七部委聯合發布的《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了財政貼息支持綠色信貸的舉措是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未來將進一步擴大財政貼息資金規模,提高其占財政支出比重;提高財政貼息率;放鬆對貼息期限的限制;借鑒德國經驗,試點財政部門將綠色貸款的貼息管理權交給綠色銀行或綠色金融事業部等做法擴大綠色貼息的範圍。

(三)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

目前,央行的再貸款工具常用於支持小微、三農貸款等薄弱環節。在綠色金融體系建設框架指引下,未來再貸款和類似央行工具(如PSL)也可以用於支持綠色金融。並考慮讓綠色債券成為MLF的合格抵押品,讓綠色信貸成為PSL的合格抵押品。值得關注的是,運用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首先需要解決銀行綠色評估等問題。

(四)發展綠色指數與相關產品

通過建立和推廣綠色指數來引導更多資金投向綠色產業是當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目前綠色指數的建立和推廣還處於起步階段。截至2017年1月,中債登已經開發了四個綠色債券指數:中債-綠色債券指數、中債-綠色債券精選指數、中債-氣候相關債券指數、中債-興業綠色債券指數。截至2017年2月13日,中證指數公司已經開發了18個綠色股票指數,規模接近107億人民幣。

(五)發展綠色債券市場

綠色債券是一種適合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綠色項目融資模式,是一種新型的綠色融資渠道,主要解決期限錯配問題,提高中長期信貸投放的能力,以及降低融資成本。目前監管部門發布了綠色金融債和綠色企業債的指引和綠色債券的界定與分類,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培育第三方綠色評估(級)機構、培育綠色債券投資者、開發綠色債券指數、提供貼息等激勵機制等工作也在穩步推進。2015年12月22日,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布《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年版)》,總體分為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等6大類31小類。根據支持目錄,對2016年1月1日~10月31日發行的除綠色資產支持證券以外的36支綠色債券按照六大類綠色項目進行劃分,其中,發行節能類債券3支、污染防治類債券4支、清潔交通類債券2支、清潔能源類債券9支。

(六)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壓力測試

環境壓力測試是引導金融機構將更多金融資源向綠色產業配置的新方法。工商銀行已率先探索環境風險對銀行的壓力測試。工商銀行通過選取火電和水泥兩個行業進行環境壓力測試的實踐,測試涉及437戶火電企業和80戶水泥企業(見圖2)。

圖2 壓力測試流程圖

(七)建立綠色擔保機制

擔保公司通過為企業提供專業、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鼓勵企業等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產業,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金融公司(IFC)推動建立了節能減排融資(CHUEE項目),該項目是由IFC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等共同建立綠色信貸擔保機制,為銀行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項目貸款提供擔保,並由IFC承擔一定比例的貸款損失。該計劃撬動了共8億美元的貸款,支持了170多個項目,而損失率僅為0.3%。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在考慮成立專業性的綠色擔保機構,或委託專業化機構提供擔保服務;還可考慮多級政府(如省、市、縣)共同出資,建立綠色項目風險補償基金。

(八)建立綠色保險制度

廣義的綠色保險是指通過保險產品的綠色化設計,將低碳、環保等綠色發展理念融入保險產品中,借力保險的風險管理機制,從而推動經濟社會活動的「綠色化」。也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稱之為「綠色保險」。每年有700多起環境事故,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有利於降低未來環境成本、保證損失的補償、減少事故的發生等。據統計,2016年環境責任保險收入約2.8億元,風險保障260億元。當前環境責任保險主要存在環保人缺乏保險知識、保險人缺乏環保知識、條款設計苛刻、違約成本過低等問題,需進一步完善相關綠色保險制度。

(九)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披露要求是強化企業承擔環境與社會責任的有效手段。2016年12月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6年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6年修訂),文件要求: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佈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參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環境信息;鼓勵公司自願披露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當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初定分三步執行:第一,對屬於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制定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強制要求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有關環境信息,對其他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實行「不披露就解釋」政策;第三,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

