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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廣州市聯勝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馬思博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03民初7053號

馬思博: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聯勝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馬思博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依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03民初70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1、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馬思博向原告廣州市聯勝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從2015年10月15日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每月6045元)及賠償損失(以每月拖欠租金數額為本金,參照人民銀行制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分別從拖欠租金當月6日起計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每期總額以本金為限)。2、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馬思博向原告廣州市聯勝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管理費、水電費共12320元及賠償損失(以12320為本金,參照人民銀行制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從2016年1月6日起計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總額以本金為限)。3、駁回原告廣州市聯勝實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184元,由原告廣州市聯勝實業有限公司負擔300元、被告馬思博負擔884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聯繫人:方婷、魏冬菊(電話:83006163、83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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