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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時五年交易黃了還賠20萬

隨著3月廣州樓市調控政策加碼,外地人購房的社保年限由三年變五年,同時規定居民家庭新購買的住房(含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兩年後方可轉讓。政策一出,不少人暫時失去了房產交易的資格。但為了買房或賣房,還是有人抱著僥倖的心理,通過簽訂各種協議來促成私下交易。但其實,個中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麗琴)近日,伍小姐買房糾紛的案子判決下來,因不具備購房資格,耗時五年交易失敗她還被判要賠20多萬元違約金。對此,業內人士提醒,「計劃不及變化快」,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交易難以獲得支持,買賣雙方都可能蒙受損失。

賭購房資格很快有 輸了

2011年,外地戶籍的伍小姐看中荔灣一套房子,由於急著賣房的業主當時還沒拿到房產證,雙方達成購買意向後就簽訂了一個《委託辦理房屋買賣轉讓手續合同》,約定伍小姐以230多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按照當時的「穗十條」規定,外地戶籍人士購房需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兩年內中的一年納稅證明,伍小姐覺得自己很快就可以達到要求。合同簽訂后,伍小姐依約向業主支付了定金、首期樓款110多萬元,業主也依約將房屋交付給伍小姐使用。

2013年,業主終於拿到房產證,而這一年政策卻發生了變化,「穗六條」出台,規定外地戶籍購房需繳納三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伍小姐沒能達到這個條件。到2016年4月還沒完成網簽,而伍小姐的購買社保年限仍未滿三年,業主覺得交易拖得太長了,要求取消交易,合同自動解除,並要求伍小姐支付入住房屋三年的使用費。最後雙方只能鬧上法庭解決問題。

法院判買家違約 賠了

法院判決認為,直到2016年4月業主向伍小姐提出解除合同時,伍仍不具備廣州市購房資格,該原因導致了雙方簽署的所有協議均無法繼續履行,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業主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約定的違約責任,伍小姐應承擔20多萬元違約金,業主則要退回伍小姐支付的110多萬元已付款。對於伍小姐希望自己現在已經有購房資格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法院也沒有支持。可見,不具備購房資格而抱著僥倖心理進行交易,所簽訂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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