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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與永旺 被判擔責賠償

原標題:物美與永旺 被判擔責賠償

法制晚報訊(記者 楊國華)不久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兩起消費糾紛案,涉案的是物美與永旺兩家超市。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兩家超市均因銷售過期產品被法院判處擔責並賠償消費者一千元。

物美出售過期食品 被判賠償一千元

2016年8月25日,消費者張某在物美北沙灘店購買「魅夜蜜戀瑪格麗塔雞尾酒」1瓶,單價5元。后發現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13日,保質期為12個月,在銷售時,該商品已是過期食品。

被告物美北沙灘店答辯稱:物美北沙灘店需要回去核實產品批號,對於張某的訴訟請求沒有意見。

法院認為:法律禁止經營超出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院據此判處被告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沙灘店返還原告張某購物款五元並賠償張某一千元。

永旺出售過期食品 同樣賠償一千元

另一起涉案的是永旺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分公司。2016年11月19日,唐女士從永旺朝陽分公司購買奇異果語鮮榨橙汁248ml(以下簡稱鮮榨橙汁),單價27元,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22日,保質期至2016年11月18日。

經法院審理認定,唐女士購買時,該產品已過期。

但永旺朝陽分公司答辯稱:永旺朝陽分公司作為銷售者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合理限度內的審查注意義務;涉案商品並非永旺朝陽分公司銷售商品,永旺朝陽分公司並未採購、銷售該批次商品。

永旺朝陽分公司稱,經核查永旺朝陽分公司的所有批次進貨記錄,永旺朝陽分公司並未採購、銷售過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22日的商品。同時,涉案商品為通用產品,並非永旺朝陽分公司獨家經營,該鮮榨橙汁在其他超市都有銷售,唐某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商品就是永旺朝陽分公司所銷售的商品。為此,不同意唐女士的訴訟請求。

對於永旺朝陽分公司否認是其銷售的辯訴,唐女士有產品照片及實物、購物小票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法院認為:唐女士持有的鮮榨橙汁一瓶及相應的銷售小票,足以證明其從永旺朝陽分公司購買了過期食品的事實,唐女士要求退還購物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認為:雖然永旺朝陽分公司辯稱涉案商品非其銷售,但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此項主張,故該辯稱法院未予採納,支持唐女士主張的一千元賠償。

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永旺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分公司返還原告購物款;並賠償唐女士一千元。

文/記者 楊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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