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六、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16調整)
(一)集體合同 P62
1、概念:工會——企業
2、種類:(1)專項集體合同;(2)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學習提示】了解教材P62
3、訂立:(1)協商:每方至少3人,且確定1名首席代表
(2)草案:提交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 【注意】出席門檻(2/3)
(3)表決:通過 【注意】通過門檻(1/2)
(4)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5)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有異議
4、標準: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標準
個人合同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標準
(二)勞務派遣 P63 ★★★
1、概念特徵: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勞動合同 (勞動力雇傭)
提供↓勞務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力使用)
2、適用範圍:
(1)是勞動合同的補充,針對臨時性(≤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學習提示】「臨時、輔助、替代」的概念了解教材P63
(2)用人單位:①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②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用工單位:①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②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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