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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 「他人」刷的1900元究竟該誰還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孫女士在A銀行辦卡點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但一直未收到該卡,便電話聯繫辦卡人員詢問情況。辦卡人員回復孫女士:有人在使用該卡消費,不需孫女士本人還款。孫女士心存疑惑,但後來發現信用卡雖由他人使用,但信息顯示能按時還款,便放鬆警惕,未予深究。2016年12月1日,該卡消費1900元后不再還款,形成逾期,A銀行向孫女士催收。孫女士聯繫辦卡人員要求其還款,但辦卡人員手機已停機失聯。孫女士隨即向A銀行及該行信用卡中心反映,A銀行答覆該辦卡人員已離職,無法聯繫。2017年4月25日,孫女士投訴A銀行追究辦卡人員責任,還款銷卡,消除由此給自己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

【處理過程】

經A行信用卡中心調查后反饋:孫女士於2014年8月辦理信用卡一張,申請資料齊全並經本人簽字確認,銀行通過致電預留的手機號碼,聯繫核對客戶個人信息后,系統審核通過。該卡於2014年8月19日通過前置官網方式進行激活,激活時通過申請表預留的手機進行了動態密碼驗證。經查實,孫女士反映的信用卡實際使用人並非A銀行辦卡人員而是負責介紹客戶的辦卡中介。申請表預留手機為孫女士本人手機,單位信息(孫女士實際無工作單位)為中介人員幫助填寫,卡片郵寄地址為單位地址,客戶最終對於所填寫的資料進行簽字確認,並且對該信用卡的激活和前期使用都知悉。

A行信用卡中心認為客戶孫女士虛假申請信用卡,存在欺詐行為,所反映的辦卡工作人員冒用其信用卡的情況不屬實,償還信用卡欠款的責任應由客戶本人承擔。

孫女士則堅稱自己所投訴的是事實,A銀行應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1.《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三)規定:「營銷人員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請人完整、正確、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並審核身份證件(原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原件)。」第四十一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並確認申請人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第四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根據總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填(選)要素,對信用卡申請材料出現漏填(選)必填信息或必選選項、他人代辦、他人代簽名、申請材料未簽名等情況的,不得核發信用卡。」

本案例中,孫女士並無工作單位,無固定工作,是由中介代填,但A銀行信用卡中心未審核出問題,信用卡的辦理和審核工作存在漏洞。

2.《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信用卡進行商品交易、套取現金以及出租或轉借信用卡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3.《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第五十九條規定:「持卡人出租或者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信用卡的出租、轉借行為給金融監管帶來極大困難,易引發信用卡洗錢、套現等金融違法行為。本案例中,孫女士知悉並默認其信用卡被他人的激活和使用,其行為應屬於轉借信用卡,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啟示】

1.商業銀行要加強發卡環節的風險管理,尤其對於信用卡的辦理和發放,要嚴格資料審核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嚴格的資信審核,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性。申領信用卡必須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親自辦理,不允許其他個人代辦。

2.持卡人在辦理信用卡時,應當強化風險意識,充分了解信用卡使用知識,仔細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嚴格遵守合約及相關金融法規,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承擔信用卡出借、出租、出售後的法律責任,一旦產生信用卡債務糾紛,持卡人將面臨財產損失和產生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後果。(原創通訊員 田武飛 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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