(十)開展綠色金融的國際合作: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信息

有效的國際合作是推動各國綠色金融共同發展的重要動力。當前G20應對的挑戰主要包括:提供支持綠色投資的政策信號,推廣綠色金融自願原則,擴大能力建設網路,支持本幣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推動環境風險問題的研討,以及完善綠色金融指標體系。倡議發起並共同主持G20綠色金融研究組,在全球範圍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動銀行和資本市場綠色化、環境風險分析、綠色金融指標體系等。此外,還需識別阻礙綠色金融的障礙,主要包括:外部性、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缺乏綠色定義、分析能力不足等。

三、綠色金融的國際實踐及其對的啟示

(一)英國綠色投資銀行(GIB)

近年來,為應對溫室氣體排放和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英國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綠色發展目標,如到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34%,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中的佔比從2010年的3%提高到15%,可生物降解的填埋垃圾量比1995年減少65%。同時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2015年巴黎會議對世界各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提出了相關要求。在此背景下,2012年,英國綠色投資銀行(Green Investment Bank,GIB)應運而生。

1.主要產品和服務

GIB主要有兩個基本特徵:綠色和贏利。GIB主要從事投資業務,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度主要從事母基金(FOF)、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2016年度開始提供短期工作費等流動資金融資;同時也開展第三方資金業務,從2015年開始從事基金管理、氣候金融等業務。GIB業務領域嚴格限定在四個方面:離岸的海上風電;廢物和生物能源;提高能效產業;在岸的可再生能源。

2.業務劃分

GIB自成立以來至2016財政年度累計計算,從產業看,從投資部門劃分,離岸風電佔60%,廢物和生物能源佔23%,能源效率項目佔11%,在岸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佔6%;從投資產品劃分,不加槓桿的股權融資佔43%,加槓桿的股權融資佔7%,債權融資佔19%,基金管理佔27%,管理賬戶佔4%。

表1 英國「綠投行」主要指標

數據來源:英國「綠投行」

3.編製綠色業績報告

GIB要報告綠色業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報告資產管理產生的綠色影響,包括綠色贏利或損失;第二,報告綠色損益表,預測因投資而產生的長期綠色影響。其綠色影響主要有:(1)年新增可再生能源215億度電,相當於510萬個家庭一年的能源消費量;(2)年減少二氧化碳排放760萬噸,相當於350萬輛小汽車一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3)再循環利用廢物100萬噸,相當於100萬個家庭1年產生的廢物量;(4)避免垃圾填埋320萬噸,相當於320萬個家庭一年產生的垃圾數。

4.主要綠色業務領域

(1)離岸風電。英國「綠投行」離岸風電部門的投資達到16億英鎊,支持了9大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320萬千瓦,直接投資於項目建設階段和參與運營離岸風電企業。除直接投資風電項目以外,「綠投行」還建立了「綠投行離岸風電基金」,通過其全資控股的子公司「英國綠投行金融服務有限公司(GIBFS)」,投資運營風電企業。該基金是世界第一隻用於海上風電投資的基金,也是歐洲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目前管理資產規模達到11.2億英鎊,合作的投資者包括保險公司、退休基金公司、主權財富基金等。該基金目前包括六個投資項目,總裝機容量145萬千瓦,每年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200萬噸。

(2)提高能效產業。GIB主要支持公共和私人部門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產業。「綠投行」創設了一個新產品,名字叫「綠色貸款」,專門支持地方政府改造路燈,使用低能耗路燈,建立了一個用於提高全民公費醫療服務能效的計劃。鑒於英國能效金融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且市場相對分割,英國「綠投行」的投資策略是分別為三類顧客開發新的金融產品,一是項目業主,如地方政府、全民公費醫療服務計劃,商業或產業合伙人等;二是項目開發商,如能源服務公司等;三是為項目融資的金融服務公司,「綠投行」的資金或技能可以幫助這些金融服務公司拓展服務。

(3)廢物和生物能源。英國「綠投行」投資廢物處理產業,從小規模處理食品和庭院廢物的厭氧消化企業,到把廢物轉化為能源的大型企業,把大量家庭垃圾從原來的填埋處理轉化為產生可再生能源。截至目前,這一領域投資熱點一直是投資者與地方政府的PPP/PFI廢物處理項目,「綠投行」也參與其中,新的趨勢是廢物處理市場轉向「商人項目」,這些項目利用工業廢物、廢氣木料等廢料使用新的先進技術,如無氧消化技術等生成新的能源。英國「綠投行」還支持生物能源產業,如支持煤轉化項目等。

