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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還沒驗收就「強制交房」?開發商,你逾期交房要賠

房子明明還沒通過各項驗收,開發商卻發來了收房通知書。收,還是不收?

餘輝夫婦等多戶業主選擇了等待驗收通過再收房。當消防、工程質量等通過驗收后,開發商再次發出收房通知函時,餘輝等人辦理了收房手續。此時,距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已經過了3個多月。算不算延遲交房?最終也引發了一場官司。

餘輝與張嵐夫婦都是重慶人,多年打拚,打算在海口買房。2015年2月,兩人花了119萬元在海口海甸島買了一套房子,房子面積120多平(含裝修)。餘輝與張嵐分兩次支付了全部房款,一次50萬,另外一次69萬。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要在2016年1月10日前交付房屋,要是逾期交房,在180天內每逾期一天,購買人有權要求開發商按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80天的,購買人有權單方解除購房合同,如果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開發商也應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總購房款的5%。除此之外,雙方還就面積差異、產權登記、房屋保修等事宜進行了約定。

餘輝、張嵐夫婦原本以為可以在春節前住新房,開發商也在2016年1月4日給餘輝等人發了收房通知書。「竣工驗收都沒通過,怎麼交房?」但是,不少開發商樓房一建好,即使消防、主體等驗收沒有通過,但為了避免因逾期交房而要支付買房人違約金,往往按照合同規定的交房日期通知業主收房。按照法律規定,未竣工驗收的房屋是不得交付使用的,但是對於很多買房人來說,只要房子可以住就好,根本不懂房子交付使用還有一個繁瑣的驗收程序。

如果不收房,開發商一樣要收物業費、公攤費。

餘輝與張嵐等人很猶豫。但是對於一個連消防都沒有驗收的房子,餘輝與張嵐等人覺得絕對不能入住。因此,他們決定暫時不收房,等到驗收通過了再說。

2016年1月底,小區消防驗收通過。2016年2月,開發商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對房屋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同年4月14日,海口市建設工程質量出具鑒定意見,小區工程驗收通過。當天,開發商立刻發函要求餘輝、張嵐等人收房。同年4月21日,餘輝、張嵐辦理收房手續。

果不其然,收房之後,餘輝、張嵐等人發現,物業從2016年1月10日開始就給他們計算物業管理費以及公攤費用。當時還沒交房,怎麼也要收物業管理費呢?餘輝、張嵐認為開發商這是在強制交房。因此,他們和另外一些業主聘請海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洪德,起訴開發商維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法院判決

開發商的行為是否構成逾期交房,逾期交房時間該怎麼計算等問題成為雙方的爭論焦點。因此,該案也從海口美蘭區法院一審打到海口中院終審。最終,海口中院判決樓盤開發商依據合同約定,向餘輝、張嵐支付違約金5.6萬餘元。其餘起訴業主也根據自己支付的購房款獲賠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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