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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如何改變金融

在美國和歐洲,只有一小部分的消費金融業務受到Fintech的顛覆性影響,但是已經過了臨界點,Fintech公司已經擁有同大銀行和金融機構同樣多的客戶

(Fintech雖然還沒有威脅到銀行等的核心業務,但其涉足的可能是銀行最易獲得費用收入的業務,也是銀行最有利可圖的業務,一旦失去這部分收入,銀行可能無法承受現有的高昂成本。)

溫信祥 張蓓/文 袁滿/編輯

金融與科技的深度融合步伐在加快,在世界範圍內風起雲湧。以往金融與科技的融合,大多是金融機構主動為之。而近年來金融與科技的關係變得更加複雜,不僅金融機構主動採用新科技,科技發展帶來的服務能力提升和派生也可能替代傳統的金融業務。

金融與科技的新型關係,帶來了一個新名詞「Fintech」,即金融科技。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SB,2016)的定義,Fintech是指技術帶動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響。金融科技創新範圍較廣,既可以是前端產品,也可以是後台技術。一系列創新已經對傳統金融業務形成衝擊。

顛覆的開始:主要影響領域

近年來,科技在許多領域取得進步,從而為發展金融服務奠定了基礎。首先是網路通訊的發展,各種網路彼此聯接融合,將海量的信息數字化,信息傳輸覆蓋全球;其次是計算能力不斷提高,對大數據的處理成為可能;三是加密技術不斷進步,解決了網路價值傳輸的可行性問題。此外,人工智慧、圖像識別技術等相關技術的發展也為科技金融增添了動力。

從金融業務領域看,涉及的重大變革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支付清算,包括網路和移動支付、數字貨幣等。二是融資類,包括P2P借貸、眾籌等直接和間接融資方式。三是投資管理類,包括機器人(智能)投資顧問等。四是徵信類。

(一)支付清算類

Fintech中的支付清算類業務一般是指通過聯網終端,發起和執行資金轉移和使用的服務。這類業務起步相對較早,且增長迅速。銀行是支付電子化的先行者,而第三方支付通過改進消費者的使用體驗,對銀行形成了補充和競爭。電商的發展直接促進了微信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快速發展。在鯰魚效應刺激下,銀行業奮起直追,放棄了電子銀行亦步亦趨模仿櫃面業務的做法,轉而適應用戶移動支付習慣,發展移動銀行業務。手機銀行APP進入爆發階段,各第三方支付機構也不斷升級支付功能,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擁有龐大的客戶資源和銷售渠道,藉助其強大的生態系統,已逐漸培養了用戶的支付習慣。從發達國家來看,一直走在金融科技創新前沿,並擁有大部分技術專利。誕生於美國的Paypal是第三方支付鼻祖,在國際上佔據優勢地位。但是由於美國等西方國家銀行支付業務發達,在規模上Paypal已被第三方支付遠遠超過了。

2008年比特幣誕生后,基於區塊鏈或分散式網路技術的跨境支付在去中心化機制下更快、更低成本地完成跨境轉賬。2014年人民銀行內部成立高規格研究團隊研究數字貨幣,2016年設立專門數字貨幣研究所,體現了對數字貨幣研究的前瞻性和高度重視。

(二)融資類(資金端)

融資類業務主要包括網路借貸和眾籌,也有將其稱為債權眾籌和股權眾籌。網路借貸又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點對點的P2P借貸,通過互聯網平台為有投融資需求的自然人提供撮合服務;還有一種是互聯網小額貸款,是傳統線下小額貸款公司的互聯網化,通過互聯網拓展客戶資源。國際上的P2P,也有自然人投資和機構投資。

P2P平台的出現滿足了個人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間借貸市場的一種技術實現。2013年中開始,由於進入門檻低,P2P迅猛增長,P2P平台得到資本追捧,市場規模迅速擴張,但一些平颱風險控制不到位。2015年開始,問題平台頻出,根據《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6》,2015年全年問題平台達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2015年下半年監管收緊,部分資本退出P2P領域,留存的P2P企業不斷摸索自身定位,一些平台開始嘗試應用金融科技做技術創新。

眾籌一般指企業、個人或其他主體,為企業自身、產品、項目、服務或公益事業,通過互聯網平台向公眾籌集資金的活動,一般融資成功後會以企業股權、產品或服務作為融資的對價。國內股權眾籌發展很快,但總體金額仍然不大。從長遠來看,解決「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把巨額的儲蓄轉化為投資,降低社會槓桿率,都有賴於發展股權融資,不能繼續依賴傳統的銀行和債券市場等負債渠道。而發展股權融資不僅要繼續發展目前的主板、新三板等正規市場,從長遠來看必須發展包括眾籌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三)投資管理類(資產端)