(4)在岸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英國「綠投行」著力支持風電和水電項目,這些項目的市場前景很好,但在金融支持方面存在市場失靈,「綠投行」的服務包括提供長期建設融資和項目不加槓桿的股權融資。「綠投行」還和其他投資者合作成立一系列基金平台,投資在岸可再生能源項目。

5.啟動私有化進程

(1)私有化的進度安排。2016年3月3日,英國政府啟動了「綠投行」的私有化進程。吸引私人部門投資者的主要對象為規模較大的長期投資者,如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以及其他戰略投資者。私有化進程計劃在2016/2017財政年度完成。

(2)私有化的目的。一是政府資金即納稅人的資金的保值。賣出政府股份是為了鼓勵更多的潛在投資者參與綠色投資,創造競爭的環境,保證政府資金的貨幣價值,同時繼續發揮「綠投行」的融資示範效應。二是,私有化可以有利於「綠投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和部門,進入更多地域開展業務,設立更多分支結構。三是,確保「綠投行」重新定位為私人部門機構,政府認為「綠投行」可以繼續按目前的綠色業務模式繼續經營,繼續其綠色目的,但仍歸於私人部門。「綠投行」的綠色性體現在必須實現以下五個目標中的至少一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自然資源使用的效率;保護或改善自然環境;保護或改善生物多樣化;促進環境的可持續性。「綠投行」的目標條款是2013年的「企業和監管改革法案2013」規定的,在私有化之前,「綠投行」要修改或取消這些目標條款需同時獲得政府主管部門和國會的批准,一旦私有化以後,政府和國會對銀行的這種管理權將會取消。

6.為保持綠色價值導向的特殊股權安排

2016年2月,英國政府宣布「綠投行」將設立特殊股份公司,這部分特殊股份由「綠色目的公司」(Green Purposes Company)持有,「綠色目的公司」由獨立於「綠投行」和政府(包括國會)的信託人管理(包括5名獨立信託人),這一特定股東的職能就是決定是否同意或修改「綠投行」的綠色目標,除此以外對「綠投行」的其他業務沒有決定權。在政府對「綠投行」的綠色目標的約束取消之後,「綠色目的公司」已開始管理特殊股份。

(二)其他國際組織的綠色金融實踐

1.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 PRI)

UN PRI是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UNEP Finance Initiative)和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協作的一項投資者倡議。責任投資是一種先進的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式,其將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問題納入投資過程,以期降低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從而形成一個透明、可持續且治理良好的金融體系。

