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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遲交房怎麼辦?可解除合同,並可獲得賠償!

在購買商品房時,經常出現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拖延時間不長可以理解,但拖延履行時間比較長怎麼辦?很多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不知道如何維權。在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的時候,買受人可以行使延遲履行解除權!

延遲履行解除權

延遲履行解除權,是指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因一方延遲履行付款、交付房屋、過戶登記等合同債務,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18、19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延遲履行解除權規則是:

解除權的成立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延遲付款、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時,經對方當事人「履行催告」后3個月內仍不履行的,合同解除權成立,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在這裡,「履行催告」,是指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例如:開發商陳某與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陳某於4月15日交房。現陳某延遲交房,張某於5月15日催告(履行催告)陳某交房。此時,若陳某於8月15日前仍未交房的,張某的合同解除權成立。

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第一,解除權成立后,經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催告」的,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為催告之日起3個月。「行使解除權催告」,是指對方當事人催告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或詢問是否行使解除權的行為;

例如:上例中,張某於8月15日享有解除權后,陳某於9月15日催告(行使解除權催告)張某行使該項權利。此時,若張某在12月15日前,未通知陳某解除合同的,張某的解除權消滅。

第二、解除權成立后,未經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催告」的,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為解除權成立之日起1年。

例如:上例中,張某於8月15日享有解除權后,陳某從未催告(行使解除權催告)張某行使該項權利。此時,若張某在次年8月15日之前,未通知陳某解除合同的,張某的解除權消滅。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算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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