主要是機器人投資顧問服務。機器人投顧平台藉助計算機和量化交易技術,為經過問卷評估的客戶提供量身定製的資產投資組合建議。傳統的投資顧問需要高素質理財顧問完成,人工費用昂貴從而提高了服務對象的門檻,一般只向高凈值人群提供。但機器人投顧則是以最少量人工干預的方式幫助投資者進行資產配置及管理,避免了線下獲客、產品銷售、投資諮詢等人力資本密集環節,節約成本,降低服務門檻,普通投資者繳納少量費用即可獲得服務。此外,智能投顧利用演算法、大數據作為投資依據,優化投資顧問模型,且可以避免人工投顧的非理性因素。

機器人投顧最早於2011年由美國Wealthfront公司推出,最初的客戶主要是矽谷的科技員工,之後逐步擴展,在美國已經初具規模。國內以彌財、藍海財富為代表的智能投顧公司,於2015年初成立,投資標的以指數基金ETF為主,跟蹤全球市場,目標客戶多為有海外資產配置需求的人群。但國內智能投顧行業目前還僅處於起步階段,其發展受制於兩個因素,一是技術基礎薄弱,演算法模型跟不上。二是市場對量化的認可度不高,國內投資者的風險管理意識尚未成熟。

此外,科技的發展使得自動報告生成成為可能,節約了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它主要分成三個步驟,一是處理數據,將年報、時事新聞及數據、行業分析報告和法律公告等材料進行消化和理解,其中對於文本中的圖片需要OCR等技術進行解析。二是分析數據,運用知識圖譜中常用的知識提取與實體關聯,提取關鍵邏輯主幹,結合時間、地點等因素,將關鍵信息嵌入報告模板。三是經過處理數據和分析數據後生成報告,研究員進行校對和二次編輯,加入觀點或結論。

在散戶佔主體的國內資本市場,智能投顧擁有廣泛的市場基礎和發展空間。

(四)徵信類

傳統徵信數據源主要來自銀行、政府、工商企業等,一般是與信貸直接相關的客戶數據,包括資產、借貸及償還、違約記錄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類行為數據被記錄,社交、電商及搜索等非結構化數據為徵信模型提供了更豐富的內容。BAT等互聯網巨頭通過電商、社交軟體等獲得巨大的線上數據優勢,一些小的創業企業依靠購買、抓取其他互聯網數據來整合、分析數據,提供決策分析、精準營銷等信用衍生服務。的電商數據、社交數據非常豐富,但仍處於分割狀態,不少平台在嘗試從數據源端收集第一手數據,從而在源頭建立優勢。此外目前有些創業企業也嘗試收集或生產有價值的數據,並取得進展。

中外對比:互聯網金融與Fintech

Fintech源自於發達經濟體,在有一個更加本土化的名稱,互聯網金融。Fintech在起步不是最早,但發展卻最為迅速。2016年月,花旗發布了一份報告《數字顛覆:科技金融如何將銀行逼至轉折點》(Digital disruption: How fintech is forcing banking to a tipping point),報告認為,在美國和歐洲,只有一小部分的消費金融業務受到Fintech的顛覆性影響,但是已經過了臨界點,Fintech公司已經擁有同大銀行和金融機構同樣多的客戶。

互聯網金融與國外Fintech走過很多類似的道路。首先從需求上看,一是80后人群養成使用互聯網的習慣;二是傳統金融服務對薄弱環節覆蓋不足;三是存在規避監管的創新需求。從供給上看,相關技術進步為科技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一些實體企業積累了大量數據和風險控制工具,可以用於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從國際Fintech 發展中,學習了很多有用的經驗和技術,結合國情加以改良,更好地運用於情景。

但的互聯網金融與國際Fintech相比,也有不同之處。首先是在某些業務領域,互聯網金融發展更快。以美國為例,美國Fintech起步早,但發展沒有那麼迅速。主要原因是其線下金融體系已經比較發達,各項金融服務也趨於成熟,消費者習慣已經養成,與成熟的巨頭進行競爭,創新難度和成本較高。其次,發達國家監管相對嚴格。例如美國對P2P平台按照證券交易的規定來監管,同時從保護個人投資者和借款人的角度,由消費者保護機構來監管,創新監管合規成本大。總體金融服務不太發達,三農、小微等覆蓋面有限;金融產品數量少、收益低,老百姓的投資需求得不到滿足。這些空白地帶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在發展普惠金融大旗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環境總體相對寬鬆包容,國內許多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很快。