(1)PRI的發展。2005年初,聯合國秘書長Kofi Annan提議責任投資。2006年4月在紐交所發起了責任投資原理。近年來,PRI簽約會員不斷發展。目前,PRI擁有來自60多個國家超過1669個簽約會員,管理資產超過65萬億美元。(2)PRI實施的六大責任投資原則。第一,將ESG議題納入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在投資政策聲明中提及ESG議題;支持開發ESG議題相關的工具、度量指標和分析方法;評估內部投資經理將ESG議題納入考量的能力;評估外部投資經理將ESG議題納入考量的能力;要求投資服務供應商(如金融分析師、顧問、經紀人、研究機構或評級公司)將ESG因素納入研究和分析中;鼓勵以此為主題開展各項學術和其他研究;發起面向投資專業人士的ESG培訓。第二,成為積極的所有者,將ESG議題整合至所有權政策與實踐。制定和披露與PRI原則相符的主動的所有權政策;行使投票權或監督投票政策的合規情況(如果外包);發展參與能力(直接或通過外包);參與政策、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如促進和保護股東權利);提交符合長期ESG考量的股東決議;就ESG議題與企業進行交流;參加協作參與倡議;要求投資經理負責實施與ESG議題相關的參與活動並彙報情況。第三,要求參與投資的機構適當披露ESG資訊。要求提供有關ESG議題的標準化報告(使用有關工具,如全球報告倡議等);要求將ESG議題納入年度財務報告;要求公司提供有關採用/遵守相關規範、標準、行為準則或國際倡議的信息(如聯合國全球契約);支持促進ESG信息披露的股東倡議和決議。第四,促進在投資行業接受並實施PRI原則。將與PRI原則相關的要求納入請求建議書(RFP);統一投資授權、監控程序、業績指標和相應的激勵機制(例如,在適當情況下確保投資管理程序反映長期情況);向投資服務供應商傳達ESG方面的預期;重新審視與未能滿足ESG預期的服務供應商的關係;支持ESG整合工作基準設定的工具開發;支持推動PRI原則實施的監管或政策的制定。第五,建立合作機制,提升PRI原則實施的效能。支持/參與網路和信息平台,共享工具、彙集資源,並利用投資者報告作為學習資源;共同解決新出現的相關問題;制定或支持合適的協作倡議。第六,彙報PRI原則實施的活動與進程。披露如何將ESG議題融入投資實踐;披露積極的所有權活動(投票參與,和/或政策對話);披露服務供應商提出的與PRI原則相關的要求;就ESG議題和原則與受益人進行溝通交流;利用「遵守或解釋」的方法報告有關PRI原則實施的進展和/或成就;努力確定PRI原則的影響;藉助報告提升更多利益相關者的責任投資意識。

2.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

2014年1月,ICMA發布了《綠色債券原則》(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以增強綠色債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進綠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1)綠色債券的四大支柱。GBP的核心內容是綠色債券的四大支柱,即提出了綠色債券獲取信任應遵循的基本要求,是目前綠色債券的最重要規則。第一,募集資金的使用。第二,項目評估和選擇的過程。第三,募集資金的管理。第四,報告制度和一個外部評估的建議。具體包括:綠色債券的凈募集資金應劃撥至子賬戶,移至子投資組合,或由發行人通過恰當的方式進行追蹤,並由聯結了發行人借貸行為和投資運營綠色項目資產的正式內部流程證實;綠色債券存續期內,所追蹤的募集資金的餘額應當隨著合格投資或貸款支付的進行而相應減少,減少的金額應與所進行的合格投資和貸款支付的金額相匹配;在這些綠色項目合格投資或支付的過程中,發行人應向投資人告知擬使用的閑置資金暫時性投資工具;《綠色債券原則》鼓勵較高的透明度,因此發行人可使用審計機構或第三方機構來對內部追蹤方法以及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的投放進行核查。(2)GBP的治理結構。GBP設有執行委員會,由ICMA為其提供秘書處服務。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就GBP的更新、新成員的加入、新觀察員的加入等內容組織年度磋商。(3)GBP社群。GBP共有132個成員和87個觀察員。其中,132個成員中承銷商、投資機構、發債者分別有61個、40個、31個,佔比分別為46%、30%和24%;87個觀察員主要包括金融機構12家、律師所和會計師所15家、市場基礎設施5家、保險公司1家、公共部門官員2個、非政府組織和其他25家、服務提供商27家。

3.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

氣候債券倡議組織是一個關注投資者的非營利機構。氣候債券標準和認證機制是氣候債券標準的核心部分。其中認證機制由氣候科學框架支持並對合格的項目和資產作出了定義,確保這些項目和資產具備獲得氣候債券認證的資格。氣候債券標準委員會執行所有認證決策。標準委員會目前包括:國際相互合作保險組織聯盟、加州財政部長、歐洲氣候變化機構投資者團隊、澳大利亞氣候變化投資者團隊、美國Ceres氣候風險投資者網路、加州教師退休基金系統、CDP和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等。氣候債券標準的認證過程包括發行前和發行后兩個階段,與發行債券的一般過程保持一致。這種做法讓發行人在對債券進行定價和營銷的時候就能夠使用氣候債券認證標誌,也保證了氣候債券認證在債券發行后以及債券募集資金投放后仍然是真實可信的。發行前認證是指對債券發行人的內部流程進行評估和認證,包括項目和資產的篩選,追蹤募集資金的內部流程和資金投放系統等,主要包括核查機構採取流程對發行人的準備情況和擬發債券是否符合標準進行評估,以及採用通用的規程(或清單)評估擬發債券是否符合氣候債券標準發行前要求。發行后認證是指債券發行後進行資金投放時所必須進行的對債券的評估和鑒證工作,主要包括核查機構鑒證發行人和發行債券符合氣候債券標準發行后要求。若發行人認為周期性地進行鑒證和認證可以增加氣候債券認證標誌的使用價值,發行人可以選擇進行周期性地重複發行后認證流程。周期性認證並不是強制性的,由發行人自願選擇是否重複聲明在債券存續期內或期后其債券是符合氣候債券標準的。

