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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家用車該歸誰?

據報道,民政部發布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2013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350萬對,比上年增長12.8%,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281.5萬對,法院辦理離婚68.5萬對。而2015年的增速更大,離婚人數更多,這是自從2004年來,離婚率連續十幾年的遞增!

(離婚率飆升,女權主義復甦?)

(離婚後私家車歸屬談判失敗,於是一切兩半.......)

隨著國內離婚率的快速上升,以及家用轎車的普及,所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家用轎車就越來越多的歸屬權問題。

案例:

大綠本上面寫的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法院把汽車判給了女方,於是男方甩賴,把車偷偷開走,也服從法院判決,不拿出各項手續來辦理過戶給前期的手續......原來恩愛的夫妻就因為一輛車反目成仇,類似的案例真的太多太多,所以很有必要弄清楚作為夫妻共同擁有的家用車到底該歸誰?

(1)在法院判決家用車是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的時候,通常是將家用車進行二手轉賣,所得車款平分二人。

(2)出現一下的情況,私家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夫妻中的單方。

法力依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一: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舉個例子,李某某離婚了,但是他的私家車是他爸買的,大綠本上面也是寫的他爸爸的名字,所以這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離婚後的財產分割。

法理依據:《 婚姻法 解釋(三)》第七條 :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之中單方的個人財產。

(4)如果家用車是夫妻結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

如果家用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卻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私家車,該資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離婚后是參與夫妻財產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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