其次,傳統金融機構創新意識不同,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之間的關係也存在差異。由於發達經濟體金融市場相對成熟,競爭環境激烈,金融服務機構多為私營背景,創新意識也相對較強,Fintech公司更多的是尋求與金融機構合作,或開拓未被傳統金融服務覆蓋的客戶或市場縫隙。國內金融牌照壟斷相對嚴重,天然的資源壟斷優勢賦予了傳統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金融機構資源定價能力,享有現有的資源優勢就可以獲得高額利潤,故而創新和服務提升的動機不足,Fintech企業另闢蹊徑、抓住機遇,有些已經成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甚至有實力叫板大型金融機構。

三是科技進步主要在應用場景,基礎開發能力不足。比如第三方支付的技術相對成熟,市場開發主要依賴於支付應用場景,在這方面發展較快,隨著電商發展不斷擴大規模。但是在分散式賬本這些底層技術開發上,國內的技術實力還遠不夠。觀摩借鑒多,原創發明少。

新型關係相關方:硬幣的兩面

科技通過影響金融,影響到涉及其中的每個個人和機構,有金融機構、新進入者、消費者,還有監管者。

(一)金融機構:除了生死還有其他

Fintech的快速發展,首當其衝的是金融機構。Fintech從現有金融機構不甚在意的業務入手,比如曾經的第三方支付市場,一些Fintech公司逐步發展壯大,從幾個方面對現有的金融機構形成衝擊。

一是Fintech雖然還沒有威脅到銀行等的核心業務,但其涉足的可能是銀行最易獲得費用收入的業務,也是銀行最有利可圖的業務,一旦失去這部分收入,銀行可能無法承受現有的高昂成本。

二是客戶消費習慣一旦養成,可能會形成對Fintech公司的信任和依賴,這意味著客戶可能將其他金融業務和自己的資金也一併遷移到Fintech公司。比如,消費者最初可能只是通過Fintech公司支付電商購物款,後來發現還可以很方便將餘額進行理財獲益,再後來發現可以很便捷地支付水電費、房租,甚至還可以在急需用錢時獲得小額信貸或者分期付款的便利,再後來,發現自己積累的信用分還可以免簽以及享有其他收益。也許最開始,消費者還會有安全方面的擔心,但是隨著安全保障措施逐步健全(比如保險、現行賠付、第三方託管等)以及安全交易記錄的逐步累積,消費者有可能逐步將自己在銀行的存款轉移至Fintech公司。

三是與業務相聯繫的是客戶數據,金融機構失去的不僅是業務,還有非常重要的數據信息。依據對這些信息的分析,金融機構可以對客戶進行信用評分,可以為客戶量身定做產品,進行有針對性的營銷。

這些衝擊迫使金融機構不得不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並有可能帶來競爭格局的變化。一個常見的變化就是網點建設的變化,自動化網點數量上升,而人工服務的網點數量下降;由此也帶來金融機構就業的變化。Fintech對大機構和小機構的影響也有所不同。對於人工服務網點數量不多的小機構而言,沒有沉重的負擔,可能更能有利於採用新技術拓展業務。

Fintech對金融機構來說,並非只有威脅,它們帶來的還有更大的麵包。Fintech開拓了更廣泛的市場,無論是客戶範圍還是業務範圍。金融機構本身也可以利用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收益。金融機構通常有三種方案開展Fintech相關活動。一是自己研發技術並應用;二是收購相關Fintech公司,得到對方技術;三是與Fintech公司合作。考慮到技術開發的高風險和高成本,金融機構與Fintech企業的聯盟、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盟、Fintech企業之間的聯盟也越來越多。由於銀行財大氣粗,Fintech企業往往期待和銀行合作,甚至被收購。銀行需要睜大眼睛,甄別有價值的企業或技術,避免投資失誤。

(二)新進入者:誰能笑到最後

新進入者進入Fintech,有幾種模式,一種是像阿里巴巴、京東、蘇寧這樣的公司,由電商業務積累了大量的客戶、資源、數據,同時也面對客戶相關的金融需求,從與電商直接相關的支付等業務起步,不斷拓展多層次金融業務,如理財、小額信貸等。一種是規模較小的創業公司,在某個細分市場中尋找商業機會,比如眾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平台等。此外,還有一些創業公司從事與金融相關的底部技術研究,尋求與金融機構或大的Fintech公司的合作。

Fintech有很明顯的網路效應,網路參與者從網路中可能獲得的效用與網路規模存在明顯的相關性。由此而來的就是「先行者優勢」,互聯網金融的很多模式只要能超越一定的「關鍵規模」,就能快速發展,從而取得競爭上的優勢;反之,在競爭上就會處於劣勢。這就是為什麼人們說互聯網時代「只有第一、沒有第二」。這種「先行者優勢」主要通過兩種形式獲得。一種是提早進入某個領域或者創新某個模式或產品,從而儘快積累達到一定規模。還有一種就是在創業初期,砸下重金,以優惠方式吸引客戶。這種「燒錢佔地盤」方式引起了關注,一方面有不正當競爭嫌疑,另一方面有「先壟斷後收費」嫌疑,最終妨礙利用技術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這兩種方式都是通過積累客戶資源,培養客戶消費習慣,形成一定規模,不斷增大自己的網路效應,形成對後來者的門檻。

