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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密和投資者知情權之間尋求平衡

林海股份和林海集團均由福馬集團控制,兩者存在同業競爭,2012年福馬集團承諾爭取5年左右解決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2015年林海股份開始啟動重大重組擬購買林海集團100%股權、以實現當初承諾;2016年9月林海股份與福馬集團簽署《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暨利潤補償協議》、重組取得實質進展;2017年2月28日,福馬集團以「林海集團近期擬實施重大涉密項目,將對林海集團近三年損益產生重大影響,預計難以實現業績承諾目標」為由,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福馬集團將承諾展期3年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福馬集團終止重組、變更履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其理由是否充分?對此上交所在問詢函中要求公司對不少事項進行補充說明和解釋。比如,福馬集團擬在林海集團實施重大涉密項目,導致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終止,是否構成違反協議約定,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決策審慎。根據現有規定,在以資產基礎法估值的重大重組中,並未強制要求交易對方進行業績承諾,那為何不選擇調整業績承諾而選擇直接終止重大重組。另外,林海集團本次擬實施的「LH001」項目屬於重大涉密項目,需有更多依據證明涉密。

基於林海股份即將重大重組、解決同業競爭等預期,在2016年底其股價出現爆炒,換手率巨大,不少人趁高拋售、獲利豐厚,留下的投資者等來的卻是終止重組的消息。有投資者在說明會上要求上市公司說明重大涉密項目的具體情況,是否為軍工項目,上市公司回答稱「因項目是涉密項目,按照國家保密規定,涉密項目不便於公告」。

在筆者看來,除非不可抗力,林海股份和福馬集團暫停重大重組、變更承諾或有疑問。福馬集團或需為此舉證,推動「LH001」項目存在不可抗力,比如項目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主導等,並非自己主動所為;若自己主動運作、從而導致變更承諾,這個做法就值得商榷了。此前一汽轎車大股東一汽股份變更承諾,有投資者就提出質疑,如果一個市場主體沒有遵守5年期的承諾,又憑什麼相信它會遵守未來3年的承諾。

目前福馬集團擬變更承諾,該事項尚需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且按照《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規定,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到時如果股東大會不批准變更承諾,5年前的承諾如何履行,或需有預備方案。

林海集團擬實施重大涉密項目,籠罩了一層神秘色彩。一些項目涉及保密問題,而在證券市場又要求信披義務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需要妥善處理,對此《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指引》規定,信披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若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當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這需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不是自己說了算。

即使是屬於國家機密的軍工、國防項目,要豁免其信息披露義務也有章可循。按照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擬收購、重組軍工企業、軍品業務及相關資產的,交易方案應當經國防科工局批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股份權益變動等事項,信披義務人認為信息披露涉及軍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應當經國防科工局批准。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運作重大重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掌握核心信息,對於有關項目是否屬於保密項目可以有自己的判斷,但要防止以項目涉密為借口,規避信息披露義務,或者逃避履行承諾等義務。按規定,除非政策變化等客觀原因,承諾方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監管部門可按相關規定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採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只有市場主體高度自律,監管部門依法從嚴監管,才能在市場形成一諾千金的誠信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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