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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規定:滿足這6個條件,才能協議離婚!

當一段婚姻走向終結,離婚是必經的程序。夫妻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這都是自由的,但不得不說這樣的自由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自由。很多人念在以前的情分上,都會選擇協議離婚,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呢?協議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1、當事人雙方必須是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是一時衝動,哄騙,欺詐,脅迫等情況下,是不能辦理離婚。

2、當事人雙方是合法的夫妻身份。婚姻法規定:只有取得合法夫妻身份的人才能離婚。在沒有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男女結婚和非法同居的,原則上不能用協議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結婚證和夫妻證名的,也不行。3、當事人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最無辜的就是孩子,所以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定要對孩子妥善安排。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這點就可以省略了。

4、當事人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滿了18周歲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滿16周歲但是有勞動收入能養活自己的,也算。5、當事人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6、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果協議離婚時為了逃避債務和其他不合法形式,離婚協議無效。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根據協議離婚的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即發給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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