Fintech不乏成功的神話,但也有消失在歷史長河裡的水花。挑戰並不少,首先是激烈的競爭;其次是技術開發過程中的高風險,包括研究方向是否正確、能否取得突破、技術能否轉化成現實的產品得到廣泛應用等。此外,隨著Fintech越來越介入涉及眾多消費者的金融業務、規模越來越大,出於金融和社會穩定的考慮,相關監管標準也在逐步完善中,Fintech公司也須承擔必要的監管合規成本。

(三)消費者:「普惠金融悖論」是否有解

一般而言,金融服務的需求方希望以低成本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則希望以高收益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這就形成了「普惠金融悖論」。小微企業和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務,其管理成本和風險都較高,收益卻不一定高,因而金融機構沒有動力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Fintech的發展較好地解決了「普惠金融悖論」問題。一是技術進步降低了包括人力成本、網點建設費用在內的金融服務成本;二是技術進步使得數據內容更加豐富,可以更好地對小微企業和低收入人群的風險進行評估,並且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使得去信任的價值轉移成為可能;三是網路的延伸擴大了金融服務邊界,特有的網路效應保障了金融服務的收益,從而使得Fintech在發展普惠金融業務上具有商業可持續性。

無論是非洲移動數字貨幣,還是廣大三四線城市和農村的第三方支付的發展,都顯示出Fintech在解決普惠金融上的重要作用。即便在發達經濟體,Fintech也為收入較低的年輕人提供了更多的理財途徑,而這部分人群原來被排除在傳統金融業務的高門檻之外。

但消費者並非只是Fintech的獲益者,有一些潛在的風險依然存在。一是有可能形成歧視,加大消費者之間的差距。通過設定硬性條件篩選客戶、業務,有可能將一些消費者排除在外。此外,Fintech主要對象是在高技術環境下成長起來的年輕一代,老年消費者相對處於劣勢。二是安全威脅依然存在。既包括資金安全,也包括信息安全。

(四)監管機構:永遠在追趕?

市場似乎永遠在前行,創新無窮無盡,對監管者而言,Fintech帶來的巨大變化絕不是一件輕鬆的事。首先是業務模式的變化,帶來金融和非金融因素的融合,區分哪些需要監管,哪些不需要監管,需要智慧。例如一些電商提供的免息賒購、免費分期,既具有一定的信用貸款特徵,也可看作是商業折扣。二是一些產品模糊了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界限。比如,消費者可以通過同一個平台購買銀行理財、基金、保險等各種產品。而有些產品本身就具有混業特徵。比如P2P,從銀行角度看,類似於存貸款。從證券角度看,可以視作直接融資,美國就將P2P視作撮合證券交易模式監管,P2P平台以證券形式匹配撮合資金供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其接受《1933年證券法》監管。三是消費者保護的內容更加豐富。除了傳統的消費者保護內容之外,由於Fintech公司掌握客戶大量的信息,信息安全的保護也需納入考慮之中。

從國際經驗看,對於Fintech這種新生事物,監管思路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監管與自律相結合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根據實質在已有法律框架內進行監管的模式。以對P2P的監管為例,2005年,英國第一家P2P平台Zopa成立,最開始英國將P2P網貸界定為消費信貸,由公平交易局(OFT)和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共同監管,但並未頒布明確的詳細法規。2011年,Zopa、Rate-setter和Funding Circle自發成立網貸業協會(P2PFA),通過會員準則和章程等,對行業進行自律。2014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正式出台了《關於網路眾籌和通過其他媒介推銷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其中對P2P作出了明確的監管規定。英國形成了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美國對P2P的監管採用現有的監管體制和法律,200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P2P公司將其發標作為證券登記,接受《1933年證券法》的監管,此外,聯邦各州政府、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也從不同層次和維度上對P2P進行監管。

從這些國際經驗可以看出,儘管創新可能讓人眼花繚亂,但監管者需要有能透過現象看清實質的能力,可以準確適用已有法律,並善用行業自律作為補充,在適當的時候也可以推出專門的監管規則。隨著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在現有分業監管的格局下,可以嘗試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實行綜合自律與分業監管相結合模式,嘗試大數據監管,更好適應互聯網金融天然混業特徵。

作者為人民銀行研究員,編輯:袁滿

(本文首刊於2016年12月5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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