圖3 氣候債券標準認證機制下債券認證的步驟

4.碳追蹤計劃組織(Carbon Tracker Initiative)

碳追蹤計劃組織是一家獨立的金融智庫,主要研究如何限制未來的溫室氣體排放,提供氣候變化對資本市場和化石燃料投資影響的深度分析,探討風險、機會和轉向低碳的路徑,促進有利於氣候安全的全球能源市場。碳追蹤由金融專家、能源專家和法學專家組成,研究以突破性的方法限制未來的溫室氣體排放。

5.倫敦金融城倡議

英國是全球綠色金融中心,在綠色金融發展中處於全球領先地位。英國成立了38.7億英鎊的政府國際氣候基金,到2021年3月將擴大到58億英鎊;綠投行動員了100億英鎊資金支持低碳項目,其中綠投行直接承諾27億英鎊;發行39支綠色債券,並在倫交所上市;38家綠色公司在倫交所上市,融資100億英鎊,包括14個可再生能源投資基金,12個替代燃料公司;121家能源公司通過眾籌融資,平均項目回報率為7.36%。2016年1月14日,英國倫敦金融城宣布啟動「綠色金融倡議」,以期推動倫敦在全球綠色融資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該倡議主要提出了六條建議:設定明確路徑,強化數據和透明度,促進自願貼標原則,促進聯合和合作,著力改進基礎,以及加強政府領導。

6.碳信息披露項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碳信息披露項目是成立於2000年在英國註冊的慈善團體,收集全球範圍內超過1550家公司的氣候變化數據並建立了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收集供應鏈上的氣候變化相關數據。該項目是全球最大的、關於氣候變化的投資者聯合行動,由總資產超過57萬億美元的385家聯署投資者發起。自2002年起,CDP代表聯署投資者致函大型上市公司,以了解其碳排放信息及應對氣候變化的策略。

(三)英國「綠投行」對綠色金融發展的借鑒

英國「綠投行」不是嚴格意義的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不吸收公眾存款,不發債籌資,從某種意義上說更接近於投資基金。英國「綠投行」的實踐經驗對綠色金融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1.聚焦綠色經濟發展的核心領域和基礎設施開展業務,英國「綠投行」就是利用英國的自然資本比較優勢,選擇了海上風電、廢物和生物能源、能效、可再生能源等核心領域開展業務。2.綠色項目儘管有外部性,有時會發生市場失靈,但綠色項目本身是財務可持續的,是可以有贏利的,英國「綠投行」就強調項目綠色和可贏利兩個基本特徵,強調把「綠投行」建設成為一個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機構這一基本任務。3.一旦機構可贏利,政府就儘快退出,充分發揮市場和私人部門在綠色經濟中的決定性作用,市場能做的堅決交回市場,這是英國「綠投行」私有化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英國強調「自下而上」的綠色經濟發展道路與綠色金融「自上而下」的發展戰略可相向而行,最終實現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一目標。4.英國「綠投行」的業務模式和經驗可為相關機構的能力建設提供幫助。目前十二個省市設立了綠色發展的母基金,絲路基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等開發性金融機構都可借鑒英國「綠投行」的綠色效果評估、報告、披露和透明度、綠色項目評審的經驗和做法,並在推進一帶一路倡議中,優先實施綠色投資和綠色金融戰略。

作者: 卜永祥(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來源:《區域金融研究》2017年第6期

新媒體編輯:曹應盈 馬雨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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